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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22 04:21:58

⑴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⑵ 股份公司董事會的職責范圍

股份公司董事會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范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在最大許可權。是董事會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議的權力等。

⑶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該有幾個董事有什麼作用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會董事人數在5到19人,具體依上市公司規模來設置董事人回數,董事會的答作用簡而言之就是指導和管理公司日常運作的機構。上市公司要維持組織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動力來自董事會。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理人、員工及公司其他利害相關者之間,總是存在著從戰略、理念到利益等等各個方面的矛盾和沖突。協調與化解這些矛盾與沖突,保持一種合作與穩定、對大家都有利的狀態,正是董事會的基本職責。董事會是由全體股東付費,在有關部門的監管規則之下,按照兼顧各類利害相關者利益的原則,指導和管理公司日常運作的機構。 不過中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在相當程度和一段時間之內會流於形式,我們到底需要一個什麼樣的董事會等等公司治理的根本性問題還缺乏一個共識和真正的理解。

⑷ 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1、只要上市前到位即可(國內A股的董秘需要從業資質,有相關的考試);
2、董秘類似新聞發言人的角色,行政級別相當於副總裁。也有的公司在上市前把這個崗位稱為「企業上市辦主任」。主要職責就是披露、說明企業與上市有關的咨詢。
3、權力義務問題每個企業有所不同,但是這個崗位屬於公司高管,企業上市後主要和證券公司、媒體、律師、會計師打交道。任職時間每3-4年為一個周期。中途如果換人會影響上市公司的形象。

⑸ 董事會主要職責是什麼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⑹ 董事會的職能是什麼

董事會的職能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等;

(6)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范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⑺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

董事會秘書是對外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對內負責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可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但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我國 年 月 日修改的公司法( 年 月 日起施行)中,第 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董事會秘書在中國得到有關法律、法規上的認同,最早起源於國務院根據《公司法》第 條及 條而制定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該規定第 條明確了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而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頒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都進一步重申了董事會秘書屬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特別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中有關章節都明確了董事會秘書這一職位,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並規定了相應的職責和作用。

⑻ 董事、董事會、獨立董事、ceo、總裁的職責

董事會的職責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經董事會研究,現將董事會職責及議事規則明確如下: 一、董事會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董事會會議; 2、簽署或授權簽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簽署由董事會聘任人員的聘任書; 3、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聽取總經理關於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匯報;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公司利益; 5.決定和指導處理公司對外事務和公司計劃財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公司重大業務活動; 6.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二、議事規則 董事會成員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時間、會議事項、議程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總經理建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長可視需要邀請公司分管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作出。其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決議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裁決; 董事會討論有關董事事項時,該董事應迴避。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闡明授權范圍。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同意見要作在會議記錄上。

CEO的職責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是美國人在20世紀60年代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創新時的產物,它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將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營層手中。

在我國,CEO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一些網路企業中。在那裡,CEO往往是自封的,也很少有人去研究這一稱謂對企業到底意味著什麼。但是,當「CEO」在中國叫得越來越響的時候,我們應該認識到,高層人員稱謂的改變不是一件小事,設立CEO職位不應僅僅是對時尚的追趕。

CEO與總經理有何不同?

CEO與總經理,形式上二者都是企業的「一把手」,CEO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股東權益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出現的,總經理則不一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講,CEO代表著企業,並對企業經營負根本責任。

在國外,由於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牽制,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們更絕對,但他們絕不會像總經理那樣過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做出總體決策後,具體執行權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就像我國50%的董事長加上50%的總經理。

另一方面,在我國存在這樣一類企業,在其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某一個具體的企業家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其個人威望在企業中形成了一種強大的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他的稱謂是什麼,他始終是企業事實上的「一把手」,乾的就是CEO要乾的事。從這個角度來講,CEO與這類總經理、總裁相比,在許可權上並沒有什麼變化。

CEO與董事長是分是合?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而CEO是由董事會任命的,是公司的經營執行領導。

為了解決董事會的決策、監督和CEO的決策、執行之間可能會有的脫節問題,美國一般由董事長(即董事會主席)兼任CEO。在美國,有75%的公司,其CEO和董事長就是同一人。同時,CEO一般是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權力的執行委員會的主席。但也有例外,花旗集團的董事長和CEO是一個人,執行委員會主席則是另外一位重要人物。

在其它國家,CEO和董事長的功能是分設的。英國和日本的董事長(會長)多為退休的公司總裁或外部知名人士,是非執行人員,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和公司對外形象的代表。他們對公司決策制定過程影響有限,主要責任是對管理者的監督和維持公司與社會、政府、商界的關系。

CEO到底是干什麼的?

CEO 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由於CEO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力、多大的權力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一般來講,CEO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

(一)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就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干預的較少。

(二)營造企業文化。CEO不僅要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針,還要營造一種促使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

(三)把公司的整體形象推銷出去。CEO的另一個重要職責是企業形象推廣,推銷的對象可能是公司的投資者、現有和潛在的客戶、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要推銷的可能是產品,也包括企業文化、領導班子,等等。

表現卓越的CEO總是公司的第一號思想領袖。他們總攬全局,領頭開拓雄心勃勃的遠景設想。

誰是中國企業的CEO?

事實上,想要看清楚誰才是中國公司真正意義上的CEO,或者說,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才是真正的CEO,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一。(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一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一些而總經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產生這種結果,也有我國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並且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有代行董事會部分職責的權力——而不是董事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如果天天在公司上班,董事長必然要介入到執行活動中。

因此,在CEO體制下,董事長與CEO是否由同一人兼任要根據各公司具體情況而定,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才是更為關鍵的問題。

CEO體制下的董事會是什麼樣?

董事會的治理結構最終做到明晰和完善,需要專業化的技巧,即應該分清董事職責,細化內部分工和權力制衡。治理結構需求專業化的技巧,這些技巧必須通過董事會層次的委員會得到最佳執行。因此,在歐美一些國家,董事會中通常設置一些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協調董事會做好工作。典型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其中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是英、美上市公司所必須具有的。這些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對董事會負責,可以獨立地開展工作。

(1)執行委員會。通常由CEO及其他執行董事組成(也可包括非董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最高經營領導核心,作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的職權。CEO任該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可以每周開一次會議,主要任務是決定和審查公司政策,並對大量日常工作和活動作出協調性規定。

(2)審計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由公司章程規定,比如推薦公司的外部審計機構;檢查外部審計的費用、工作期限及其獨立性;檢查公司內部資深審計官員的任命和替換;審視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以及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在准備這些財務報表時有關的意見分歧;徵求外審及內部資深審計官員的意見,注意公司財務控制是否適當等。

(3)薪酬委員會。負責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固定薪金和持股方案等),向董事會提交薪酬方案。薪酬委員會基本上由外部董事組成。

(4)提名委員會。負責向股東大會提交每年改選的董事名單和候選人名單。並負責尋找和提出CEO的繼任人選,報請董事會考慮。提名委員會通常由外部董事組成。

CEO體制下的董事會都干什麼?

在CEO 管理體制下,董事會已經成為小董事會。董事會不再對重大的經營決策拍板,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選擇、考評管理人員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的激勵制度。另一方面,CEO 雖然對其他主管擁有絕對的權力,但這個權力也受到很大限制。CEO要受代表投資人利益的公司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CEO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類似西方國家的總統和議會。

(附:CEO體制下董事會的職責

1、行使監察職能:提名CEO,批准CEO及其他經理人員人選,為CEO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管理人員的能力,評價管理人員的業績,確定管理人員的新酬,對管理人員進行持續的審計監督,制定公司章程,設計和修訂將由經理人員實施的政策目標。

2、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熟悉新的法律規定,確保公司遵守每一項相關的法律規定,用正當手段迴避不利於公司的法律規定,提名新董事,通過資本預算,授權發行新股、公司債券等。

3、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監督產品質量,致力於員工工作條件的改善,檢查勞動政策和實踐,提高公司在顧客之中的知名度,保持公司良好的公共形象,與政府機構、教育科研機構、民間團體保持密切聯系。

4、服務於股東的利益:保護股東的股權收益,促進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制止股份稀釋,保證股東在任選代表時有平等的機會,用信件、公報等形式將公司經營信息通知股東,宣布適度的分紅,保證公司的生存。)

CEO受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的很重要體現是:當公司的CEO不能很好地履行經營職能、帶領企業發展時,董事會能有效地將之撤換。這也是一個健康的、有彈性的企業治理結構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對於中國,CEO是個新鮮事物,發展時間還很短,所以我們應先從國際市場上學習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和聘任適合自己企業的CEO。並逐步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以適應快速發展和國際化的需要。

獨立董事的職責概述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上只是《指導意見》的原則性規定,我們一般建議應當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擔任,當然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的權威人士也是適當的人選,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中國證監會將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並有最終決定權。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五、獨立董事的其他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公司對獨立董事的承諾
(一)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准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總裁的職責
集團公司總裁的職責
集團公司總裁的職責:對整個公司的運轉進行負責,協調各個副總裁和各個部門的工作,對各個副總裁進行績效評估.需要制定整個公司的戰略,讓公司所有的部門都能夠圍繞公司的戰略協同運轉.
制定公司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計劃和指標;監控各個部門的運營發展狀況,對公司的人力資源狀況,財務收入和支出狀況,公司資產整體狀況進行監控管理
技術研發副總裁的職責
技術研發副總裁的職責:對整個公司技術研發監督,控制,協調
技術部人力資源管理與分配,公司產品發展的可持續性的發展管理規劃;
技術部門的人員績效考核,技術培訓規劃,計劃執行的考核,技術發展步驟的整體監控,控制各個技術部的研發協調進展
人事財務副總裁的職責
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閱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並負責對公司整個人員狀況的總體監控。
監控公司預算執行和財務支出狀況,有效管理企業費用支出;制定公司人事政策,監控公司人力資源狀況,制定企業員工培訓發展計劃,對下屬的績效考核
業務副總裁的職責
負責對公司總體銷售情況的規劃,管理,監督,協調。
銷售,市場,項目,客戶服務部門的資源分配和調控,制定各個部門的指標和計劃,制定公司的銷售策略,年,季,月的銷售目標,條配企業在市場推廣中的各種資源,監控管理項目服務流程和效果,對部門的人力資源的考核和培訓,保證客戶滿意度的最大化,以及各個部門的成本費用監控
生產副總裁的職責
對公司整個生產過程的監督,調控。
負責公司生產計劃的制定和過程的監控管理;生產過程中的人力資源分配和成本控制;產品質量的監控,技術部門的人力資源績效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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