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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轉行政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2-22 18:16:52

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

「37天之內不放人的話就判刑了。」 這有誤會,
37天是刑事拘留,如果發現情節嚴重,要立即轉為逮捕追究刑事處罰;如果在37天內刑拘期間,查沒有嚴重問題,不構成刑事處罰,那就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Ⅱ 治安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

「37天之內不放人的話就判刑了。」 這有誤會, 37天是刑事拘留,如果發現情節嚴重,要立即轉為逮捕追究刑事處罰;如果在37天內刑拘期間,查沒有嚴重問題,不構成刑事處罰,那就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Ⅲ 刑事案件撤案後轉為行政案件

您好,這不叫行政案件,這叫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說明您的行為已經構不成犯罪,但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受到治安處罰。去就行,既然他都說了讓您繳納罰款,你交上罰款就沒事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Ⅳ 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 按照第幾條法律條文轉

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回條法律條文轉答。立案後轉,在辦理過程中,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4)治安案件轉行政案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Ⅳ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
程序規定》辦理。
如果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是不能再轉為治安處罰的。但是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轉為治安處罰。具體情形需要根據實際案情來決定能否刑事轉治安處罰,如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撤銷起訴,可以直接通知行政機關。一般情況下,只有刑事自訴案件可以。
(5)治安案件轉行政案件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目前版本為根據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修訂發布。
根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149號《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條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快速辦理:
(一)違法嫌疑人系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應當適用聽證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辦理的。
第四十二條快速辦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快速辦理的相關規定,徵得其同意,並由其簽名確認。
第四十三條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並有視音頻記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第四十四條對適用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專兼職法制員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五條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案件類型,使用簡明扼要的格式詢問筆錄,盡量減少需要文字記錄的內容。
被詢問人自行書寫材料的,辦案單位可以提供樣式供其參考。
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對詢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可以替代書面詢問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第四十六條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認錯悔改、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以及被侵害人諒解情況等情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採用口頭方式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由辦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註明告知情況,並由被告知人簽名確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Ⅵ 治安案件能轉換成刑事案件嗎

可以。但這一切並不是人為控制的,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時,案件性質才會發生變化。比如:人身傷害案件,剛開始調查時,初步判斷屬於輕微傷的,可以行政案件立案,但如果經司法鑒定後,傷害達到輕傷二級以上的,則案件性質轉化為刑事案件。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輕微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1、(構成輕傷二級以上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Ⅶ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後 該接下來 是什麼意思

1、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意思是說對於刑事立案的案件,經審查主認為構不版成犯罪或者依法權免於刑事追究的,刑事案件撤案,交由行政機關按行政法規處理。
2、轉為行政案件的會按行政法規定進行處理。如傷害案件,對於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罰款。

Ⅷ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需幾個工作日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需幾個工作日,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如果治安案件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由治安案件管理部門移送刑偵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即可。

Ⅸ 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又轉為行政案件的做法合法嗎

在實務當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件,只要符合相關程序規定,就是合法的。

Ⅹ 治安案件可以轉成刑事案件嗎

「37天之內不放人的話就判刑了。」 這有誤會,

37天是刑事拘留,如果發現情節嚴重,要立即轉為逮捕追究刑事處罰;如果在37天內刑拘期間,查沒有嚴重問題,不構成刑事處罰,那就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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