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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衛規責任制定的基本方針

發布時間: 2021-02-19 14:40:14

『壹』 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及安全生產管理的五要素

基本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五個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規、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

安全文化是指:存在於單位和個人中有關安全問題的種種特性和態度的總和。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緊緊圍繞「一個中心」(突出「以人為本」這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安全理念滲透和安全行為養成),內化思想,外化行為,不斷提高廣大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責任,把安全第一變為每個員工的自覺行為。

由於安全理念決定安全意識,安全意識決定安全行為。因此必須在抓好員工安全理念滲透和安全行為養成上下功夫。

安全法制是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執法

(1)治安保衛規責任制定的基本方針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職責的具體體現,也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內各部門及各類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最基本的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體現,是生產經營單位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是所有安全生產制度的核心制度。它使職責變為每一個職務人的責任,用書面加以確定的一項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必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這就明確指出了安全生產是全員管理。「縱向到底」就是生產經營單位從廠長、總經理直至每個操作工人,都應有各自己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各業務部門都應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這就從根本上明確了安全生產不是哪一個人的事,也不只是安全部門一家的事,而是事關全局的大事,這體現了「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基本思想。「橫向到邊」,這里分為四個層面,就是: 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操作層 。

安全責任:必須層級落實安全責任。企業應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書要有具體的責任、措施、獎罰辦法。

對完成責任書各項考核指標、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對沒有完成考核指標或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於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單位,應對該單位領導和安全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產的基本保障。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資金投入。對於安全生產所需的設備、設施、宣傳等資金投入必須充足。

同時,企業應創造機會讓安全工作人員參加專業培訓,組織安全工作人員到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參觀、學習、取經;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招聘安全管理專業人才,提高公司安全管理隊伍的素質,為實現公司安全和諧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貳』 安全保衛工作應堅持什麼的工作方針

安全保衛工作應該堅持以: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版方針。

安全保衛工作需要做到以權下幾點,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2、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防高科技犯罪、防火災、防洗錢,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為業務經營創造良好環境。
3、保障員工人身、資金和經營場所安全。

安保的工作內容,下面我們對安全保衛工作職責范圍做一個大概的了解。

1、負責各責任區內的樓宇、通道、停車場、綠化地、車輛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治安防範管理。
2、負責管理進入責任區的車輛,保持道路暢通。
3、負責責任區內的清潔、綠化以及公共設施設備的檢查。
4、負責責任區內裝修施工人員管理。
5、負責接受業主投訴,收集業主意見。經過嚴格培訓,掌握一定防衛和擒拿技能。熟悉和掌握大廈內業主的地理位置,重點要害部位和設施布局的基本情況。
6、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和消防工作,做好對保安的領導工作,調解大廈內各種糾紛。
7、組織實施安全保衛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並對所存在的問題及隱患按規定的期限及時加以解決整改等工作。

『叄』 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高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公安部國家糧食儲備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關於加強糧棉油收購資金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所(櫃)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
舉辦體育活動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鐵路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國有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教委、公安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涉外活動中安全保衛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郵電公安、保衛幹部實行值勤辦案崗位津貼的通知
郵電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通信重點工程建設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汛期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處、科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收集的
證據材料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使用的批復
公安部關於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槍支暫時集中到公安機關
保管的通知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安全保衛、保密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公安部關於加強科學考察船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於授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安保衛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幹部
榮譽章的規定
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遠洋科學考察船遠洋考察中的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醫院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大型國防科研試驗安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
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郵電部、公安部關於嚴防發生爆炸破壞案件保衛郵電通信
安全的通知(節錄)
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轉發福建省廣播電視廳、公安廳《關於加強廣播
電視台(站)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於貫徹水法,加強水利系統公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校園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建立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中的不實之詞材料的通知
關於轉發國家海洋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防範工作的若干規定
(試行草案)的通知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公安部交通部批轉交通部公安局關於加強公路運輸公安保衛工作的
報告的通知
公安部邊防保衛總局印發《外輪船員登陸注意事項》的通知
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社隊企業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外事保衛工作維護國家榮譽和民族尊嚴的通知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工礦企業保衛幹部暫不擔任兼職律師的批復
公安部關於繼續貫徹執行《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的通知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見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儲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
中葯品種保護條例
葯政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電影管理條例
印刷業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肆』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應該貫徹執行什麼方針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二條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逐級安全崗位責任制,加強內部治安管理,積極推進綜合治理。
第三條 本規定由博物館的行政領導組織實施,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第二章 領導職責編輯
第四條 博物館行政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一、 認真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安全保衛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機關有關的規定和部署。
二、 加強對保衛工作的領導。要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全館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三、 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發動並依靠全館職工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四、 定期聽取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組織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的執行情況。每逢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會同公安機關進行全館安全大檢查,發現隱患,認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和案件,應及時果斷處置,查明原因。對保護文物有功人員和失職人員給予獎、懲。

4第三章 保衛組織編輯
第五條 中央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博物館和藏品較多的地、市博物館,應設立保衛處、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館,應設保衛股或專職保衛幹部。
博物館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含技術安全設備管理人員和巡邏人員)總數應佔全館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點分散的博物館可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備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必須保證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並根據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
第六條 博物館保衛組織要認真招待國家有關保衛處、科任務的規定。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安全保衛工作的實施意見,報請館領導統一部署。
二、 監督檢查本單位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公安機關有關規定部署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危險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當場制止。
三、 經常檢查整頓包括開放路線在內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況,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重要內外賓客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 制訂防盜、滅火的應急方案,半年組織一次演習。發生案件、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查原因,組織偵破,對失職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單位負責人對失職人員包庇姑息的,保衛幹部有權向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如實反映情況。
五、 積極參與對新建、擴建、改建施工項目設計方案中安全防範部份的審查,並監督實施和竣工的驗收。
六、 經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員的情況,發現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議領導妥善調整。

5第四章 重點要害部位編輯
第七條 為了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的方針,博物館應研究確定本館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實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重點要害部位是指:
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庫房、展廳、修復室等。
二、 容易發生火災部位,如化驗室、配電室等。
三、 機要部位,如人事檔案室、控制室、文獻資料室等。
第八條 確定重點要害部位由館領導批准,並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重點要害部位確定後,有關主管部門要發動職工討論制訂安全保衛措施,加強對職工的審查。保衛組織協助實施,檢查落實,建立要害部位檔案。

6第五章 防盜編輯
第九條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防盜措施。各級負責人要經常檢查,監督落實。
第十條 文物庫房、展廳和其它存放文物場所的建築必須堅固,門窗尤須保險可靠,並安裝報警器。凡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禁止存放文物。技術安全設備不夠完善的展廳,不得陳列一級品文物。
第十一條 凡收購、登記、鑒定、編目、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交換文物,必須制定嚴格,手續完備。文物保管人員應相對穩定。管理文物總帳人員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應對一、二級文物進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條 凡文物庫房搬遷、修整,文物巡迴展出,館內展覽布陳、撤陳期間等均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專人負責,保障安全。
第十三條 新設展室或文物巡迴展出,事先須經保衛組織(重要的展出須報請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無保證的,不準展出。
文物巡迴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館外鑒定或調撥、交換,應派專人護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級別。特別重要的,應請求當地公安機關派幹警押送。
第十四條 展廳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值勤時,必須忠於職守,不得擅離崗位,發現可疑跡象,立即報告領導。
認真做好開館前和閉館後的文物檢查和清館凈場工作,填寫安全檢查記錄或交接班登記。切實加強閉館期間的警衛巡邏和幹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條 對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築,要及時處理,並重點加強警戒。

7第六章 消防編輯
第十六條 博物館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頒布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建立由館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的防火安全組織,全面負責全館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幹部,組織群眾性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八條 在防火安全組織領導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博物館保衛組織要根據本館具體情況,明確消防重點,制訂防火制度和滅火方案,配備滅火器具和報警設施,進行安全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追查發生火災的原因,並加強對消防幹部和義務消防隊的領導和訓練。
第十九條 增設、更新文物庫房和展廳的陳列櫃、架,要逐步改用金屬櫃、架。

8第七章 技術預防編輯
第二十條 博物館要對文物庫房和陳列室安裝必要的防盜報警設備,並要因地制宜,制訂技術防範規劃。
第二十一條 選擇技術安全設備,應經過公安部門鑒定或經其它單位使用證明性能良好,並根據本館的自然環境和具體條件,選擇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一般應使用兩種或多種報警設備,形成點、線、面、空間綜合報警系統控制網,有條件的應安裝電視攝影、錄像裝置。
第二十二條 技術安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和安裝的部位,電纜的走向,信號的使用及值班人員的工作規律等,均屬機密,不得泄露,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控制室應盡可能選在控制設備的中心,必須隱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應注意防火、防塵、防潮、通風。設專線供電。應有備用電源和專用通訊工具。
第二十四條 技術安全設備較多的控制室,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和使用。值班員必須熟悉機器性能、信號使用和對緊急情況的鼾。要堅持雙人值班,建立嚴格的值班登記制度。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並注意培訓專門的技術人才。

9第八章 獎懲編輯
第二十五條 對在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成績顯蓍,有下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揚、獎狀、獎金、晉級、提職和記功:
一、 安全措施落實,忠於職守,全年未發生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 主動發現防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發生案件、事故者;
三、 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顯著貢獻者;
四、 為保護國家財產,與犯罪分子和自然災害斗爭中奮不顧身的有功人員;
五、 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對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負責,全年未發生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政紀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 凡因對安全保衛工作不重視,對重大隱患不積極整改,或有條件安裝報名設施而不予安裝,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 有章不循,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盜或發生事故者;
三、 保衛幹部和警衛人員不堅持原則,發現重大問題不請示匯報,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 對文物被盜、損壞、丟失等情況,隱匿不報者;
五、 以權謀私、倒賣文物者;監守自盜者;內外勾結作案者;
六、 知情不舉,窩贓、銷贓者。

10第九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博物館。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原有規章制度如與本規定相違背的,即行廢止。

『伍』 物業管理條例關於物業治安保衛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

『陸』 什麼是社會治安保衛組織及其工作方針和原則

治安保衛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也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的重要職能和手段。內部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好壞直接決定著一個單位的安全穩定,影響著一個單位的建設和發展。特別是醫院、商場、車站等一些公眾場所,治安復雜性絕不亞於社會面的某些區域,它集中體現了社會面的上偷盜、扒竊、詐騙、搶劫等各類案件和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矛盾糾紛等不穩定因素,還有很多必用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等極易誘發各類治安災害事故的危險因素,加之有外來人員眾雜、流動性強、無時間限制等特點,致使不易管理控制,其治安甚至更復雜於某些社會面,嚴重了會直接影響社會的安定..治安保衛工作是歷史悠久的行業,自原始公社末期就有了保衛這種現象,有了國家、有了階級就有了專職保衛,它為歷朝歷代安全穩定都做出過傑出貢獻,是一個傳統的重要行業。在我國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保衛工作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解放戰爭後期在內部單位就逐步設置了保衛組織,配備了專職保衛幹部。新中國建立後,內部保衛工作更是得到極大的加強和發展。近年來,黨和政府對內部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越來越重視,黨中央強調「在新的歷史時期,保衛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可治安保衛工作的社會地位卻一直處於較低位置,沒有職稱、沒有級別,就連技術工人等級考核也沒有這個專業,似乎非正兒八經的職業,也就使廣大群眾普遍對這一行業產生不良認識,對從業人員產生歧視。治安保衛工作具有公安工作的基本性質,區別只是工作陣地和職權范圍的不同,同樣也是與壞人壞事、違法犯罪做作斗爭,維護局部安定的正義之舉,有多少保衛工作者為了單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流血受傷,甚至獻出了寶貴生命,這是光榮的職業、神聖的職業。治安保衛工作從業者全國有近二百萬人,超過國家公安民警總人數,這是一支非常龐大的隊伍,「正處在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第一線,其成效如何是關系著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能否順利進行的大問題。」卻恰恰沒有這支隊伍的職稱序列,在社會上找不到他們應有的位置。少部分有關系的就只好往非本專業上去靠職稱,雖然工資提高了,卻成了「掛羊頭賣狗肉」的另類現象,還有爭搶別人崗位不務正業之嫌。然而更多的人沒有關系也就沒有任何職稱,無奈的做著這份擔危險、費心思、高付出、低收入的工作,正應了保衛行業那句俗語「操心受累不討好」,工作有危險無規律,腦力和體力都時時超常付出,卻沒有相應的待遇和報酬。沒有職級,待遇就上不去,人員工資報酬水平低,就難以激發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情緒也就影響了工作質量。受外界大環境對保衛行業不良認識的干擾和工資待遇的制約,部份保衛幹部也自視不高,積極尋找機會改行,很難安心工作。更重要的是行業的社會地位問題等於設置了一道高高的障礙,阻礙了高素質人才的進入,而使一些哪裡也不要的「人才」充斥於這個行業,致使一些單位的內部保衛工作不但效率不高,還會經常出現紕漏。以上種種,對治安保衛工作發展提高是非常不利的,這也有悖於「以人為本」、「與時俱進」理念和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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