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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8 09:37:18

1.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2.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依照《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並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是副國家級,與國務院副總理級別是相同的,屬於國家領導人。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是正部級。其他的黨組成員、副院長、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是副部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依照《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四)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六)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八)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一)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二)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三)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四)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十五)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是副國家級,與國務院副總理級別也是相同的,屬於國家領導人。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是正部級。其他的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是副部級。

3.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是: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4. 最高檢有哪些主要職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有:

1、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9、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國家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11、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12、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13、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14、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15、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16、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17、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18、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9、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20、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21、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22、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23、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5.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 一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中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壞經濟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全國檢察機關的中央部門,其主要職責有:
1、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5、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6、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7、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8、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國家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11、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12、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13、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14、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15、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16、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17、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18、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9、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20、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21、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22、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23、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7.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7)最高檢的職責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8.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干什麼的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壞經濟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8)最高檢的職責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強化檢察人員紀律作風建設,防止檢察人員八小時外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並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認真組織學習,嚴格遵照執行,建設紀律作風過硬隊伍。

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即:

一、嚴禁接受案(事)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吃請、財物或者安排的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二、嚴禁到私人會所、夜總會及其他存在營利性陪侍活動的場所參與吃喝玩樂等奢靡、不健康活動;

三、嚴禁借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就業等事宜大操大辦;

四、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本人或親屬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銷;

五、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旅遊及支付非公務活動費用;

六、嚴禁公車私用、警車他用,違規將公車、警車停放在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及旅遊景區;

七、嚴禁參與賭博、色情性質的活動;

八、嚴禁耍特權、逞霸道及其他與檢察人員身份不符的言行。

9. 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包括

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有:
(一)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回政策答、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二)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10]
(六)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10. 最高人民檢察長的職責有什麼

看檢察官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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