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責
㈠ 人民代表大會的四大職權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的四大職權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A、立法權構成國家的主權,這通過法律來組織和調整一切。立法權,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一方面,立法機關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條例、決議和命令等,它們都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立法權。
B、決定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權力。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在我國,行使決定權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四類職權之一,是最能表現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徵的一種職權,反映了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的廣泛性。
C、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包括選舉、任命、決定代理、免職、接受辭職、撤職、罷免等多種形式,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和免除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統稱「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職權,通常簡稱為選舉任免權。
D、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㈡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
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等。
(2)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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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主要職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㈣ 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哪些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㈤ 人民代表大會職責j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㈥ 什麼是人民代表大會,都有哪些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民代表大會的四大職權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A、立法權構成國家的主權,這通過法律來組織和調整一切。立法權,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一方面,立法機關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條例、決議和命令等,它們都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立法權。
B、決定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權力。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在我國,行使決定權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四類職權之一,是最能表現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徵的一種職權,反映了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的廣泛性。
C、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包括選舉、任命、決定代理、免職、接受辭職、撤職、罷免等多種形式,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和免除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統稱「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職權,通常簡稱為選舉任免權。
D、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憲法; 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