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科查飯店
1. 我的飯店讓人砸了應該拘留犯罪嫌疑人多長時間
提問涉及的情況應當是尋釁滋事行為。對於尋釁滋事行為,輕則內治安處罰,重則構成容犯罪。
1、屬於治安案件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屬於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之後還要判刑,拘留只是強制措施,不是懲罰。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讓別人帶嫖客到飯店裡休息,被別人舉報去年交的罰款,今年還要拘留嗎
如果你確不知情,應該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不但不應該拘留,也不應該罰款。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故意為之(實際上妓女與飯店多有聯系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拘留和罰款是可以並處的。如果觸犯《刑法》,還有可能受到有期刑處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各地有刑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點標准。比如在上海,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2人次以上不滿10人次,就是情況之一。
3. 派出所的人總來飯店白吃飯怎麼辦
找人幫忙拍視頻傳上網曝光
4. 飯店200平米二樓住宿5人被處罰了,依據是什麼
比如說你這個飯店來的話,有二樓,但是源呢,他屬於一個營業門面不允許住人的。你得重新找一個宿舍然後呢,宿舍五個人,依照法律的話,是每個人至少也得有12平方米,才能住五個人。你如果搞個二三十平方的話肯定是不行的。
5. 飯店治安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飯店沒有什麼治安管理,後廚倒是需要管理的重點地方。後廚是飯店的核心,再就是後廚師傅到荷工人多雜亂,才更需要管理。
6. 我開了一家飯店,派出所有權利關我的店門嗎
你在飯店門前喊客不違法,派出所無權對你進行傳喚,更無權回要求你寫檢查,他們的答行為完全是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嚴禁參與經濟糾紛,辦違法案件,這是早有明文規定的。
你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投訴。
7. 飯店遇到吃霸王餐的可以報警嗎
吃霸王餐,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
吃霸王餐,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民事權利的公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
8. 治安大隊晚上九點多到飯店查消防違法嗎
晚上九點多?你不會跟當地的紀委聯系
9. 飯店吃飯不付錢的人可以報警嗎
飯店吃飯消費的人不付款,這不是明擺吃霸王歺嗎。還有這吃飯消費是什麼程度,是一個人真是餓了還沒錢,消費三幾十元就當做個好人吧,不收費了。如果好多人吃飯費用數目大的,是什原因不給錢,這樣的事還是是報警,讓警方處理好。
飯店吃飯不給錢,原則上,屬於合同違約行為。如果是當場就不給錢,飯店提出異議,並要求給付飯錢時,本方拒絕,並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脅的辦法,強行離開的,行為屬於強買強賣,本質上是一種強制消費的行為,只是這種行為比較特殊,即一分錢也不付,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少付錢或多付錢。對此,可以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