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七項職責
『壹』 企業主要負責人有哪些安全生產職責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以下職責 :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拓展資料
一、簡介
主要負責人指的是一個單位或組織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並對本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主要領導。
二、定義
1、建設部在《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說明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投資人等
3、《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貳』 安全生產法》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四個責任對象三套對策體系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項,它們是: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制度;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負有責任的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安全生產法》指明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首先是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
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
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第二是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後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後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
《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叄』 企業主要負責人有哪七項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七項安全生產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肆』 安全生產法七條法定責任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交涉,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勞動法律,都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基層工會聯合會,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就其中涉及安全生產等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與《工會法》的規定做了更好的銜接。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本次修改增加了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需要說明的是。5,協調勞動關系:向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同時投入使用進行監督,通過有效的途徑,主要是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包括鄉鎮,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在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措施時,是工會參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集中體現,並向工會做出答復、行政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是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的規定, 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的規定相銜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3。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這一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 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做出處理,也與《工會法》關於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給予答復、法規規定,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等等、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聽取和反映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工會主要通過以下具體途徑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幫助解決存在的具體問題,工會有權參與並發表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的監督權,必須有工會參加、強令工人冒險作業,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的規定;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4,除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外,參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員的責任:1。原來這一條只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主要考慮是,使《安全生產法》關於工會監督的規定更為全面,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聽取工會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2,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6;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有關規定;涉及從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從業人員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 (一)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這一內容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地方各級總工會。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本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總體性的監督。這是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面上」 的、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的;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范圍比較窄為您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通過密切聯系從業人員。根據本法以及《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方式包括,其他各級工會
『伍』 新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由六項增加到了七項,增加的內容是
2014年修訂的新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由六項增加到了七項,增加的內容是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規定: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5)安全生產七項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重要內容:
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將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完善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新法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
『陸』 新𡿨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七項職責是什麼
第十八條生產經抄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安全生產七項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柒』 安全管理"七項"工作制度有哪些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各級政府及專其部門職責,安全監管人員的職屬責,新聞單位及社區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等。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工程「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等。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中的主要職責。
4、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從業人員八種權利和兩項義務。
5、中介服務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
6、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爭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發布等。
7、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捌』 安全生產法確定哪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7、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
(8)安全生產七項職責擴展閱讀: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第三條)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將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完善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第三條)
3.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按照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第九條、第六十二條)
4.強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
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
5.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
新法一是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主要包括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6.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職責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一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二是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7.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
8.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結合多年來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第四條)
9.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
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10.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根據2006年以來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慶市等省(市)的試點經驗,重點是為了增加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賠償補償資金來源,新法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四十八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玖』 安全管理員得七項任務
各企業/行業會有不同的職責分工,大致如下:
安全員主要職責:
一、明確本部門安全防範職責,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章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順利實行安全生產工作。
二、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公司突發性事故制度,參與編制事故應急救援和演練工作,特別在重大節日、重大假期進行中。
三、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做到責任、組織、制度、防範措施四落實。
四、加強對部門人員工有關安全教育,全面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員工無違法犯罪。
五、積極開展創建「文明施工」活動的宣傳,使人人知曉創建活動和積極參加。
六、加強有毒有害危險品管理,實驗室要對化學物品嚴格管理,做到「五雙」嚴格手續,定期檢查,賬物相符。
七、對由於安全防範工作不重視、不及時報告發生事故的部門和個人,有權越權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八、負責跟班中的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落實現場管理中存在各項不安全因素的及時整改。
九、帶動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充分發揮群眾安全員(群安員)的作用,積極開展群安員活動。
安全員
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工作,做好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第二十一條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