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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保證金

發布時間: 2021-02-19 22:09:30

⑴ 工程保證金是怎麼回事

工程保證金一般抄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1)職責保證金擴展閱讀: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⑵ 收取崗位職責保證金能要回來嗎

只要是保證金之類的,不與其保證的內容有違規的現象一般是可以收回來的,就像押金。

⑶ 廣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的職責劃分

根據《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社〔回2017〕51)號文的答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職責每年6月30日前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後,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向用人單位出具已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確認書,並於每年7月30日前將用人單位年審數據提供給保障金徵收機關。(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在辦理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審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二、稅務徵收機關職責每年8月至11月為按年申報繳費期,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稅務徵收機關申報繳交上年度保障金,申報信息包括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以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人數為准)、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應保證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⑷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安全生產名義對企業收取安全責任保證金是否合法

這是合法的,其目的主要是要求企業為產業人員購買保險,保險主要是指工商保險和高危行業產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你所說的責任保證金其實就相當於風險抵押金,你可以看下關於風險抵押金的描述: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夥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保證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7月聯合制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從當年8月開始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省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於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於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於200萬元。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暫行辦法提出,企業發生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手續。
暫行辦法強調,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屬地原則共同負責;企業當年未發生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數額,並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要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風險抵押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監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挪用風險抵押金,依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⑸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准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二、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三、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由建設單位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具體交納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這四種。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許可權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5)職責保證金擴展閱讀

拖欠解決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網路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⑹ 公安局保證金

依據《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正確、有效地運用取保候審措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
對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的主犯、慣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嚴重、民憤大等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採用取保候審。嚴禁以錢贖罪,放縱犯罪嫌疑人。

第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為單位的,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該單位交納保證金。

第五條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第六條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條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准。其中,結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條
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第九條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第十條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第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第十二條
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許可權,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許可權相同。

第十三條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於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條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辦理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內部審核、監督和制約,辦案部門和審核部門應當分開。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決定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審計、監察、法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本級公安機關收取、沒收和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收取、沒收和退還保證金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決定有錯誤時,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或者擅自沒收、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證金後,疏於監督管理,或者無故中止對案件的偵查,放縱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⑺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是什麼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申請貸款企業提供擔保,收取一定的費用(服務費),叫保費,而向貸款人處存放一定數量的貨幣,作為其實現擔保的一種方式,以得到貸款人的認可,俗稱保證金。

當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貸款本息時,依據相關合同約定,貸款人可以直接劃轉擔保公司在其處存放的保證金,以確保債權安全,有效清償,在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性質進行認定,主要要看是否有具體的關於這筆保證金的相關合同,如沒有合同約定,應該理解為擔保服務費,在正常按約履行還款職責後,不會予以返還。

擔保公司為融資企業做擔保時,收取保證金10-15%,利用自身擔保資質,運用保證金杠桿原理,開展業務的一種形式,此行為也是擔保公司控制風險的方法之一,最起碼企業發生不法償還貸款時,擔保公司代償風險發生時,可以減少一部分損失。

(7)職責保證金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意事項:

1、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需符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200以下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發起人(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2、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其中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

3、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和設置公司組織架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確保機構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4、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負責人進行必要的任職資格審查,相關人員應具有從事金融或經濟管理的職業經歷,具備一定的銀行金融知識,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6、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須經外經貿部門批准後,按照本指引規定的程序審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

⑻ 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保證金行使哪些方面的管理職責

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保證金行使五方面的管理職責,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擔保證券/資金明細賬戶的開立及管理;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的確定;證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換、買賣保證金等操作的審核;代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保證金盯市、追繳、處分及有償使用等。

⑼ 在治安管理處罰中,擔保人的條件和交納保證金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公安部《關於治安管理處罰中擔保人和保證金的暫行規定》,以下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擔任擔保人:

.被裁決拘留的人的近親屬,即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被拘留人所在單位保衛部門負責人或者單位負責人;

.被裁決拘留人長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其他公民。

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擔任保證人:

.與被裁決拘留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人以及實行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裁決拘留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無常住戶口的人;

.公安機關認為其他不適宜作擔保的人。

公安機關經審查認定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後,親自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的人領回。擔保人的職責是保證被裁決拘留的人不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並隨時聽候公安機關的傳喚和人民法院的傳喚。如果被裁決拘留的人有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的行為,擔保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負責限期找回被擔保人。如果擔保人故意放縱或指使被裁決拘留的人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的,按《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規定按教唆他人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罰。

關於保證金,被裁決拘留的人不願找擔保人或者提不出擔保人的,應當交納保證金以獲得暫緩執行拘留。保證金的數額按裁決拘留的期限計算,拘留1日交納保證金20元至50元。被裁決拘留的人在提出申訴時即行交納保證金。公證機關收到保證金後,應當填寫收據一式兩份,一份交給交納人,一份保存備查,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本人;被裁決拘留的人交納保證金後逃跑逾期1個月的,所交保證金予以沒收,沒收的保證金須上交國庫,原裁決的拘留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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