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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農辦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9 10:31:19

Ⅰ 河北省農業廳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負責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管理、扶持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准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省級標准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制定獸葯質量、獸葯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省級標准並按規定發布。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省級標准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葯葯政葯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相關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指導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組織實施相關農業科研專項、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參與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負責遠洋漁業管理。依法行使漁政、漁港和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權。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制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組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等相關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河南省農業廳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中小企業服務局(省鄉鎮企回業管理局)承擔答的鄉鎮企業管理職責劃給省農業廳。
(三)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四)將原由省農業廳承擔的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給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五)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八)加強推進農業產業化職責。

Ⅲ 湖南省農業廳的主要職能

湖南省委、省政府賦予農業廳廳的職能主要有15項:
(一)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擬訂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農業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金融保險、稅收、農業財政補貼及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並參與制定相關政策。
(二)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參與指導耕地、農用水域與灘塗、草地使用權流轉和減輕農民負擔、惠農政策落實工作,參與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工作。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准化、規模化生產。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項目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省財政廳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組織擬訂促進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第三產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指導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第三產業的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制定大宗農產品與農業投入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定農產品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准和技術規范。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准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在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督指導下,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承擔農葯、獸葯的廣告審查工作。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准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與動物(含水生動物,下同)疫病防控工作。擬訂農作物有害生物與動物疫病防治、動植物檢疫的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與動物疫病防控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動物防疫和動植物檢疫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植保植檢體系與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農作物有害生物測報防治、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組織監督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管理動物疫情並參與組織撲滅。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與動物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和葯政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徵集、發布農業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化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負責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不含沼氣)發展和農業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對農產品產地安全實行分類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Ⅳ 農辦和農業局職能有何區別

前者的職能是:調查研究,綜合協調,檢查督辦,服務好黨委、政府決策,落實好回農村政策,指導好農村發答展,大力推動農村改革。

而農業局的職能則大得多,分別是:一、貫徹落實各級人大、政府賦予我局的各種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二、負責編制全市農業生產和農業產業化規劃,並組織實施;三、指導全市農村經濟組織、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及全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四、負責全市農業教育、農民職業教育及「綠證」培訓,負責農業系列職稱評定、申報及農業技術職稱的評、發證工作;五、負責全市農業科技推廣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六、負責制定主要農產品的技術標准,並協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監測、鑒定和監督。

Ⅳ 各省的省委農辦是管什麼的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是省委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是主任,正廳級。

負責全省農村工作的宏觀政策指導,受省委領導的委託,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相關部門的工作~~

Ⅵ 農業部取消了,新成立的農業農村部都有哪些職能

農業農村部包含了原農業部的職責,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財政部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土資源部的農田整治項目、水利部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是新一屆國務院組成部門。

Ⅶ 廣東省農業廳的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准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准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肥料、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動物防疫條件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八)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依法負責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葯葯政葯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省直涉農部門和中央駐粵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扶貧開發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農委和農業廳有什麼區別

1、職能不同

從職能上看,農委負責傳達貫徹黨中央的涉農精神,負責統籌政府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等農業系統的黨建和業務工作,對幾家農業領域的政府單位幹部任免提出意見。而農業廳主要負責農業領域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比如行政審批、行政執法。

2、機構隸屬不同

從機構隸屬上看,農村委員會屬於黨的工作部門;農業局屬於政府的組成部門。農村委員會的一把手由黨委任命,農業局局長由黨委確定人選,經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任命,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3、管理范圍不同

農委是一級政府負責農村工作綜合協調的直屬機構,歸口管理農業、林業、水利、氣象、農科、供銷、糧食以及鄉鎮企業、農機等部門。它側重於為同級政府首長提供農村工作方面的參謀作用,實際管理權力比較虛。

農業廳(局)也是一級政府的組成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它的管理范圍小於農委,實際的管理權力比較具體。

(8)省農辦職責擴展閱讀:

農業局(廳)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訂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訂當地農業有關產業方面的管理辦法、規定等,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研究提出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及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

穩定和完善黨在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和政策,指導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和集體資產管理,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系;

管理農業勞動力和指導其合理轉移;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有關措施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和實施「菜籃子工程」建設;研究提出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和農業利用外資的建議;組織、指導農業展覽活動;預測並發布農業生產、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農業環境和生態資源保護、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

指導農用地、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六)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優質、高產、高效農業基地建設;

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做好農業有關產業技術標準的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有關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擬訂飼料生產的規劃並指導實施;

組織協調種子、種苗、農葯、肥料、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市內生產及進口種子、種苗、農葯、肥料、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的登記工作。

(八)負責種畜禽管理、獸醫醫政、獸葯葯政葯檢工作;組織實施對市內動植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組織對疫情的監督、控制和疫病的撲滅工作。

(九)組織種植業、畜牧業對境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組織農機推廣應用和安全監理,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二)承辦當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區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對農村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檢查監督、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十四)承辦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農業部、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Ⅸ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的機構職能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原省農業辦公室、省農業廳、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業機械事業局和省鄉鎮企業局(農產品加工)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省農業委員會。
(三)原省鄉鎮企業局承擔的除農產品加工以外的行政管理職責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承擔。
(四)原省農業辦公室(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承擔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日常工作交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承擔。
(五)加強省委農工委組織領導農業經濟發展、農村社會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職能。
(六)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強化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七)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職能。 (一)負責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省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文件;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的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擬訂;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全省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准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的建議;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擬訂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准,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地方標准,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及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省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省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葯葯政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指導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一)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組織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組織和指導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農業行業技術工人等級考核與評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專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三)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協調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指導鄉鎮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扶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旅遊業等服務業。
(十五)組織和指導全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和農業貿易規則擬訂;組織開展對外農業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擬訂,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外援項目。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農業部、中央農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Ⅹ 政府裡面的農辦是什麼全稱

政府裡面的農辦全稱是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國共產黨中央回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答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農村工作、農業經濟的議事協調機構。

在1993年5月19日,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此前,中共中央層面有關農村工作的部門,有成立於1952年7月的中共中央農村委員會和成立於1953年2月的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

(10)省農辦職責擴展閱讀:

縣農辦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扶貧老區的方針政策,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統籌城鄉發展的方針、政策,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制城鄉統籌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參與制定城區總體規劃的其他事項。

(三)指導全縣新農村建設,負責新農村建設和農業農村重大工作的調查研究和協調督查,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農村完善雙層經營體制。

(四)指導和協調全縣農業(包括農、林、漁、水利)產業化、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工作;負責農業種子種苗工程建設、農業對外經濟和技術交流合作;指導全縣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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