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周歲
A. 滿周歲違反治安管理包括生日當天嗎
問:
滿周歲違反治安管理包括生日當天嗎?
答:
滿周歲違反治安管理包括生日當天。版
依據如下:
《中華人權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五十四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B.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什麼年齡需要有監護人
治安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賠償損失不屬於處罰,在實際處理這樣的案件中,對在此階段的人給人違反治安法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C. 滿多少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應當通
十四周歲以上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如果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則不執行所處的行政拘留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D. 治安處罰法未滿18周歲通知監護人是第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回的,從輕或者減輕答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E. 治安管理條例到60歲可以免於處罰
錯,是70.歲。《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F. 治安責任年齡原則有哪幾種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這應該就是治安責任年齡原則的主要情況。
還有,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G. 對年滿60周歲的治安處罰有哪些規定
年滿60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裁決行政拘留但是不執行,也就是說裁決當事人行政拘留多少天,但是不送治安拘留所,因為年齡大了,關在裡面身體不一定能受的了!
H. 治安管理處罰法 43條 60周歲以上,包括60周歲么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內,處五日容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I.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年滿70周歲的人免於拘留,那麼可以對其進行罰款嗎
年滿70周歲以上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符合治安罰款標準的,可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