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治安拘留
1. 我現在還在哺乳期公安局可以拘留我嗎
公安機關可以對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1)哺乳期治安拘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2. 哺乳期不滿十八個月,會拘留或行政處罰嗎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不予收拘。顯然十八個月的應當收拘,其他行政處罰也應當執行。 相關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3. 哺乳期婦女不拘留,是公安局審批還是拘留所審批
哺乳期為一年時間。
在哺乳期內,女性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只能取保候審。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鍾。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哺乳期治安拘留擴展閱讀:
不可以行政拘留的人:
不滿十六周歲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七十周歲以上的以及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原來規定,對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 70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按照每日 200元標准將拘留折處罰款。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些地方、部門提出,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適當的,但又不適宜規定以罰款折抵拘留。經研究,法律委建議刪去這一規定,明確規定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予以處罰。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予以處罰。
草案同時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4. 哺乳期多長時間不宜拘留
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不予收押拘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哺乳期治安拘留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5. 餵奶期間犯是拘留怎麼辦
哺乳期內因違法被裁決行政拘留的,根據治安處罰法規定拘留不予執行,就是不必進拘留所,但是算是有了被拘留的違法記錄,哺乳期內犯罪的,如果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6. 是怎麼執行的,哺乳期婦女能被拘留15天嗎
哺乳期的婦女不可以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回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答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7. 哺乳期過後還能實行行政拘留嗎
懷孕期的婦女或正在哺乳期內的婦女哺乳期內實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哺乳期版滿後權執行原判
《監獄法》
第十七條 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後,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8. 哺乳期婦女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後再次觸犯
1、哺乳自己來不滿1周歲嬰兒的不執行自行政拘留,處罰款。
2、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9. 有法律規定哺乳期不能拘留嗎
有,相關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不予收押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章第十條規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9)哺乳期治安拘留擴展閱讀:
不可以行政拘留的人: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
1、不滿十六周歲的;
2、七十周歲以上的;
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人員。
以上人員違反治安管理,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原來規定,對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按照每日200元標准將拘留折處罰款。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些地方、部門提出,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適當的,但又不適宜規定以罰款折抵拘留。經研究,法律委建議刪去這一規定,明確規定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