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治安策
Ⅰ 常見的15種公文分類有哪些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2012年新國標),公文有如下15種: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和紀要。
Ⅱ 如何查找各類政府公文、政策法規等政府信息
根據查找的信息的類別進入官方的網站查找。
舉例:杭州地區,尋找財稅優惠政策,進入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1、打開網站
4、點擊自己需要的政策。
(2)公文治安策擴展閱讀: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掛牌。
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Ⅲ 黨政機關公文指的是什麼
黨政機關公文是:
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黨政機關公文主要文種有15個,即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
1、決議
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命令(令)
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4、公報
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5、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6、通告
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7、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8、通知
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9、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10、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11、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12、批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13、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14、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15、紀要
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3)公文治安策擴展閱讀:
機關公文格式
通用格式
公文的格式,分版頭、主體、版記三部分,共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18項要素組成。
特定格式
公文的特定格式是相對於公文的通用格式而言的,是公文通用格式的補充。如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以及紀要格式。
Ⅳ 公章的來源
「掌大印」、「拿印把子」成為了當官掌權的代名詞
從古書記載來看,官印的出現可以追溯到四千多年前的堯、舜時代。關於官印起源,漢代《春秋合誠圖》里有這樣的記載:傳說堯與太尉舜坐在舟中泛遊,忽然,一隻鳳凰飛到他們面前,將背負的圖書交給堯。這圖書裝在一個赤玉匣子中,長三尺,寬八寸,上有黃玉檢斗,用繩子捆紮,兩端用泥封固,並加蓋了「天赤帝符璽」的印章。這說明,印章最早是作為權力的象徵出現的。
比較完備的官印製度,形成於秦代,自丞相太尉到郡守縣令,都由國君在任命時授予官印,同時配發穿在印鈕上的絲帶,叫做「綬」,以便須臾不離地佩帶在身上。
秦末,天下大亂。項梁指揮項羽拔劍砍下殷通首級,「佩其印綬」,然後便自封為新的郡守,行令各縣,「得精兵八千人」。這個憑印綬當官、認印不認人的制度,又為漢朝所繼承。
漢武帝時,窮得連老婆也養活不起的朱買臣忽然被任命為故鄉會稽郡守。當其回到下榻的會稽郡駐京辦事處時,吏員們仍把他當窮漢看待,不予理睬,直至發現他懷里揣著印綬,「坐中驚駭」,馬上排好隊,一起跪拜。這種觀念的沿襲,便使「掌大印」、「拿印把子」成為當官掌權的代名詞。
印綬制度的另一特徵,是以鑄印材料和綬帶顏色區別官階。如漢代,丞相太尉一級高官,金印紫綬;御史大夫及兩千石以上,銀印青綬;六百石以上,銅印黑綬;二百石以上,銅印黃綬。從晉代起,印綬制又改為印囊制,綬囊用皮革製成,盛進官印後佩在腰間,以綉縷區別官階。
劉邦微時所乾的鄉亭小吏,倒也有「五兩之綸,半通之銅」的一方小印。所謂「半通」,是相對於「全通」而言的:漢制,凡二百石以上的官印,「皆為通官印」,意思是具有發號施令的法律效力,「半通」,就當做具有一半法律效力來理解了。所以,劉邦領一個泗水亭長的「半通之銅」佩在腰間,搖來晃去,也挺神氣。
官印脫離個人職級而完全成為施政機關的公章,經歷了漫長的時間
當時人對官印的理解是官員之印,而非官府之印。印綬由官員隨身佩帶,除非因犯法、罷官等緣故例應追繳外,陞官調職或告老病歿,都可帶走。中央因某個治事官職有缺而另授新官時,通常總是另鑄新印,所以官印上的文字書寫不可能長期保持統一。
這種一官一印的頒授辦法,一直到南朝宋時,才有尚書左丞孔琳之上書提出疑問。他說,既然皇帝公侯的玉璽都是歷代遞用,並不使人懷疑他們是否擁有行使權力的資格,地位卑下的臣僚又何必非要把印綬佩在身上呢?宋武帝劉裕提倡節儉是出名的,便採納了這個建議。「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官印移交制度,大抵就是從那個時候逐漸形成的。這種制度行之既久,給世人所帶來的觀念上的轉變,就是官印乃某個部門某級機關行使權力的信物,這就同現代的「公章」概念貫通了,雖然在習慣上仍舊以「摘印」來指稱罷官。
依循這種新的理念,更趨完備的官印製度的創立,應該說是發生在唐代。有個這樣的例子:西晉趙王司馬倫稱帝時,為「取悅人情」,凡當年報名應試賢良方正、孝廉良將等文武各科的生員和16歲以上的太學生,以及各地州郡來京出差的吏員,一律免試授官,難以計數的官員,一概賜印,「金銀冶鑄,不給於印」,只好用木刻印章代替一時奇缺的金銀銅材,輿論乃有「白板之侯」的取笑(《晉中興書》)。
但是到唐初政體肇建時,作為中央最高政令執行機關的尚書省,只有總辦公署(稱都省或都堂)和吏、兵兩部有印,其餘各部司都用尚書省的印信發遣公事。因為官印只代表官府權力,而非官職,連左右僕射、侍郎郎中這等內閣首相、部長司長一級的高官,也無官印佩帶。直到武則天當國時,體制改革,各部司的行政獨立性加強,尚書省二十四司才分別置印。
相似的情況在其他部門也存在。唐德宗時薛之輿任諫議大夫,是隸屬中書門下的正四品高官。因為並非一級行政機構,也無印信。薛以保密為由打報告給皇帝:「諫官所上封章,事皆機密,每進一封,須門下、中書兩省印署文牒。每有封奏,人且先知。請別鑄諫院印,須免漏泄。」這話聽起來像是伸手討權,還含有同中書門下鬧獨立性的意思。未幾,此人被平調到中央大學做校長助理(國子司業)。
自德宗以後,內參密命,職權加重,號稱「內相」,最終形成了與中書舍人分掌「內制」、「外製」的格局,作為一種標志,便是在憲宗初年的翰林院單獨置印。官印脫離個人職級而完全成為施政機關的公章,經歷了漫長的時間,從此,政出多元、職司重疊的麻煩大為減少。
形形色色的官印到處都是,只要有人膽敢妄為,辨別真偽還真不容易
說到官印的規格,也有一個從紊亂到齊整的整飭過程。《古璽匯編》中戰國時的官印,一顆編號為0007的「君之信璽」的邊長才兩厘米半,另一顆編號為0227的「左稟」印章的邊長,倒有三厘米。再看《封泥匯編》中的兩漢官印,不僅低級官印比高級官印大得多,其印面形制也「百花齊放」,有的極為方正,有的近似長方,有的四角呈弧形,還有圓形和橢圓形的,估計多為因材治印,逮到一塊什麼樣的材料便做成什麼樣的印面。
至於印文的書寫以及自左分行還是自右分行的排列方式,同樣是五花八門,無章可循。當它們以整體形狀出現時,固然可從金銀材質、青黑綬色上區別規格,但一旦以封押形式反映在公文上,如非十分熟悉,困惑是無可避免的。
賈誼著《治安策》,揭述矯偽者詐取國庫近十萬石糧食,冒征六百餘萬錢賦,騙乘官車驛傳郡國,應該說都與這些印製上的缺陷有很大關系。在形形色色的官印到處都是,甚至連離任或去世者曾經用過的官印也依然存在於世間的情況下,只要有人膽敢妄為,辨別真偽還真不容易。
從官印設置從嚴控制的唐代起,印製規格也趨向周密。諸司之印一律用銅鑄,印體為正方形。此外,官印上有把柄以方便鈐印的形制,即所謂「印把子」,也是在這個時候推行的。明代,各衙門印信俱由禮部鑄印局統一刻制,且有詳細的鑄、換、辨、驗條例,「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鑄印局辨其印信真偽」。
當然也不能說這樣一來便能徹底杜絕詐偽,比如《儒林外史》第十九回中那位在浙江布政司當差的吏目潘三爺,為幫助財主掠買婦女撈取酬謝,讓匡超人替他捏造一紙樂清縣署的公文,「家裡有的是豆腐乾刻的假印,取來用上」。不過這些花樣只能在基層玩弄,而且是在里外勾結的條件下生效,要想去設有鑄印局可辨真偽的京師行騙,就不那麼容易了。
地方官員上京匯報,一個錯誤駁回,重新蓋章就要費好幾個月的時間
官印的謹慎設置和保管,歷來是典章制度的重中之重。如宋代《職制律》關於機關申請置印的規定:「諸官司應鑄印記,先具以某字為文,保明申所隸,再行審驗,關申尚書禮部。」如因舊損需換新印者,「給訖限,當日以舊印申納尚書禮部棰毀」,也有先銼去印面一個角,集中銷毀的。作廢公章仍完好保留在世間這種事情,絕對不允許發生。官印的保管方式,在秦漢魏晉一官一印的時代,各自隨身佩帶,朝夕不離。唐代起,印為機關公章,保管在府。
官印的使用程式及責任人員,也有嚴格規定。以唐代中書門下即政事堂的「堂印」為例,凡需要用印的公文,必須經主管長官判署、簽押,並經謄寫、校對後,再由「堂頭」(相當於政事堂的辦公廳主任)審核,審核無誤後,方可蓋印。
明朝宣德年間,御史李浚奉命赴浙江錢塘縣督辦糧儲事宜。當地的縣令是個陰險狡詐之輩,准備暗中設計陷害李浚。一次,縣令將自己的一名心腹安插到李浚身邊做僕役,僕役伺機偷走了官印。當李浚辦公用印時才發現官印被盜,經前思後想,他判斷官印被盜定與縣令脫不了干係。
為找回官印,李浚的屬下提出帶人到縣令府中搜查,被其當即阻止。因為這本是件沒有確鑿證據的事兒,若興師動眾鬧得滿城風雨,極有可能逼迫對方將贓物隱藏得更深或乾脆銷贓滅跡。冷靜下來,李浚拿定了主意。他盛情邀請縣令來府中擺宴慶賀。正當兩人酒酣耳熟之際,院內濃煙突起,僕人驚慌通報,家中著火。李浚連忙起身進密室取出印盒交給縣令並大聲吩咐:「官印重要,請妥替保管,明日送還,眼下救火要緊……」說完不容縣令推辭,離席救火而去。
自然,失火、救火都是李浚親手導演的一場戲,火勢當然不大,不久便被撲滅。而捧著空印盒回家的縣令卻坐卧不寧,徹夜難眠,左右為難。若明日把空印盒原樣返還,很難說清自己接受時印盒裡面是空的。而弄丟了上司的官印,自己吃罪不起,勢必還會禍及全家。縣令越想越怕,只得把那枚剛剛偷來、預謀加罪李浚的官印重新放回印盒之內,第二天他不得不小心翼翼登門將官印完璧奉還。次日清晨,當看到印盒中安放著那枚失而復得、毫發無損的官印,李浚與縣令兩人目光對視,心照不宣地笑了。
能做到如此謹慎,自然是達到了「印記不得委其胥吏」的要求。也因此,公章也逐漸給地方辦公帶來了麻煩。按照規定,各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派上計吏到京師戶部匯報地方年度財政收支,經戶部審核數目完全符合後,方許奏銷。錢谷數字如有分、毫、升、斗「軋不平」,整本財務報表便要被駁回重造。重造報表不難,難的是必須蓋上原單位的官印才算合法,這樣一個來回,就得多費個把月以至好幾個月的時間,才能了結。如此,不僅增添上計人員往返奔走的麻煩,也影響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手續繁瑣,也逐漸成為大量使用公章的弊端。
Ⅳ 公文策令性含義 求大神指教
我也在找呢 你是不也是石油大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