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自局職責
⑴ 縣級規劃局的具體職能是什麼
規劃局和水務局都是屬於國家機關,是公務員的待遇,從表面上看,你新參加工作的,到哪個單位拿的工資都是一樣的。再一個還要看具體的編制情況,機關里有行政編、有事業編。從你說的情況看,國投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至於發展的問題,要具體分析,有人干一輩子還是個科員,有的三年提一級,要看個人能力了。從單位發展情況看,三個單位都不錯,哪個城市發展也離不開規劃、水利、國家投資,這三個單位近期不會被精簡。不過從大部制看,規劃可能要和建設、房產合在一起(有的城市現在就是合在一起的)。至於隱性的待遇就不好說了,只有進了這個單位的才知道,因為本單位發什麼錢,在職的人不會去和別人說的,要不不得被舉報?呵呵。從單位職能看,三個都不錯的,你要結合你的專業具體考慮,看你到這個單位後是否能很好的發揮你的個人能力!!祝好運!
⑵ 請問下城建規劃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和省城鄉規劃建設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重點建設、城市建設和管理、園林綠化、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測繪行業的方針、政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的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2、主管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和監督全縣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各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承擔對全縣歷史文化名鎮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3、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准;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4、主管全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及其准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負責規劃設計、勘察設計市場准入,指導和規范規劃設計、勘察設計市場;負責規劃設計、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批、開工審批和招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草擬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5、負責基本建設(含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承擔縣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6、主管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管理,主管全縣城市供水、排水、燃氣、城市公交車管理、市政設施(各類管網)、戶外廣告、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以及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小城鎮規劃設計、開發建設和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7、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城鎮規劃區內房屋權屬初始、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及權屬注銷、登記發證的許可;負責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負責城鎮危險房屋鑒定工作,主管全縣城鎮房屋拆遷工作。指導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負責全縣住宅建設,指導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
8、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縣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項目的選址定點、方案評審和核發「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作;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遺產審核報批;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遺產的保護、監測與管理工作。
9、主管全縣測繪工作,負責全縣測繪行業和市場管理。
10、負責全縣白螞蟻防治管理工作。
11、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散裝水泥和新型牆體材料改革的推廣使用工作。
12、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負責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及農民工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勞務輸出,指導和協調全縣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
13、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全縣城市地下、地上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14、負責全縣與建築業配套的電梯、起重機械、管道等設備設施的施工設計和安裝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15、制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1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和紀檢監察工作;指導行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17、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天津市規劃局的工作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法規、規章和政策,制訂相關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組織研究城市空間發展戰略,研究城市規劃、城市測繪和地名管理工作等重大問題。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區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規劃;組織指導、綜合平衡其他專業和專項規劃;指導區縣編制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規劃;依法審查、審批各類規劃。
(三)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規劃項目的實施;依法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
(四)負責全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認定建設用地定點申請,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
(五)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依法實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管理制度。
(六)負責全市城市雕塑、城市景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城市規劃設計招投標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規劃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的實施工作。
(七)負責全市城市測繪管理工作;制訂城市測繪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城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運用;負責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
(八)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制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章、規范、規程和辦法;
監督檢查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開發和利用工作。
(九)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下空間、地下管線規劃信息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地名規劃和管理工作;承擔市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規劃隊伍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相關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二)對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
(十三)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⑷ 城市規劃局是做什麼的
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城市勘察測量和城市規劃設計的法律專、法規屬、規章及方針、政策,組織制訂我市有關城市規劃、城市勘察測量和城市規劃設計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並組織檢查實施。
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4)規自局職責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負責市屬各區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受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的申請,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延期使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內容的有關手續,參與招標拍賣用地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制訂。
負責城市規劃勘察測量管理工作,擬定城市勘察測量規劃、計劃和技術標准並組織實施,管理城市勘察測量成果等工作;管理城市測量控制系統;審批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審核城市規劃基礎地理信息。
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管理工作;負責廣州市綜合航空遙感的協調工作。
⑸ 國土局的職能職責
國土局一般指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能職責如下: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
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⑹ 規劃局都是負責什麼工作
規劃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規程、標准,負責擬訂全市有關城鄉規劃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有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參與、指導編制鎮規劃、村莊規劃,並承擔審批和報批責任;負責城市設計的審批;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城鄉綜合交通規劃及各類交通專項規劃;制定、下達規劃編制指令性計劃;參與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參與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儲備、出讓計劃;負責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相關的規劃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市政、公共設施及其他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和用地布局。
(三)負責全市建設項目(含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廣場、停車場、綠化、雕塑、戶外廣告、建築物外立面裝修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下同)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招投標及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四)組織編制歷史名城(鎮、村)、歷史街區(地段)、歷史建築的保護規劃,指導各層次保護規劃的實施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評定及報批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評定及報批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城鄉地名的命名。
(五)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組織檢查城鄉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城鄉規劃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城鄉規劃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全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參與建築設計行業管理;負責或參與城市規劃測繪、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資料庫及共享平台的建設、維護和應用工作;組織實施各類管線的普查,指導和管理各類管線資料庫的動態更新維護工作;推廣運用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辦公自動化。
(七)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業務發展、科技進步、信息交流、技術培訓、政策咨詢等工作;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
村鎮建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起草、制定和組織實施我縣相關地方性規章;指導各鎮建設工作。
(二)參與審核全縣城市化規劃;負責城市化進程中相關城鎮建設工作;指導村鎮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發展指標體系;負責全縣「人居環境獎」的組織評選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工程計劃及城建資金的平衡調度和監督使用。
(四)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城市分區規劃、重要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建重點工程規劃方案和市區主要沿街建設方案;參與審查市區舊城改造、新區開發規劃方案;組織專家對有關建設項目進行論證,保證建設項目的科學合理。
(五)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工程招投標的管理。
(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推進村鎮城市化進程。
(七)編制城市綜合開發、舊城改造和住宅發展計劃;負責有關城市拆遷許可管理,負責住宅小區公建配套立項、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指導和實施全縣住宅產業化發展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做好授權范圍內縣重點工程的協調、調度工作。
(八)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有關重大科技項目的攻關、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及指導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有關建設項目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九)綜合管理全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研究制定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政策;組織編制、審批和管理標准設計。
(十)負責縣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園林城市的審查報批工作。
(十一)綜合辦理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市給排水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供氣、供熱行業的發展。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⑻ 城市規劃局的職能簡述是什麼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2、組織擬訂和修改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鄉鎮、村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規劃的實施計劃。
3、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包括臨時)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4、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
5、負責對全市規劃設計工作的管理以及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和建築設計方案的規劃審查;負責城市設計的管理。
(8)規自局職責擴展閱讀
城市規劃控製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控制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速度,主要是對影響城市性質、發展規模的各方面因素進行有效的引導和制約,特別是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產業結構的調整、人口增長和遷移等方面進行嚴格的規劃管理。
二是控制城市發展的布局和結構,主要是對城市的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容積率、日照間距、建築層數、環境容量、園林綠化要求、自然風貌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及建設部署等方面進行嚴格的規劃管理,防止混亂失控現象。
參考資料
網路-廣州市城市規劃局
⑼ 聊城市規劃局的工作職責
(一)將原市建委負責的村鎮規劃職責劃入市規劃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承擔擬訂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參與擬訂全市城鄉發展戰略,制定相關政策的責任。
(二)承擔組織編制、修訂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和市城市規劃區的總體規劃、專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責任;承擔組織編制、審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責任;承擔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等其他規劃編制工作的責任。
(三)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的責任;承擔參與建設用地計劃和土地劃撥、出讓、轉讓方案的制定的責任;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編制、審查的責任。
(四)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城市環境、園林綠化及其他工程設施的規劃工作的責任。
(五)承擔參與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初步審查和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責任;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內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設計方案徵集和組織評審工作的責任。
(六)承擔對市城市規劃區內已經規劃審批的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的跟蹤管理的責任。
(七)承擔縣(市、區)城鄉規劃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責任;承擔跨縣(市、區)城鄉規劃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的責任。
(八)承擔城鄉規劃科技信息、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城鄉規劃科研和宣傳教育工作的責任;承擔參與城市發展戰略性研究,組織指導規劃人員業務培訓的責任。
(九)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根據魯發[2009]18號文件「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市規劃局在負責上述工作的同時必須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