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權
㈠ 公安派出所有哪些行政處罰權
公安派出所是縣市區級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服務人民群眾、保衛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公安派出所是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確保治安局勢平穩的第一道防線,是密切聯系群眾的窗口和紐帶,其工作成效和隊伍素質直接關繫到社會治安和公安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黨委、政府的形象和黨群關系、警民關系。
公安派出所行政處罰權以及職責任務主要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6)輸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9)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㈡ 哪些機關有權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里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託的權力)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委託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委託書。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採用當場處罰。
㈢ 行政處罰設定權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內幾種:
1、第九條法律可容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
3、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㈣ 5.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的國家機關是( )。
D.公安機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㈤ 行政處罰設定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幾種: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㈥ 治安管理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㈦ 公安機關有哪些行政處罰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內警告;
(二)罰款容;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7)治安處罰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㈧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許可權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里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託的權力)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委託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委託書。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採用當場處罰。
㈨ 治安處罰權在派出所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明文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九十一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因此,在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中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治安管理處罰的案件(包含公安機關處罰案件)是不用經過法院審理和決定的。
如果派出所誤判,你可依據該條款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會保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