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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監庭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8 08:07:10

Ⅰ 法院審監庭的主要工作是什麼_

1、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刑事案件;

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

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人、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該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1)審監庭職責擴展閱讀:

審判監督制度,又稱再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依法重新審判的一種特別的審判工作制度。審判監督制度是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的一個補救。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制度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2)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3) 提起審判監督的方式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4)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做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Ⅱ 審判監督庭的職責是什麼

1、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

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人、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該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2)審監庭職責擴展閱讀: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准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

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Ⅲ 法院行政庭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法院行政庭的主要工作包括:

1、負責編制本院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財務報表等工作;

2、負責本院的財務和各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本院辦公設備、設施的采購、建設和保管、維修工作;

4、負責車輛、計算機網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5、負責公務、會務具體生活安排工作;

6、負責幹警食堂的管理工作;

7、負責法院物業管理、衛生管理。

8、開展調查研究,研究日常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司法行政科的信息、宣傳、調研工作;

9、完成本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0、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11、依法審查、受理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負責接受行政案件的法律咨詢,積極宣傳法律、法規,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3)審監庭職責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民事訴訟的主要特性:

1、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5、自由性: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審判庭

Ⅳ 法院立案審查庭的工作范圍

立案庭——是人民法院的窗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通過立案審查,版啟動訴訟程序以及通權過接待信訪的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主要負責包括:(一)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二)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三)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四)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五)計算並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Ⅳ 刑訴法庭成員及職責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
(8)行政審判庭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的需要而設立的巡迴法庭,其上級法院是縣一級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主要職責有:
一、做好立案工作。依法對本庭轄區的各類民事案件進行審查立案,並將決定立案案件的當事人姓名、單位、案由、簡要案情進行登記,報本院告訴立案庭對案件進行統一編號;
二、做好審判工作。依法審理本庭轄區內的第一審婚姻家庭、繼承、宅基、相鄰關系、勞務合同、人身損害賠償、雇員損害賠償、合夥內部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買賣、金融借款、承攬、租賃、借用、贈與、委託、擔保、飲食服務等合同糾紛案件。
三、做好執行工作。依法執行本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書、調解書;
四、對本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嚴格執行程序法、實體法和上級法院、本院的相關規定,確保實體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規范,不斷提高立案工作、審判工作、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推進本庭各項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六、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七、加強對民事、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學習,堅持集體研討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請示匯報制度,不斷提高本部門隊伍的司法能力;
八、加強新形勢下民事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調查研究,不斷總結新經驗,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提出新舉措,推動本庭審判、執行及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
九、堅持以審判、執行為中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擴大辦案效果,力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接受本院辦公室、立案庭、民庭、執行庭對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
十一、做好本庭所承辦案件統計和統計數據的報送工作;
十二、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罷訪工作;
十三、按照《崗位職責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規定和考核領導小組及考核辦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十四、指導轄區村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十五、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十六、履行本部門的其他工作職責。

Ⅵ 民事審判庭和立案庭哪個好他們的具體職責是什麼

民事審判庭負責管轄案件的具體審理。輕松點的比較依據不足:立案量大。民庭活細。相對說,民庭略好。
民事審判庭的職責是:包含職務職責和司法活動中的職責。
第一條業務庭庭長(副庭長、局長、主任、科長等)在院黨組、分管領導的領導下,團結全庭同志認真抓好工作,保證完成審判、執行等任務,業務庭副職協助正職開展工作。
第二條按照本院各項管理目標和上級有關部門布置的任務,制定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完成各項工作指標,並負責督促、檢查,年底負責完成本庭科室的工作總結。
第三條主持召開庭務會議,及時掌握全庭科室的工作動態和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傳達貫徹有關會議精神,通報情況,部署相關工作,討論審判、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復雜、疑難問題,保證本院的規章制度得到貫徹落實。
第四條組織開展政治學習,做好本庭科室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紀律、作風教育,鼓勵和支持全庭科室人員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增強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充分發揚民主,虛心徵求和聽取同志們的意見,努力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直接負責處理或指定審判員辦理上級交辦的案件,處理當事人的批評、表揚和其他反映等事項。
第六條依法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確定適用審判程序,指定承辦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庭人員,以及指定合議庭審判長;決定更換合議庭成員。
第七條支持本庭審判工作,審核簽發有關法律文書。加強自身業務學習,主動辦理和指導審判員辦理疑難案件,完成或超額完成辦案指標。
第八條根據本庭科室的工作實際,積極開展並認真組織好調查研究工作。
第九條根據本院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情況,負責做好本庭科室人員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績和提請獎懲等工作。
立案庭自成立以來,作為法院的窗口單位,對外通過信訪接待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對內通過立案審查,啟動訴訟程序。信訪接待和立案審查一直作為立案庭的主要工作職責。幾年來,立案工作也是以立審分立為改革重點的。這主要是針對原來存在的「立審不分、先審後立」現象。立審分離後,規范了立案程序,統一了立案標准,杜絕了立案上的「暗箱操作」,消滅了「抽屜案、人情案」,同時加強了對訴訟費的管理。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和法院審判改革的深入,流程管理也被納入了立案庭的職責范圍,以大立案的格局展示。然而隨著流程管理的不斷完善,這種深層次的改革,不僅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好評,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綱要」中加以推廣。在2002年2月召開的「全國部分高級法院立案、信訪座談會」上,最高法院再次強調要全面推行以案件審判流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大立案」改革,這就需要對立案庭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完善,對立案庭作出更准確的定位。我認為結合法院目前的改革,立案庭應定位於它是審判業務庭,更是輔助服務機構。

Ⅶ 審監科,是哪個司法部門的職能是什麼

審監庭吧,法院的,負責法院自己審理案件的監督檢查和申訴、發揮重審、再審的案件審理。

Ⅷ 法院監審庭的助審員具體是做什麼的,

應該是審監庭,即審判監督庭。
助審員的職責:在庭長、副庭長領導下,服從工作安排,接受交辦的案件,保證質量,在法定時限內及時審結案件。
助審員可以審理案件,也可以兼任書記員。權力基本與審判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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