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當事人
㈠ 治安案件當事人有迴避權嗎
什麼案件當事人均沒有迴避的權利。當事人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准否有辦案機關依照許可權裁定。
㈡ 治安案件當事人可以復印材料嗎
不可以的,只有題提起行政訴訟然後可以從法院復印材料
㈢ 派出所處理案件程序是怎樣的治安案件派出所一般在多少天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
1 、接處警,接受報案,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專。
根據治安管理屬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到時你可以到派出所找到具體辦案民警問問案件的進展,沒有辦理的原因,一般情況他們不會拖的,因為他們也會有業務考核,過期處理不了的案件,還要向上級回報原因的。
㈣ 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予處罰
錯。
公安機關不予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上述三項缺一不可,如果只是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所以不予處罰,那麼這個結論是錯的。
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4)治安案件當事人擴展閱讀: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後果
經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但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該予以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㈤ 治安案件當事人不到案可以變成刑事案件嗎
不可能變成刑事案件。若是毆打他人這種治安案件變成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必須專是損傷程度經過法醫屬鑒定後構成輕傷以及輕傷以上。除非你朋友是無事生非,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情況除外。而且就算證據充分,派出所只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按照毆打他人的行政案件處理方式來處理,最多也就是拘留三到十天。按照慣例,拘留了就不賠錢。賠錢就不拘留。派出所只調解三次,三次過後,只能到法院進行自訴,那就是勞民傷財的事了。最好還是協商吧。
㈥ 治安案件當事人能否自行和解
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構成犯罪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賠償金額。
㈦ 派出所治安案件逮不到當事人多久失效
已經立案的,或者雖然沒立案,但是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已經向司法部門報案的,都不受時效限制。
㈧ 治安案件當事人可以離開案發地嗎
如果是取保候審,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否則可以離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回 被取答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為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㈨ 治安案件當事人不承認 但有證人
證人證言是有筆錄的
可以在不透露證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大小還要結合具體情況認定,不是說什麼是什麼。
要求工作人員說明證言的具體內容。
出於保護證人原則,你們是不能見證人的。
㈩ 治安案件當事人一直不到案,以後就沒事了嗎
不可能,如果你一直不說不斷的話,那我就會強制強制強制你的愛抓你答應的話就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不是說沒事了20二式,你是想睡覺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