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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職責公務員

發布時間: 2021-02-22 13:55:24

A. 公務員的職責是什麼怎樣才能成為公務員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的職責,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職位是不一內樣的,但是總起來將都是為容人民服務啦~~~
怎樣才能成為公務員的話,是需要參加公務員招錄考試的,目前公務員招考有省考和國考兩次,國考一般是在每年的年前十月份出簡章,省考一般是每年的年會舉行,各省的時間是不一樣的,一般都和往年時間保持一致。。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B. 公務員的職責是什麼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正式建立,既轉變了我國各級政府的工作職能,將以往的權力性政府、全能性政府轉變為了責任性政府、服務性政府,同時又對公務員進行了科學的定位。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是我國對公務員的立法性定義。然而,在現實工作中,對「公務員」還有一種具有普片意義的實質性定義,即:公務員是為國家公共事務服務的人員。西方國家對「公務員」的定義具有服務性和公僕性的特色,而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政府職能的徹底轉變,也應該看到,我國各級機關和公務員也同樣具有服務性和公僕性的特點。因此,無論上述對「公務員」的何種解釋和定義,但我本人認為:公務員的實質就是人民的服務員、是人民的公僕、是人民權利的集中代行者、是一種職務性的崗位責任。我們應當將「公務員」通俗的理解為:國家公務員就是指利用人民賦予的職權,積極從事國家公共事務活動,並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的國家公職人員。只有將「公務員」作如此的理解和定位,我們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務員」的本質屬性,才能更加體現公務員服務性和公僕性;才能使每個公務員在實際工作中更好的進入工作角色、進入工作狀態,把握好工作的方向;才能不斷的激勵和鞭策自己,時刻體現我們公務員的工作價值,實現公務員的服務宗旨和目標追求。
我認為,作為新時期的每一名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手中掌握有某些特權的人員,都必須深刻理解和正確把握「公務員」的本質屬性,必須清醒的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自己所享有的各項經濟待遇是來自人民的,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就是在自己的崗位上竭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公共事務服務。我們要時刻明確和牢記:「公務員」就是為公服務的人員,不是拿來做炫耀的資本、不是壓制人的官、不是施威的權、不是老百姓頭上的皇帝。只有深刻理解了「公務員」的本質屬性,充分認識到了「公務員」的社會地位和正確看待了自己手中權利後,我們每名公務員的一切工作和行動才具有明確的方向和目標;才能充分履行公務員自己的職責,牢固樹立較強的宗旨意識和強烈的責任感、事業心;才能做到遵紀守法、克己奉公、秉公辦事、勤廉執法;才能做到勤政為民、熱心服務、高效服務,從而真正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權為民所用、心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崇高宗旨,完成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使命。

C. 公務員包括哪些職業

公務員職業舉例如下:

(1 )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內級黨委和紀檢委容的專職領導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和紀檢機關的工作人員;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2)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專職常委,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專職副主任、秘書長,鄉鎮人大專職主席、副主席;各級人大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各級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3)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4)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政協主席、專職副主席、秘書長;各級政協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政協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5)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

(6)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

(7)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八個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主席(主委)、專職(駐會)副主席、秘書長;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D. 公務員的職責

不同職位公務員具體的工作職責是不同的,但所有公務員都應做好以下工內作:《中華人民共和容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 公務員具體工作職責是什麼

不同職位公務員具體的工作職責是不同的,但所有公務員都應做好以下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F. 公務員的職責是什麼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3、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G. 公務員,職位,等職位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本條是對職位分類制度的規定。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是兩種基本的公務員分類方式。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品位分類,通常以人的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和應獲得報酬的多少為標准進行分類。兩種分類方式互有長短。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人的資歷條件;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兩種分類方式近年來有相互兼容融合的發展趨勢。

本條指出:「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明確了職務、級別設置的指導思想,即以職位分類為導向,並吸收品級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說,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劃分職位類別,二是職位設置。本法分別在第十四條、十八條作了規定。

分類必須符合標準的統一性與類別的排他性原則,必須能夠涵蓋所有公務員。根據公務員分類制度設計的立法思想,劃分類別的標准,不僅要依據職位的性質和特點,還要取決於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上標准,這里採取舉例的方式提出三個類別。當然並不是只有這三個類別。

(一)行政執法類職位。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這是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本質特徵。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葯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為基層執法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他們安心在基層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目前,基層一線行政執法隊伍將近200萬,是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觸最多的特定公務員群體。基層執法部門的機構規格低,絕大多數處於科級以下,根據統計,70%左右的基層一線執法公務員只有辦事員和科員兩個職業發展台階,但公務員隊伍的基數較其他部門要大得多,這就導致了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職業發展空間狹小,影響他們的積極性。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還有利於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執法崗位職責,嚴格其任職資格條件,可以更好地規范執法行為,更好地提高一線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水準,更好地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現實可行性。一些執法系統比較健全的崗位責任體系與不斷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為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提供了基本條件。對行政執法人員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證上崗制度也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專門的管理創造了條件。

(二)專業技術類職位。指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職位。與其他類別職位相比,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下列三個特徵:一是具有隻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二是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術權威性。這種權威性體現在技術層面上,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屬於行政領導。如公安部門的法醫鑒定、痕跡檢驗、理化檢驗、影像技術、聲紋檢驗,國家安全部門的特種技術、特種翻譯,外交部門的高級翻譯等職位。需要指出的是,機關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許多職位還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但並不是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都是專業技術職位,專業技術職位與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不是一個概念。

劃分和設置專業技術類職位主要是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升降階梯,吸引和穩定不可缺少的相關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門家。設置專業技術職位也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關稅壁壘逐步取消,「技術性貿易壁壘」這種非關稅措施將成為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政府中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從一個方面體現了一個國家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的政府能力。有關部門前一段在公安、安全機關進行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制度的試點工作,為專業技術類職位的設置積累了經驗。

(三)綜合管理類職位。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大,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需要說明的是,目送公務員隊伍中除上述三類職位外,還有法官、檢察官職位。該類職位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權與檢察權,與其他類別職位的性質、特點存在明顯區別。法官、檢察官在等級、義務、權利、資格條件、任免程序、迴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與其他類別公務員有所區別。本法第三條規定,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考慮到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的職務設置已有原則規定,故這里沒有單獨將其列出來。

以上類別並沒有窮盡公務員的職位類別。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能劃分新的類別。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作出這樣的授權,是為進一步完善職位分類制度預留制度空間。同時還規定,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這里的「國家另行規定」,是指中央層面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章。

H. 公務員職位職責和工作內容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從事鄉鎮規劃設計工作包括新建村鎮的內規劃和原有村鎮的改建、擴建規劃。即容確定村鎮建設的發展方向和規模,合理組織村鎮各建設項目的用地與布局,妥善安排建設項目的進程,以便科學地、有計劃地進行農村現代化建設,滿足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面試時間暫定為2014年7月12日至15日,採取結構化形式考核,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劃組織協調能力、人際交往的意識與技巧、自我情緒控制、求職動機與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舉止儀表和專業能力。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I. 公務員包括哪些職位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於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4.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9)職位職責公務員擴展閱讀

職位分類制度,是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後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

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

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

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准,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

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按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依次劃分為職門、職組和職系;再對各職系內的職位按其責任輕重、工作難易和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處於不同職系的職位可以依職責輕重統一排列等級。

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J. 公務員中的鄉鎮機關職位的職責是什麼

公務員中的鄉鎮機關職位的職責是就是在鄉鎮級政府部門工作的,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

1、鄉鎮機關公務員的職能是聯系縣市領導與基層組織之間的紐帶,承擔著上傳下達的職責,任務非常重要,必須充分重視。

2、鄉鎮機關公務員必須把上級機關的方針政策及時有效地傳達到基層組織,並嚴格貫徹落實。

3、鄉鎮公務員要密切聯系群眾,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基層的現實需求,將獲得的第一手資料匯報給上級領導,供領導決策時參考;並及時解決上級方針貫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將不合適的政策及時報告上級領導,並提出自己的整改意見;要關心基層的發展建設,深入調研,探求促進基層又好又快發展的富民惠民措施。

拓展資料

鄉鎮公務員報考限制如下:

大部分地區對鄉鎮公務員的需求比較大、限制條件較少再加上各地鄉鎮公務員考試政策的差別,因此其招考對象也相對廣泛,除少部分職位屬於定向招考外,更多的是面向普通公考人群。

第一類面向的人群則是優秀村幹部和社區幹部,如山西、甘肅省等;

第二類則是面向「三支一扶」人員、大學生村官、退役大學生士兵等定向招錄的鄉鎮機關幹部,這部分人既有學歷又有基層工作經驗,他們報考鄉鎮公務員會有相關的優惠、鼓勵措施;

第三,由於鄉鎮公務員各方面要求有所降低,無論是國考還是省考,這類崗位往往都能吸引眾多應屆生學生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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