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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的由來

發布時間: 2021-02-21 08:08:08

1. 110的來歷

最早的「110」來源於新中國成立後許多城市設置的匪警電話「00」。這是設在公安刑偵部門的一個專門接受刑事案件的報案電話。

110是中國大陸及台灣地區報警電話號碼。大陸地區的110電話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該號碼屬於特殊號碼,不收取任何費用。

20世紀80年代中期,沿海和內地一些大城市的公安機關,為適應斗爭形勢發展的需要,提高公安機關接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便利於解決群眾斗毆、求助和投訴,同時更好的打擊小偷劫匪犯罪行為,將原為群眾報警電話的110,逐步擴大職能,拓寬服務范圍,建立了110報警服務台,展開110報警服務工作。

1985年5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安裝的110警用電話,至1990年一共接(出)警22起;由漳州市公安局巡邏中隊民警郭韶翔率先將110報警電話擴展報警求助警用范圍(即110報警服務台)。

1986年2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建立了我國第一個110報警服務台,正式開展110報警服務工作。1987年6月,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大中城市公安局普遍建立110報警服務台的通知》,要求各大中城市公安局在兩年內普遍建立110報警服務台。自此時起,110報警電話正式成為110報警服務台。

由於舊式的電話是那種轉盤撥號的,撥1時間是最短的,0 是最遠的,所以打完兩個1,要確定你的確要報警,所以打0,讓你不會打錯,且撥完還有時間掛斷;而新式電話是按的,所以不存在撥的時間長短問題。

(1)治安的由來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部《縣市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工作規范》的規定,110報警服務台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報警、求助、投訴三個方面,其具體服務內容為:

(一)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火警、交通事故警情及其他治安災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和公共安全有關的報警。

(二)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范圍:

(1)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2)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3)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5)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2. 「公安」的由來

1、如果是指作為國家執法機關的「公安」,全稱叫「維護公共治安」,警察也包括公版安的意思。包括中國權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由此,以「公安」來代替警察的稱呼開始誕生。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但是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准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范的;

2、如果是指湖北省荊州市所轄的「公安」縣,則是在209年,劉備領荊州牧,扎營油江口,改孱陵為公安縣,以示長治久安、圖謀霸業。公安縣名始於這時。

3. 治安行政權的來源是什麼

當前治安管理學研究中對治安管理手段的傳統劃分存在邏輯錯誤 ,這源於迄今專尚未對治安行政權屬的內容作出比較全面的概括 ,因此界定治安行政權的內容十分必要 ,同時也具備可行性。多角度的分類有助於對治安行政權內容進行全面分析並可以深入理解治安行政權的特點。治安行政權的具體內容及形式可以按照治安行政規范制定權 (含治安行政立法權 )———治安行政執法權———治安行政司法權的基本思路進行歸納

4. 公安的歷史

公安和警察名稱的由來

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系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里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范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准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范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准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5. 公安一詞的由來

公安和警察名稱的由來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系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里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O0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T4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范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准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范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准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6. 「派出所」的由來

派出所
[英文local police station] 中國公安部門的基層機構,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等工作
我國公安部門的基層機構,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等工作。舊中國警察局下面亦設有職能相似的此種機構。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不知怎麼姑爹一晚上在派出所還喝了一半……這是剩下的那半瓶白蘭地。」 陳忠實 《信任》:「你倆把今日打架的事調查一下,給派出所報案。」
1946年公安機關成立公所,1948年改稱公安分駐所,1950年改稱派出所。 派出所名稱延續至今。
派出所屬於一個外來詞,來源於日語。本意是派出的分支機構的意思,在日語中並不是特指警察的派出機構,任何機構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國這個詞演變的今天,變成了專指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就是我們說的派出所。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中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
依地區、社會情況、人口多少等諸因素的不同可分別設立城市派出所、農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鐵路派出所、工礦派出所、治安派出所等。派出所設所長、指導員、戶籍民警、內勤民警,有的還設治安民警。派出所的職責概括為:管理戶口;向群眾宣傳法制,組織發動群眾同壞人壞事做斗爭;組建治安保衛委員會;發現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管理特種行業,維護公共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眾的安全防範密切結合。

7. 治安案件的主要來源有幾類

1、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的;
2、110報警服務台指令的;
3、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
4、工作中發現的。

8. 中國公安的來歷

公安,廣義上是指公眾的公共安全,狹義上,「公安」單指與警察職能作用有關的人民的安回全。

因為「答公安」是通過警察來體現的國家行為,在我國「警察」機關有公安部、公安廳、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所以人們通常就習慣的稱警察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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