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職責
A. 法警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一、法警全面參與、保障民事審判是法定的職責,不能以法官審理個案的需要為前提。
1、從工作目的性上講,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審判的權威和國家的形象。嚴格地講,法警的職責是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被免除。所以,法警是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不能僅以審判法官是否需要為標准,更應當從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出發。為了保障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更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應當成為民事審判的法定成員,必須參與民事審判活動。
2、從法律性規定來看,法警不僅是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成員,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法警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法警是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的重要成員」。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值庭規則》、《法庭規則》還具體規定了法警的職責。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職責是:(1)、送達法律文書、訴訟文書;(2)、參與對裁定(訴訟保全)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3)對必須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執行拘傳,強制其到庭;(4)、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對進入法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旁聽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5)、傳遞證據材料、傳帶證人、鑒定人;(6)、對妨礙訴訟、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危及審判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人員採取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強制帶離、實行拘留、強制繳納罰款等強制措施。法定的職責,就當全面履行。不僅法警自身不能放棄,而且任何組織或個人也無權免除。
3、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書記員在外出執行送達、財產保全、調查取證中經常遭到辱罵、威脅、甚至毆打,庭審中時常發生當事人、旁聽人員相互辱罵、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辱罵法官,當事人持刀當庭自傷、自殺,無關人員突然擅自闖入法庭等情況。一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僅影響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更嚴重的是破壞了法庭的嚴肅、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另一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往往是審判法官難以預料的。審判法官根本無法確定審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再臨時要求法警處置,可能就晚了、被動了。所以,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必須全面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並以國家權力即國家法律規定的職務權力制止、打擊一切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
二、法警參與,保障民事審判活動應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體現在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過程。
1、庭審前:法警必須依據法律性規定,認真履行下列職責:獨立完成有關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要積極參與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活動,全力協助法官、書記員的訴訟保全工作;要全力為法官、書記員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做好安全警衛;要依法拘傳必須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減輕法官、書記員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審前的一切妨礙訴訟乃至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法官、書記員的人身安全,保證民事審判活動能夠按時、有效進行。
2、庭審中:民事合議審判庭或獨任審判庭必須在開庭前一天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簡要案情,特別是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等通報法警部門。法警部門必須根據通報情況和一般規律,認真分析,作出人員、裝備的組織准備。並擬定處置突發情況的預案,做好值庭中的防範工作。及時指派值庭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參加庭審的法警必須按時到達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據《法庭規則》、《值庭規則》、《法警條例》、《民訴法》的有關規定,法警在庭審中必須認真履行「安全檢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該進入的人進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攜帶管制刀具、槍支及易燃易暴、危險品等進行入法庭。按照審判法官的指令,對哄鬧、沖擊法庭、辱罵、威脅審判人員、當事人及旁聽人員間的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擅闖審判區、擅自錄音、錄像、記錄等一系列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進行警告、訓誡、強制拉出法庭。按照審判法官的指令及時傳遞證據、引導證人、鑒定人」。以全面服務審判,預防、制止庭審中可能發生的一切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保障法庭的嚴肅、莊重和民事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和法院審判的權威與尊嚴。
三、要真正發揮法警在民事審判中的作用,確保民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還必須加強法警隊伍的建設。特別是要增加法警人數,壯大法警隊伍。 目前基層法院法警人數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數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而在正常情況下,法院各崗位所需法警的情況是:法院門廳警衛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執行送達日均1—2名,協助、參與執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開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時開庭案件3-5個,每個庭審派1名法警值庭計算)。總計需要法警11—19名。所以現有法警人數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而且現有法警年齡老化(平均年齡已超過40歲),專業知識、技能整體不夠理想。很難勝任全面保障法院審判的現實需要。針對這些情況,必須大力加強法警隊伍的自身建設。
1、利用政法行政編制,從軍轉幹部、地方院校、警官學校引進新法警。利用地方政府批準的財政撥款編制,招聘合同製法警。以充實警力,調整法警年齡、提高知識結構,逐步實現法警隊伍的年輕化、知識化。增強法警隊伍的整體力量。
2、加強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隊伍政治思想素質,確保隊伍的純潔性。培養政治過硬,作風優良,甘願獻身法警事業的法警人才。提高法警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3、加強業務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業務知識水平,提高警務保障能力。為全面履行法警職責打下堅實的基礎。
B. 法警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C. 司法警察的權力職責
《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本條授權除公安機關外的其他警察機關有權規範本系統人民警察職權,並非某些人所謂兩高法警條例違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包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包括
(一)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
(二)執行傳喚、拘傳;
(三)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參與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七)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
(八)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 美國司法警察隸屬司法部,負責保護聯邦法庭、運輸囚犯、抓捕逃犯、保護證人、查封財產等職責,工作性質相當於我國的刑事警察,與之擁有類似職責的還有英國、法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和澳門地區的司法警察。俄羅斯司法警察隸屬於司法部,負責保障各級法院的秩序,執行法院和其他機關作出的裁決,是執行工作警務化模式的代表國家之一。
D. 司法警察的職責是
司法警察崗位職責
一、 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保護犯罪現場任務時,應當做到:
( 1 )做好現場警戒,維護秩序,制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
( 2 )防止突發事件,保護現場偵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
( 3 )發現可疑人員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向現場指揮人員報告,並聽從現場指揮的調遣,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可疑人員逃離現場或轉移物品;
( 4 )對以暴力、協助等方法妨礙現場偵查活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二、執行傳喚;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傳喚任務,應當做到:
( 1 )執行前應核實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及傳喚內容等;
( 2 )送達《傳喚通知書》應交給被傳喚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人代收;
( 3 )送達《傳喚通知書》應填寫送達回證,並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簽名蓋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絕簽名蓋章,則應邀請收件人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傳票留在該處,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送達日期等;
( 4 )傳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須先行與採取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聯系,到被傳喚人所屬派出所登記後方能予以執行;
( 5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傳喚,但不應採取間接轉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口
三、參與搜查;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參與搜查任務時,應當做到:
( 1 )參與執行搜查任務,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明確搜查的對象、任務,了解搜查現場的環境等方面的情況;
( 2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辦公室和人身進行搜查時,應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出示搜查證;
( 3 )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搜查的,應立即予以制 止或將其帶離現場;
( 4 )對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人身搜查時,應該由女司法警察人員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四、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協助追捕逃犯;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拘傳任務,應當做到:
( 1 )執行拘傳任務前應核實被拘傳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別、年齡、住址等情況;
( 2 )執行拘傳,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 ,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或蓋章,拒不簽名的,執行拘傳的司法警察應在《拘傳證》上註明;
( 3 )被拘傳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傳行為,執行拘傳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強制到案;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協助執行拘留、逮捕任務時,應當做到:
( 1 )協助執行拘留、逮捕任務,應佩帶警械或武器;
( 2 )憑《拘留證》或《逮捕證》執行;
( 3 )執行任務前應核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關情況;
( 4 )經授權可向被執行人員宣布紀律,並告之權利,被 執行人拒絕在決定書上簽名的,應予以註明;
( 5 )對於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採取適當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自殘、行凶等事故的發生。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做到:
( 1 )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應詳細了解在逃人員的情況,協助制定追捕計劃,准備所需要的警械武器等;
( 2 )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採取多種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蹤,要注意隱蔽身份,嚴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 3 )如果捕獲的犯罪嫌疑人被擊傷或突發急病時,應立即通知醫院急救,同時向上級報告。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提押任務,應當做到:
( 1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憑《提押證》執行;
( 2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嚴格遵守看守 所、拘留所、監獄的有關規定,核實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錯提、錯押;
( 3 )對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應戴上械具,對老、弱、病、殘可視情況處置;
( 4 )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應當有女司法警察在場;
( 5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應向其宣布紀律,並責令其嚴格遵守;
( 6 )辦案人員訊問完畢後,應及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還押,並向看守人員反映被押人的動態,提押票證由看守人員簽字蓋章後帶回。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押解任務,應當做到:
( 1 )執行押解任務,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講有關法律規定,要嚴密監視,嚴防被押人逃跑、自殺、自殘、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發生突發事件,應當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將其轉移到安全地點看管,並及時報告;
( 2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飛機,應事先與民航安全部門聯系,並按民航的有關規定執行押解;
( 3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車,應事先與列車長和乘警聯系,上車後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時可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機脫逃;
( 4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輪船,應事先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盡可能與其他乘客隔離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動,並嚴密監視,防止意外的發生;
( 5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車,原則上應使用專用囚車,嚴禁將同案犯同車押解;
( 6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後,應及時交予辦案人員或送羈押場所羈押;
( 7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裝押解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秘密押解的辦法。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時,應當做到:
( 1 )對看管、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場所及周邊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間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
( 2 )執行看管任務,不得擅自離開,不得做與看管工作無關的事,當被看管人交出與案件有關材料時應及時交與辦案人員,不得擅自處理;
( 3 )執行看管任務,不準讓無關人員及被看管人的親友 進入看管場所,不準受人之託,給被看管人帶食品和其他物品;
( 4 )執行看管任務,應保持高度警惕,嚴防給看管人脫逃、自殺、自殘、行凶、串供、傳遞信物和被劫持,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使用武器。
六、送達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送達法律文書,應當做到:
( 1 )送達法律文書前要清點份數、冊數,檢查所需送達 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時效,是否留有送達所需要的時間;
( 2 )送達法律文書應准確、及時,嚴守國家保密規定, 不得將公文帶到公共場所或帶回家,未能按時送達的應及時報告並說明原因;
( 3 )送達法律文書,被送達人需在送達四證上簽字蓋 章。留置送達必須由送達人的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見證人。
七、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應聽從檢察官的指揮?按時到位,保護檢察官的安全,並處理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
八、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維護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秩序時,應勸解疏導個別不遵守上訪秩序的人員,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檢察機關的工作秩序,保護檢察官的人身安全。
九、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時,應明確任務的性質、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務的時間等情況,制訂相應的措施和方案,保證任務的順利完成。
E.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一)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二)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三)送達法律文書;(四)執行傳喚、拘傳、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執行死刑;(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F. 法警的職能有哪些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專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屬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G.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內容
做好刑事審判的被告人押解工作,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按時將被告人提押到指定的地點;
負責押解、值庭、看管人犯,負責出入刑事審判庭人員的安全檢查,依據法律以及審判長的指示,維護法庭秩序,並進行值庭做好法庭的警衛,確保庭審活動中審判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性;
根據庭審工作需要,傳喚證人、出示作案證據;
執行院領導簽發的拘留、拘傳、逮捕人犯的決定和其他強制措施;
在訴訟活動中,及時、准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通過調警程序參加本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在執行現場協助執行法官,維護執行現場秩序,配合執行法官指示完成執行任務;
正確使用、保管配備的槍支、彈葯、械具和交通工具;
負責審判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對出入審判大樓人員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司法警察工作職責: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種之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1)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
(2)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
(3)送達法律文書;
(4)執行傳喚、拘傳、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6)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
(7)執行死刑;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公安部統一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公安部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
6、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銜標志、臂章、警號、警官證、制式服裝、警械為司法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H. 司法警察是做什麼的
具體講就是法院、檢察院的警察、監獄警察
I. 法警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從工作目的性上講,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審判的權威和國家的形象。嚴格地講,法警的職責是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被免除。
2、從法律性規定來看,法警不僅是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成員,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3、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書記員在外出執行送達、財產保全、調查取證中經常遭到辱罵、威脅、甚至毆打,庭審中時常發生當事人、旁聽人員相互辱罵、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辱罵法官,當事人持刀當庭自傷、自殺,無關人員突然擅自闖入法庭等情況。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必須全面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並以國家權力即國家法律規定的職務權力制止、打擊一切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
J. 司法警察的工作內容是什麼_
一、法警全面參與、保障民事審判是法定的職責,不能以法官審理個案的需要為前提。 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審判的權威和國家的形象。嚴格地講,法警的職責是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被免除。2、從法律性規定來看,法警不僅是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成員,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法警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法警是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的重要成員」。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值庭規則》、《法庭規則》還具體規定了法警的職責。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職責是:(1)、送達法律文書、訴訟文書;(2)、參與對裁定(訴訟保全)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3)對必須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執行拘傳,強制其到庭;(4)、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對進入法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旁聽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5)、傳遞證據材料、傳帶證人、鑒定人;(6)、對妨礙訴訟、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危及審判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人員採取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強制帶離、實行拘留、強制繳納罰款等強制措施。法定的職責,就當全面履行。不僅法警自身不能放棄,而且任何組織或個人也無權免除。 3、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書記員在外出執行送達、財產保全、調查取證中經常遭到辱罵、威脅、甚至毆打,庭審中時常發生當事人、旁聽人員相互辱罵、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辱罵法官,當事人持刀當庭自傷、自殺,無關人員突然擅自闖入法庭等情況。一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僅影響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更嚴重的是破壞了法庭的嚴肅、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另一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往往是審判法官難以預料的。審判法官根本無法確定審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再臨時要求法警處置,可能就晚了、被動了。所以,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必須全面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並以國家權力即國家法律規定的職務權力制止、打擊一切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
待遇和公務員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