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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責化

發布時間: 2021-02-21 18:26:52

1. 新型職業農民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農業部辦公廳印發《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方案》以來,各地積極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進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為進一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重要性、緊迫性
(一)把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放在三農工作突出位置加以落實。農村勞動力向城鎮和二三產業轉移,是伴隨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必然趨勢。目前我國農業勞動力供求關系已進入總量過剩與結構性、區域性短缺並存新階段,關鍵農時缺人手、現代農業缺人才、新農村建設缺人力問題日顯普遍。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聚焦農業科技,著力解決農業生產力發展問題,明確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突出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著力完善農業生產關系,進一步強調加強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新型職業農民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現代農業、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重要力量,進一步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關鍵在於激發農民自身活力。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有利於農民逐漸淡出身份屬性,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必須同步推進農民職業化進程。各級農業部門要把培育新型職業農民作為重要職責,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支持,將其放在三農工作的突出位置,堅持「政府主導、農民主體、需求導向、綜合配套」的原則,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推動落實,培養和穩定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壯大新型生產經營主體。
(二)准確把握新型職業農民主要類型及內涵特徵。從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農業生產經營現狀及發展趨勢看,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現代農業從業者。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社會服務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佔有一定的資源、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有一定的資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農業勞動力,主要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帶頭人等。專業技能型職業農民,是指在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中較為穩定地從事農業勞動作業,並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農業勞動力,主要是農業工人、農業雇員等。社會服務型職業農民,是指在社會化服務組織中或個體直接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並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主要是農村信息員、農村經紀人、農機服務人員、統防統治植保員、村級動物防疫員等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
(三)進一步明確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的目標任務。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是一項關系三農發展的基礎性、長期性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要結合實際做好頂層設計,並大膽試驗,積極探索路徑和方法。試點工作主要包括三項基本任務。一是探索構建一套制度體系,包括教育培訓制度、認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體系。通過試點,提出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和具體內容,力爭在制度上有所創新,在政策上取得突破。二是培養認定一批新型職業農民。以「讓更多的農民成為新型職業農民」為目標,以「生產更多更好更安全的農產品供給社會」為方向,針對重點對象開展系統教育培訓,結合認定和扶持,加快培養一批從事現代農業生產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各試點縣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以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為重點,確保試點期間每縣培養認定500-1000名。三是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新型職業農民信息管理系統,是實施動態管理、開展經常性培訓、提供生產經營服務、落實扶持政策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試點縣要結合實際,具體提出信息採集類別,並據此建立健全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檔案。
二、積極探索構建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制度
(四)建立農民教育培訓制度。各試點縣要深入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當地農業勞動力狀況,以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作為重點對象,根據不同類型新型職業農民從業特點及能力素質要求,科學制定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要堅持生產經營型分產業、專業技能型按工種、社會服務型按崗位開展農業系統培訓或實施農科職業教育,不能代之以一般的普及性培訓或簡單的「一事一訓」。要尊重農民意願、順應務農農民的學習規律,採取「就地就近」和「農學結合」等靈活的方式開展教育培訓。要圍繞增強教育培訓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課程體系和師資隊伍建設,創新教學方法,改進考核評價辦法。要建立經常性培訓制度,各地要著眼幫助新型職業農民適應農業產業政策調整、農業科技進步、農產品市場變化和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水平,明確經常性培訓的主要內容、方式方法、培訓機構、經費投入和保障措施,建立與幹部繼續教育、工人崗位培訓相類似的新型職業農民全員經常性培訓制度。
(五)積極探索農業後繼者培養途徑。在做好對現有務農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基礎上,各地還要以保證農業後繼有人為目標,開展農業後繼者培養,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吸引農業院校特別是中高等農業職業院校畢業生回鄉務農創業,支持中高等農業職業院校招錄農村有志青年特別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合作社帶頭人的「農二代」,培養愛農、懂農、務農的農業後繼者。各試點縣要把回鄉務農創業的大學生、青壯年農民工和退役軍人等作為當前農業後繼者培養重點,納入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計劃。
(六)構建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各地要切實加強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專業化、標准化水平。要統籌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加快構建和完善以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等農民教育培訓專門機構為主體,中高等農業職業院校、農技推廣服務機構、農業科研院所、農業大學、農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廣泛參與的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滿足新型職業農民多層次、多形式、廣覆蓋、經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訓需求。
三、加強新型職業農民的認定管理
(七)加強對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必要性的認識。開展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建立完整的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有利於統籌培養和穩定新型職業農民隊伍,落實支持扶持政策;有利於實施動態管理,開展經常性培訓和跟蹤服務,幫助其提高生產經營水平,引導其更好地履行責任義務。各試點縣要以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為重點,研究制定認定標准和管理辦法,開展認定管理和信息檔案建立工作。
(八)明確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的基本原則。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政府主導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發布認定管理辦法,明確認定管理的職能部門。二是農民自願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制和限制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認定,主要通過政策和宣傳引導,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三是動態管理原則。要建立新型職業農民退出機制,對已不再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及程序予以退出,並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四是與扶持政策掛鉤原則。現有或即將出台的扶持政策必須向經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傾斜,並增強政策的吸引力和針對性。
(九)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認定管理辦法中應明確認定條件、認定標准、認定程序、認定主體、承辦機構、相關責任,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是認定管理的重點,主要依據「五個基本特徵」,充分考慮不同產業、不同地域、不同生產力水平等因素,分產業確定認定條件和標准。重點考慮三個因素:一是以農業為職業,主要從職業道德、農業勞動時間和主要收入來源等方面考慮;二是教育培訓情況,根據我國國情農情和建設現代農業的要求,應考慮把接受過農業系統培訓、農業職業技能鑒定或中等及以上農科教育作為基本認定條件;三是生產經營規模,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且不低於外出務工收入水平確定生產經營規模,並與當地扶持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確定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銜接。
四、制定和落實新型職業農民扶持政策
(十)加強扶持政策研究。主要研究扶持新型職業農民發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金融信貸、農業補貼、農業保險、社會保障等。要將現有的特別是新增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向新型職業農民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體系,涉及宏觀或需要更高層次出台的扶持政策,應提出具體政策建議。
(十一)落實扶持政策。各試點縣要將扶持新型職業農民的政策,特別是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的扶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合作社帶頭人、社會化服務人員、農村實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細化落實到經過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使種糧務農不吃虧、得實惠。要通過設立教育培訓專項或爭取農科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等,落實教育培訓經費,試點縣陽光工程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主要轉向培訓新型職業農民。
五、加快推進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各項工作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縣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目標、任務、階段進展、政策措施和組織管理等方面進行系統設計和整體規劃。建立有農業、財政、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保險等部門參加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和試點工作季度調度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統籌協調推進試點各項工作。要細化試點任務,明確責任分工,並爭取納入相關職能部門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十三)加快試點進度。要加快推進試點各項工作,盡快選定一批教育培訓對象,結合陽光工程等培訓項目開展農業系統培訓。按照認定標准,加快認定新型職業農民,落實相應的扶持政策,逐步發展壯大新型職業農民隊伍,確保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十四)加強總結宣傳。要及時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宣傳好的典型,營造新型職業農民成長的良好環境,加快形成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各具特色、穩步推進的良好格局。

2.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農業合作化前 的農民個體經濟有何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農業合作化前的農民個體經濟的區別如下:

1、包括范圍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括20款,即電力建設基金收入、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養路費收入、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收入、公路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郵電附加費基金收入、港口建設費收入。

而農民個體經濟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

2、計算方法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農民個體經濟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3、性質范圍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般指工業企業,生產的全部數量金額,包括未銷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庫存;

而農民個體經濟為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還有其他業務收入的總和,有的流通企業總收入核算的是差價收入、即毛利。

4、核算基礎單位不同

核算基礎不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產業活動單位為基本核算單位,而農民個體經濟是以獨立核算單位作為基本核算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小農經濟

網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3. 農民組織化的定義

組織作為一種社會集合體,為了滿足自身運作的要求,必須有共同的目標、共同的行為准則。組織是人類社會整合度較高的一類群體。農民組織化中的組織主要是指經濟組織,是一種集功能性團體和制度安排於一體的靜態實體與動態實體活動過程統一的經濟組織。
農民組織化是組織主體依據一定的原則,採取不同方式將具有生產經營規模狹小、經營分散、經濟實力較弱、科技水平滯後等傳統職業特徵的農民轉變為有組織進入市場與社會,並且能夠獲得與其他階層同等待遇的現代農民的過程。農民組織化的內涵有四個方面。
首先,農民組織化是傳統農民轉變為現代農民的過程。傳統農民具有生產經營規模狹小、經營分散、經濟實力較弱、科技水平滯後等職業特徵,這些特徵的形成是與一個國家社會生產方式所處的階段密切相關的。在現代化進程中,農民受生產經營環境、技術、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影響逐漸走向生產機械化、科學化和社會化的道路,同時,農民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也有爭取與其他階層同等的權益的要求。農民組織化就是農民由傳統走向現代的逐步高級化的過程。
其次,農民組織化是一定的組織主體從事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的狀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農民組織化程度較高,即農民進入市場是依託一定的組織的,而這種組織又能夠增加其成員的收益,農民組織化程度已經成為西方國家農村現代化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而在我國,農民從事生產與經營呈現出分散化、低效率的特徵;現代農業科技成果並未大面積地用於農產品分級、包裝、倉儲、加工、運輸和銷售;電力在農業和農村並未得到廣泛的應用;現代農田水利工程、公路網路並未充分發揮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和區域化、社會化水平較低。在我國,這種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現實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的持續性增加。將農民組織起來,使之成為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市場主體已經成為提高農民比較收益、增強農業競爭力和全面實現農村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再次,農民組織化是在一定原則指導下而進行的組織創新。提高農民組織化生產與經營的主體遵循的原則有所差異。企業以追逐盈利最大化為組織原則,採取不同形式的聯合方式與農民結成經濟利益關系。在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龍頭企業起到了連接大市場與農民的作用,但是總體而言,尚未與農民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未能向農民提供及時、廉價、有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特別是很難成為能夠開拓國際市場的跨國公司,牽動力還不強。這與企業以盈利最大化為目的的價值趨向不無關系。
而政府是以提供公共產品為原則與農民進行合作的,政府構建對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防範機制來強化「合同意識」,減少違約現象,有效降低農村市場的交易費用,從而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政府的這種防範機制的構建措施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提供純粹的公共服務產品,包括動植物檢疫、基礎科研、氣象預報、信息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二是制定市場准入制度規則;三是支持准公共服務主體為農民提供良好的服務;四是合理調控市場主體的服務行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堅持合作社原則,通過成員之間的互助合作,為成員提供各類產銷和技術服務,維護農民社員的利益,增加農民社員的收入。各級政府經濟技術部門,是組織農民進入更大市場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政府所屬農業企業的創新能力較弱。創新產品產值占企業總產值的比重僅為20 9%(王凱倫,1997)。農業技術服務部門、農業銀行、農業教育部門由於來自自身運行機制和外部環境 的壓力較大,所以,盡管政府經濟技術部門在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引導農民拓展更大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市場領域仍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特別是行業分割、貿工農脫節、產加銷分離的農業管理體制不適應結構調整、組織化發展農業和農業國際化的需要。這種體制的弊端主要是:職能、資金、項目分散,形不成組織合力;決策隨意性大,法制化、規范化程度低。
現代農業產業化發展過程表現出來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涉農主體的相互依存度都呈現出遞增趨勢。農民在開放的環境中預期收益的取得大多數是通過構建自組織創新網路來實現的。比較典型的農民自組織創新網路又多出現在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因為那裡密集的社會網路、開放的勞動力市場、比較激烈的競爭、不確定的高收益的誘惑弘揚了不斷試驗探索和開拓進取的創業精神。於是各合作組織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競爭,與此同時,又通過交流與合作學習了發展自組織的技能,整個農業與其他產業構成了一種能夠帶來高收益的「團隊」結構。實踐中這種合作組織不僅提高了農民在市場活動中的談判地位、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同時也成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大生產的一種組織形式。在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時,與政府、企業、市場這些外在組織主體不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組織原則、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內在性,所以,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帶領農民闖市場具有比其他主體更為明顯的組織意義。通過不同市場主體的努力形成農民組織多元化發展的局面。
農民主要藉助於以上組織改變了單一化進入市場的格局,從這個意義上說,農民組織化是農業經濟組織創新。
最後,農民組織化是農民爭取與其他階層同等待遇的一場經濟社會革命。農民在市場上面臨的激烈競爭傳導到農業經營策略選擇的結果是農民願意為獲得更高收益而提高組織化程度。特別是當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成本在農業總成本中所佔比重較高或者農產品銷售渠道不暢,總體效益低下時,農民將更加急切地表現出參與合作組織創新網路的偏好。通過與具有互補性、潛在高收益性的市場主體合作,加快農業科技成果應用和農業商品化速度,抓住市場機會而避免被國內外激烈的農業競爭所淘汰。
基於國民經濟發展和消費需求考慮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為農民獲取非傳統農業收益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但是單個農民在非農化過程中遇到的被歧視、被剝奪問題難以有效解決,其應得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農民組織化不僅有利於農民增加農業收入,也有利於農民在非農產業中增加收益,同時,也有利於農民爭得與其他階層同等的待遇。

4. 什麼是農民非農化

農民非農化也不單單是引發一場農民就業革命,而是推動了並必將繼續推動我國整專個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屬和巨大變遷。農民非農化問題不單單是農民就業問題,它與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信息化和國際化進程緊密相連並將貫穿於這一進程的始終。

中國農民非農化問題既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重大的實踐問題。同時,它也既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又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

(4)農民職責化擴展閱讀:

農民非農化首先引發農業內部的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與優化,進而帶動農業內部就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農民的就地非農化轉移,優化了農民的收入結構,提高了工資收入的比重,促進了農民的兼業生產和持續的增產增收。

農民的跨地區轉移推動了城市經濟中產業的分化和重組,推動了城市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如生產服務業的興起和比重增加),進而推動了城市就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5. 農民的責任是什麼

農民的責任是更重土地,提供好的糧食和蔬菜。
農民的責任是遵守法律,做一個合法公民。
農民的責任是家庭繁衍,維系家族的繁衍生存。

6. 農民職業化是什麼意思

農民職業化是指「農民」由一種身份象徵向職業標識的轉化,它不同於農民非農專化和農民市民屬化。職業化的農民將專職從事農業生產,其來源不再受行業限制,既可源自傳統農民,也可源自非農產業中有志於從事農業的人。農民職業化的實質,是傳統農民的終結和職業農民的生成。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隨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必然產生大量剩餘勞動力。這些剩餘勞動力的大部分將逐漸離開土地和農業,轉變為工人和城市非農勞動者,其餘的小部分則轉化為新型職業農民。這樣的職業農民將保持較低的數量規模,並逐步脫離自然經濟和半自然經濟狀態下的生產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轉而構建現代化、產業化、商品化的生產方式和城市化、時代化的生活方式。

7. 農民的定義是什麼

解釋1:
佔有或部分佔有生產資料,靠從事農業勞動為生的人。是在原始社會瓦解的基礎上隨著生產資料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而出現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農民的經濟性質不同。在奴隸社會,有自耕農和隸農。前者是以小塊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從事個體勞動的自由農民;後者是向大土地所有者租種小塊土地、地位介於自由農民和奴隸之間的佃耕者。在封建社會,除了自耕農以外,中國大量存在的是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隨著封建社會的瓦解和資本主義的發展,農民的分化加劇,形成了雇農、貧農、中農和富農等階層。通常所說的農民是指生產資料的私有者和勞動者,即貧農和中農。
清朝及其以前直至國民政府遷台以前,其時由於工業經濟的落後,農民為中國社會勞動力人口主要力量,主要依靠自然經濟生活,多為佃農、自耕農(包括以農業種植、養殖為主的土地主);這期間除了隨著一部分遷入城鎮進行工商業經營或成為產業工人以外,絕大多數受當時國家工業發展水平的制約滯留在原有出生地,而沒有土地的農村居民很多依靠給土地主打工生活,根據工期的長短這些人多被稱為「長工」和「短工」,長工和短工應該屬於職業,長工指常年被僱傭,短工則屬於季節雇傭工。
解釋2:
農民(農戶),對應的英語詞語有peasantry比較合適,中文多指農村以種植業、畜牧養殖業為生社會人群集合,也可以泛指農村勞動力(人力資源);farmer一般作「農場工人」(包括農場主),屬於一種職業;peasant指貧苦農民。農戶指中國農村地區以農業、林業、漁業或畜牧業(自然經濟)為主的家庭。中文的「農民」在中國各個時期,伴隨經濟的發展水平,人們對其理解不完全相同。

8. 欲"農民化",必先"化農民"什麼意思

就是說要想跟農民

打成一片

你就必須找融化他們

然後才能做到你想要的

9. 農民兼業化的定義

身兼農民和工人等多種職業
現在的農民為了改善生活,大都不只種田,還要外出務工,或者在當地找點其它工作,所以兼業化是農民同胞發展的一個重大趨勢

10. 農民的勞動職責是什麼

農民的職責是勞動,空閑時候就出來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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