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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的目的

發布時間: 2021-02-21 04:05:56

『壹』 普通法的目的和作用是什麼

一、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

一般認為,維護社會穩定的最優方案是控制社會,就是把社會生產和生活組織到盡可能高的有序狀態,有序社會是社會矛盾較少和社會矛盾較容易解決的社會。社會矛盾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均勢群體之間的厲害沖突;另一類是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厲害沖突。前者可以通過社會預設的各種調解、仲裁和司法機制來解決;而對於後者中的群體,情況要復雜得多。在實行市場經濟的現今社會,各種矛盾解決機制的設計無不打上經濟利益的烙印,往往都附有一定的成本。作為社會公正底線的司法機制也不例外,主要表現為法院訴訟費和律師服務費及鑒定費用的收取等。無疑,對於大部分弱勢群體而言,附帶有各種經濟成本的司法機制遙不可及,法律賦予他們的各種權利猶如空中樓閣,在受到侵害時除了逆來順受,只能在狀告無門時採取法外手段私力解決。這類矛盾引發的各種沖突,必將嚴重地危害社會治安,成為許多犯罪現象滋生的根源。因此,只要司法制度被預設成本,只要有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就必須實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具有以下重要功能:一是將社會矛盾的解決導入法律途徑,恢復法律信任。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將此類當事人引導到採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的軌道上來,並由此增強法律在社會各個階層的執行力,促進社會貧弱階層對法律的理解及親合。我國每年處理的數十萬件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使大量可能激化成刑事案件的民事和行政糾紛得以合法方式解決;特別是許多群體性矛盾的法律調解和疏導,如由房屋拆遷、勞動糾紛、爭奪土地和水資源引發的集體上訪、局部區域緊張等,對穩定地區社會治安、恢復公眾對法律和司法的信任極有好處。美國著名學者米歇爾·麥卡恩在《刑事辯護法律援助》中熱情地寫道,「窮人看到自己也能像富人那樣享受司法體制的保護,因而更支持依法治國②。」二是扶貧功能。法律援助的扶貧功能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前者指通過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了受援人的律師費,不至於使本來就捉襟見肘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而且在有直接經濟利益的糾紛和訴訟中,可以通過法律援助實現法律賦予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改善經濟狀況。後者主要是指通過向廣大貧弱者提供法律援助達到各種矛盾和糾紛的化解和消除,實現一個和平安寧的有利於發展經濟的社會環境,被稱為「社會保障的法律保障」 的法律援助制度③,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強化弱者的反侵害功能。在犯罪場理論中,犯罪侵害對象是十分重要的因素。研究表明,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弱點是最易被犯罪人利用為實施犯罪的條件。犯罪分子之所以會選擇這類群體作為犯罪對象無外乎兩點,一是犯罪易於得手;二是得手後這類群體的回擊能力弱。當法律援助成為貧弱者的一項法定權利後,弱勢群體對抗外界侵害的能力必然有所加強,對犯罪者侵害弱勢群體的意圖起到有效的遏制效應。

二、保障訴訟權利,彰顯法律親和

在刑事訴訟中,由於被害人往往有強大的國家公訴機關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為這一程序中的弱者,如同其他弱勢社會群體一樣,他們也成為現代法律援助制度關注的對象。而且,由於刑事訴訟關乎憲法賦予當事人基本的憲政權利④,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構建本國的正當刑事程序,保障弱勢的被告站在平等的地位與國家公訴機關進行一場對其而言極為重要的訴訟。各國紛紛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為貧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費的律師代理和辯護。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面臨的風險比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面臨的風險大得多。刑事司法的結果涉及到關繫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權的國家刑罰權的最終發動與否。刑事訴訟一旦出現錯誤,將會給被告人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刑法的適用和刑罰權的發動具有雙重屬性,「保護社會權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個人權利最厲害的手段,刑法猶如雙刃劍,用之得當,個人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社會兩受其害 ⑤。」對西方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表明,刑罰制裁方式與刑事訴訟方式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刑事立法的基本出發點被認為是「保護社會」;刑事訴訟側重於「保護個人」。從抽象的理論上講,保護社會和保護個人是可以統一的,但是由於某些具體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加上為錢辯護的律師神通廣大,刑事訴訟法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保護有錢的被告人的工具,致使刑法「懲罰(所有的)犯罪以保護社會」的功能產生了偏向懲罰無錢的犯罪。於是這些受到刑法制裁的人產生了更大的反感(不平等感),助長了社會動亂因素,這同社會保護的目的正好相反⑥。為了保障貧弱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都規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權,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無須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⑦。不少國家還將刑事法律援助擴展到所有可能被剝奪自由的刑事案件中。

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另一個好處是,促進貧困被告人對於法律的認同與親和。我們不妨對刑事被告人作一個分類透視:第一種為判決被告人無罪的情況。獲得法律援助的過程雖然不具有教育的作用,但是,他所經歷的無故追究將使他對法律和司法產生某種不信任感,這對於他本人、法律、社會都是不利的。法律援助等體現司法平等和人權保障理念的諸制度的實施,將有助於司法權威的確立,使他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對所有人包括貧弱者、甚至由於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視同仁的。第二種情況是被告人被判決有罪的情況。由於法律援助律師進行了有效的減輕罪責的辯護,使其罰當其罪,既保護了他的合法權益,又有助於他認識法律的意義,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教育其改過自新打下基礎。可見,法律援助的作用一方面促進了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對於被告而言,其教育和鑒別意義也不可忽視。

強調親和性與感化力。是因為,刑事訴訟的潛在主體是一切可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社會成員。程序人權反映的不僅是實際上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問題,而且是整個社會成員相對於國家的法律地位。再者,刑事司法程序的親和性與感化力,也是注重特殊預防的刑事政策之功利價值的內在要求。近年來,我國的再犯、累犯比例回升,一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中受到80年代被嚴打處分的佔了相當大一部分。究其原因,我國以往的刑事政策和制度過多地側重於懲罰,側重於威懾的一般預防,在感化教育方面甚為欠缺。改革開放以來,經過20多年的努力,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張君、李澤軍重大殺人搶劫案審判過程中,重慶市和湖南省常德市兩地法律援助機構分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援助制度為該案中的十幾位被告指派了辯護律師,以維護他們的正當的訴訟權利。主犯張君在自白中承認,通過對80年代
被處以勞動教養和這次被捕、受審的兩次經歷相比較,他親身感受到中國法制的進步。盡管他罪大惡極而被處以死刑,他仍然在監禁和審判程序中受到了人道主義待遇。

三、引發雙邊合力,促進行刑感化

新派教育刑理念促進了監獄從單純執行消極回顧機制的懲罰職能向積極的前瞻性的矯正和預防職能轉變。李斯特提出的「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可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的思想得到各國普遍認同和貫徹,追求減弱乃至消除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預防再犯成為監獄行刑的首要目的。為達到矯正犯罪人的主觀構成和人身危險性,把犯罪人改造成為能自食其力的社會有用人才之目的,各國在刑罰執行、勞動改造、教育改造和獄政管理等各個環節推行人道性原則、教育性原則和個別化原則 ⑧;在保持刑罰懲罰和剝奪功能的前提下,採取各種措施有針對性地教育和感化犯罪人。

在行刑中實行人道性原則,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有利於調動犯罪人改過自新的積極性,有利於行刑目的的實現。西方的近代刑法學家們把資產階級人性的本質屬性說成是自由、平等、博愛以及其他的人道主義方面。現代的刑法、刑罰理論在人性和人道主義問題上出現了極為突出的演變,認為人道主義的頂點是把壞人改造為好人,把惡性轉變為循規向善的人⑨。一般認為,堅持人道性原則,首先要處理好罪犯權利保障問題。在監獄服刑的犯人因觸犯刑律而被剝奪或限制了某些權利;但是,作為普通公民,他們仍然享有與其他未犯罪公民的同樣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很多方面,例如,選舉權、宗教信仰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批評建議權、獲得賠償權、獲得勞動報酬權、休息權、合法財產權、著作權、繼承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等。如果這些權利未被依法剝奪,罪犯仍然享有這些權利。此外,我國《監獄法》還規定了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權、會見權、從事適當的體育和文化娛樂活動的權利、重大立功表現者的減刑權、勞動中致傷致殘人員依法獲得補償金和撫恤金的權利等數十項與行刑相關的權利。當然,罪犯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權利對罪犯改造和教育罪犯是十分重要的,是對罪犯實行人道主義的最低權利保障和基礎條件。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儲槐植教授指出:給犯人權利的重大意義在於使犯人在行刑過程中處於相對的主動地位,以利調動矯正的積極性。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雙邊(國家行刑當局和犯人)合力的法律基礎,雙方享有權利並認真履行義務的過程就是雙邊合作的過程,也就是刑罰功能實現的過程。侵犯犯人的權利實質是阻撓國家刑罰目的的實現⑩。應該看到,在獄中服刑的罪犯的權利帶有不完整性。罪犯處於監禁條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或多或少地剝奪和限制,在行使某些其他法定權利時不得不受到前者帶來的相應的限制和制約。因此,與人身自由相密切聯系的那些權利的行使就不能象其他公民那樣充分、完全和徹底,建立監獄法律援助制度也就成為保障犯人獄內獄外基本權益、實現國家刑罰目的的時代要求。

四、發揮法律援助職能作用,提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品格

我國創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時間還不長,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尚未獲得政府和社會的充分認同。為使這一制度發揮出應有的功效,筆者認為,至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來實現:

一是司法改革中,加強法律援助人權保障功能的發揮。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我國正在進行較大規模的司法改革行動。「在司法改革中注入人權保障因素」是學界和實務界的共識。司法改革成功的標志不是國家權力之間的重新排列組合,而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總量的增加。在司法改革中,尤其要關注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在司法改革中,確立並加強法律援助的應有地位,這已經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規劃中,納入法律援助制度。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過度的變革時代,各種利益格局發生急劇變動,社會矛盾和犯罪現象不斷出現。我國犯罪預防的綜合治理模式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符合犯罪預防的一般規律和要求。但是,從總體上來看,這一綜合治理模式在觀念上重「打防」,輕「教育」,輕「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基本權利的維護」,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現至少說明在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這樣的問題。犯罪問題嚴重,單靠嚴打或刑事司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從另外一個方面,市場經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競爭經濟,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要求與之相配套的犯罪預防政策的設計體現人權保障的思想。筆者認為,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兩者不可偏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中有意識地納入和加強法律援助及類似諸制度,將有利於提升這一模式的現代品格,有利於特殊預防,有利於標本兼治。

三是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圍。要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制度在預防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當前要有意識地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向刑法的前後兩端——犯罪的社會預防和服刑人、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兩個方向延伸。

『貳』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法規的第一條為該專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屬: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叄』 治安管理處理法的地位和作用1000字左右!寫得差不多就可以,會追加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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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特徵目的是為了什麼

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也是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重要前提。第一,實踐證明,沒有打擊就沒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也就沒有社會的全面安定。

。「嚴打」斗爭的成果充分證明,對嚴重刑事犯罪進行嚴厲打擊,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重要有效的手段。第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不實行嚴厲打擊,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就無法維持,國家建設和人民財產的安全就沒有保障,社會局面就得不到有效控制,社會風氣就無法好轉。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打擊這一手段,就不能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第三,只有嚴厲打擊犯罪活動,才能保障防範、教育、建設、管理、改造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各項措施得以奏效,才能震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對社會上存在的不穩定分子,才能直到警戒作用,使其不敢「趙雷池一步」。第四,嚴厲打擊犯罪,對廣大人民群眾來說,也是一個生動、深刻的法律教育。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治安問題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多領域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單靠打擊這一種手段,單靠政法部門的執法工作,是難以從根本上杜絕的,必須依靠全社會、各領域、各部門的參與,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伍』 簡要說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則

《治來安管理處罰法》所體現的立法源原則和精神,既突出強調了保護公民合法權利,又注重加強社會治安管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與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相平衡的原則;它既擴張了警察權力,又對警察權的運行作了嚴格規范,控制了警察權,體現了保障警察有效履行職責與規范警察權力行使相統一的原則;它還體現了實體和程序並重,針對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原則。

『陸』 治安法的內容

治安法是指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 第一章 總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3.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4. 第四章 處罰程序。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5. 第五章 執法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柒』 國家保安法的目的

國家保安法的來主要目的是規自製危害韓國國家安全與國民生存自由相關的不法行為,於1948年由李承晚政府制定後,當時主要用來對抗朝鮮,在韓國國內威懾並懲罰同情或贊美朝鮮國家或共產主義的學者及人民大眾。據稱國家保安法是以過去日本軍部的治安維持法為藍本制定的。

『捌』 治安管理的目的是什麼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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