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行政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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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區別
1、概念比較: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並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行為性質: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一般是其情節尚達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而刑事違法一般是是嚴重的暴力性犯罪,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
3、處罰:
一般性違法:一般是行政拘留15日以下、罰款、查封扣押、沒收等等。
刑事違法:人身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
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②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和刑法處理的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最多能處以罰金3000元,拘留時間一般是不超過15天,多種違法合並處罰的不超過20天。
《刑法》規定,最高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處以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③ 不同事件分別違反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處罰
既然是不同的事件,又涉及兩個法律,那麼就應該分別按照各自不同的法律來制裁,違反治安處罰法的,按照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觸及刑法的,按照刑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④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互相沖突的地方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非法攜帶」應當認為是指合法配置的槍支沒有經過允許而帶入公共場所的行為,而「盜竊」是指尚夠不上量刑的盜竊行為。
⑤ 刑法和治安處罰法到底什麼關系請熟悉的人回答!
1、刑法是刑事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行政法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都是危害性比較輕的行為,如果該行為嚴重了就要由刑法來處罰。部分達不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就需要治安處罰來處理。3、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叫違法行為,違反刑法叫犯罪行為。4、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由公安機關直接做出處罰就行,而違反刑法的則要由公檢法三家按程序一步一步進行,最終由法院判決才生效。
⑥ 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裡面有幾款條例是針對聚眾鬧事和擾亂社會秩序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⑦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能共同使用嗎
舉個例子: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盜竊,僅限於未達到刑法「數額回較大」標準的小額答盜竊,作為治安管理處罰的偷竊行為,其數額和情節的要求都比較低。其偷竊數額要求的上限就是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下限。而對偷竊這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盜竊數額的下限,法律沒有規定。也就是說,違法者只要實施了偷竊行為,即便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較大數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偷竊的規定進行治安處罰。
同樣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是盜竊罪,要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是偷竊行為,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治安處罰。
⑧ 請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與《刑法》第280條需從何種角度進行區分與認定
這個原則抄就是造成嚴重後襲果的,屬於刑法的調整范圍,情節較輕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情節輕重的區別在於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比如數量、盈利、情節(使用假證造成的嚴重後果)。雖然法律是相同的,但是在各地公安機關的立案標准還是有差別的。
⑨ 關於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
犯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本質上有不同。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據此,犯罪的特徵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刑事違法性
(三)應受刑罰懲罰性
犯罪的以上三個基本特徵緊密結合,缺一不可。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一般情節較輕,不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在實踐中,界線難以區分的行為一般都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例如:
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在審判實踐中,均參照1992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定罪量刑。
《解答》的第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和《解答》中的『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人』以上的數(含本數)」。因此按照《解答》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屬情節嚴重,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在「二人」或「二次」以下的,才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⑩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什麼聯系和區別,詳細為好
《刑法》與《抄治安管理處襲罰法》,兩者之間從內容上講相近,但在程度上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對於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並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兩者之間,一個是「依法」的問題,一個是「行政」的問題。《刑法》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主體則是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