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基本含義
㈠ 治安的概念是什麼
[編輯本段]讀音
zhì ān
[編輯本段]解釋
1.謂治理(百姓)使之安定。
2.謂政治清明,社會安定。
3.指社會秩序安寧。亦指維護社會秩序安寧。
4.指西漢賈誼的《治安策》。
[編輯本段]出處
1.《管子·形勢解》:「生養萬物,地之則也;治安百姓,主之則也。」
2.《史記·孝文本紀》:「古者殷周有國,治安皆千餘歲。」
3.葉聖陶《倪煥之》二六:「如果他們一定不肯來,就說我們這里土匪多,治安要緊,不可不來。」
4.金·李汾《汴梁雜詩》之一:「一策《治安》經濟了, 漢庭誰識賈生賢。」
[編輯本段]記載
1.《韓非子·顯學》:「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悅也。」
2.①宋·蘇轍《欒城先生遺言》:「今祖宗法令修明,求之前世,未有治安若今之久者。」
②清·平步青《霞外攟屑·時事·王蓮生編修》:「臣道不立,則治安難期。」
3.張天翼《清明時節》六:「青天白日出了這個亂子,在治安上太說不過去。」
4.傅尃《次韻和湘荃夢蘧聯句即寄》之三:「涕淚早除名士氣,《治安》徒惜少年心。」
[編輯本段]年號
治安是日本的年號之一,指的是寬仁之後、萬壽之前,1021年到1023年這段期間,此時的天皇是後一條天皇。
改元
寬仁五年二月二日(西元1021年3月17日) 因遇到辛酉革命而改元
治安四年七月十三日(西元1024年8月23日) 改元萬壽
出典
《漢書·賈誼傳》:「臣竊惟事勢,可為痛哭者一,可為流涕者二,可為長太息者六,……陛下何不壹令臣得孰數之於前,因陳治安之策,試詳擇焉。」
紀年
治安 元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公元 1021年 1022年 1023年 1024年
干支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同期存在的其他政權之紀年
天禧(1017年至1021年):宋—宋真宗趙恆之年號
乾興(1022年):宋—宋真宗趙恆、宋仁宗趙禎之年號
天聖(1023年至1032年十一月):宋—宋仁宗趙禎之年號
明啟(1010年至1022年):大理—段素廉之年號
明通(1023年至1026年):大理—段素隆之年號
順天(1010年至1028年):李朝—李公蘊之年號
開泰(1012年十一月至1021年十一月):契丹—遼聖宗耶律隆緒之年號
太平(1021年十一月至1031年六月):契丹—遼聖宗耶律隆緒之年號
㈡ 什麼是治安管理學習治安管理的意義是什麼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學習治安管理的意義:
治安管理學專業培養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良好的職業道德,有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而獻身的精神,熟悉我國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規。
系統掌握治安學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邊防、國家安全等部門從事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安全保衛、預防和控制犯罪以及治安學教學、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2)治安基本含義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管理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管理處罰法
㈢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內涵是什麼你認為應包涵哪些內容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內涵包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工作要求、主要目標和工作范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是:(1)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把綜合治理擺上重要議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2)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形成「誰主管誰負責」的局面。(3)各項措施落實到城鄉基層單位,群防群治形成網路,廣大群眾法制觀念普遍增強,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並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即「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有:(一)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二)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整治社會治安秩序,(三)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四)加強社會治安防控工作,防患於未然。
㈣ 治安是什麼意思
治安釋義:
1.國家與社會的安寧 2.治理,使社會安定
㈤ 古代與現代治安的含義的區別
漢語「治」和「安」二字,最初是分開使用的。其含義也不同。根據我國第一部字書《內說文解字》釋容義:「治,水出東萊曲城陽丘山南入海,從水台。」(chí)本義:水名。「治」原是一條河的名字,這條河順著「台」(岸邊)流入大海。意味著一種動態的秩序井然,順理流暢。
現代「治安」的涵義比古代狹窄,是指國家統治階級維護和鞏固統治所需要的並由其有關法律所規范的一種社會秩序。
㈥ 治安是什麼意思!
治安是一個合成詞,現在的意思指一個國家或社會的安寧。
有個成語叫長治久安,其實治安一個合成詞,治和安是兩種有類似但是有區別的社會狀態
治是指管理或者說統治得法,安則是指被管理者安全幸福
簡單來說,治就是沒人鬧事,安就是沒人出事。
㈦ 治安的本質特徵是什麼
治安實質上是國家對社會的統治、治理和控制;從韓非對治安的論述開始,廣義的治安的含義並未改變。治安事實上體現了國家的本質,國家的職能是由對社會的暴力統治和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兩部分組成的。國家依靠物質手段對社會進行控制;警察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治安」的概念在事實和內在邏輯上存在矛盾。
㈧ 治安事件的含義
眾所周知,公安機關的職能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處置的各類社會問題,一般具有影響、危害社會治安的局性和特點,即應當屬於「治安問題」。故此,表示這類治安問題的概念、術語,就應當准確、鮮明地標明這種屬性和特點。那麼,上述哪一個概念更符合這一要求,更格當地反映了危害社會治安的這一類社會現象的本質屬性呢?先看「群眾(性)鬧事」。據《現代漢語詞典》 ,群眾「泛指人民大眾」。因此,「群眾」在我國是一個政治概念。另據《現代漢語詞典》,鬧事指「聚眾搗亂,破壞社會秩序」(著重號為筆者所加)。「聚眾」與「群眾」是兩個不同政治屬性的概念,所以,把「群眾」和「鬧事」連在一起不符合我黨「依靠群眾」的路線方針。
再看「突發事件」或「突發性治安事件」。首先,「突發事件」只是表明事件的「突然性」,並不能說明事件的社會屬性。而且,在公安領域使用這一概念之前,我國軍事領域和醫學領域早已使用。其次,「突發性治安事件」或者「治安突發事件」,從概念本身往往使人以為是「治安事件」中「突發」的那一部分,即還有一部分「治安事件」不是「突發」的。而所謂突發性,實際上多數並非是突發的,事件的參與者往往經過一定時間(有時是較長時間)的思想、物質和心理的醞釀、准備,只是公安機關事先未掌握有關信息,似乎事件的發生是突發的。
同樣,「緊急治安事件」的概念,看上去似乎是在「治安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緊急的,還有一部分是不緊急的。至於「群體性治安事件」,則與「群眾性鬧事」有異曲同工之處。「群體」即多數人。「事件」,據《現代漢語詞典》,指「歷史上或社會上發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大事情」當然不應該是「個體」造成的(盡管在歷史上有些重大事件的核心人物是個人)。因此,在理論上不存在「個體性治安事件」,治安事件都是群體性的;說「群體性治安事件」,如果作為一個專用術語,實是同義反復,畫蛇添足。
所以,依筆者之見,作為對某一類破壞治安的社會現象或群體行為的概括性描述,使用「治安事件」完全可以表明其性質和特點。 由此可見,構成治安事件的基本要素有:1、引發者和參與者。任何一個治安事件都有引發者和參與者,多數時候引發者也是參與者,有時引發者則不一定參與事件或者不參與事件的全過程。引發者可以是群體,也可以是個體,但是事件的參與主體則必是群體。
2、治安事件主體的行為是為了滿足特殊需要的動機或者為了達到特殊目的。所謂「特殊」,即由於通過正常方法或正常途徑不可能滿足或達到。
3、治安事件的發生,必然是事件主體實施違法犯罪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方式,同時利用或選擇相適宜的場所、時機和環境等外部條件,二者相互作用的結果。
4、治安事件的後果和危害,是客觀上導致或者主觀上促使事態加劇和擴大,進而擾亂、破壞社會治安秩序。
5、參與治安事件的各個個體的行為不一定都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但是從整體上說,治安事件是一種群體越軌行為,是集體性的破壞正常社會規范的活動。
㈨ 治安防範的概念是什麼
國家、社會為消除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切原因的條件,防止、阻止、阻遏、減少和根治違法犯罪而採取的各種方法、措施、手段和活動,它包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六大環節之一的防範,是狹義的防範,是指各級黨政組織和群防群治隊伍為了預防和控制違法犯罪的發生,通過建立安全防範網路,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以維護社會安寧的各種治安保衛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