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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職責與職權

發布時間: 2021-02-20 16:42:50

❶ 警察的職責究竟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警察的職責與職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❷ 民警的職責

人民警察職責(Duty of the People's Police)人民警察法定的職務責任或義務。根據中國法律的規版定主要是:1.預防權、制止、偵察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偵緝逃避偵查、審判和執行判決的人犯;2.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3.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領導群眾進行防特、防匪、防盜、防火工作;4.警衛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監獄、看守所和勞改場所;5.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槍支彈葯、無線電器材、印鑄行業、刻字行業;6.管理戶籍;7.依法管理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項;8.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車輛等;9.維護公共場所、群眾集會的秩序和安全;10.保護各國駐華使領館的安全;11.警衛重要的機關、廠礦企業的安全;12.進行消防工作;13.追查被搶劫、偷盜的財物,查找迷失的兒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護被害人和突然患病處於孤立無援的人;14.向群眾進行治安宣傳;15.其他屬於人民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❸ 警察的公安警察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❹ 人民警察職權的概念與特徵是什麼

人民警察職權的概念: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人民警察的職權與責任,是回人民答警察總任的具體化、規范化、法律化。
人民警察職權的特徵: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職責。
2、警察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
3、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衛特定目標,是警察的重要職責。
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務:
1、維護國家安全;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3、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4、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
5、保護公共財產。

❺ 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內,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容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
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❻ 人民警察有哪些職權

最佳答案 - 由提問者2007-02-14 02:13:04選出
(一)人民警察的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2.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
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4.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5.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6.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7.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8.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9.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10.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1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命令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❼ 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包括以下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❽ 請問人民警察職責與權利的之間關系

職責,就是你所擔當的職務所應盡的責任。
權力,就是你所擔當的職務所規定你具有那些能力或資格
人民警察的職責與權力是相輔相承的,有權力就有職責。
現代社會,權責是統一的。職責是對使用權力最基本的要求,是使用權力者賴以存在的基礎,如果對權力不加以約束,就會以人民群眾造成損害。權力與職責是一個行為的兩個方面,是統一的。放棄職權,不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職責離開權力就會失去支點,權力離開職責就會變味。
處理好職責與權力的關系,一是要強化職責意識。人民警察的依法擔負著維護正常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責任,其本質就是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最高體現。人民警察所從事的一切工作,就是向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這也是人民警察的職責體現。二是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法律已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公務活動的重要內容,這就要求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作風,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要繩之以法,決不姑息遷就。三是要秉公用權。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也是人民給的。這種權力只能服務於人民。

❾ 警察的基本職能是什麼

警察的基本職能是。一是維護社會安定預防和打擊犯罪。保證人民的生命生活的安全,交通警察是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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