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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7 03:31:26

Ⅰ 長春市水利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水土保持、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水利、水土保持、漁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專項規劃和論證工作;負責全市地下水行政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協調全市水文工作。
(三)負責擬訂全市城鄉供水、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城鄉供水水源規劃、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及年度實施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回供和節約用水及水電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按照國家、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負責擬訂全市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水體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及水利資金管理工作,協調開展有關審計監督工作。
(六)按管理許可權,負責編制、審查全市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准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湖庫、重要水源地的治理與開發;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省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行政區的重要水利工程;依法負責全市水利行業、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主要江河、水電站大壩(堤防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監管;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八)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和城鎮蔬菜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九)負責全市水利、漁業、水土保持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城市防洪工作;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長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與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指導漁業執法、監察和漁政隊伍建設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協調處理重大漁事糾紛。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水庫工作主要做什麼

主要就是監控水位,防洪泄洪

Ⅲ 加水庫對水生態環境方面的職能是什麼

水庫對生水生態環境的作用,第一個可以儲存很多的水分,第二個可以利用水庫的環境來養魚養蝦等等。

Ⅳ 水庫安全管理的水利部八項明確要求

水利部副部長矯勇主持會議並就水庫蓄水安全專項檢查方案作說明。中紀委駐部紀檢組組長董力、水利部副部長劉寧、總規劃師周學文出席會議。
陳雷分析了水庫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就進一步加強水庫安全管理提出八項明確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水庫安全管理。各級水利部門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理念,把確保水庫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責任、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納入領導班子和水庫運行管理人員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獎懲分明、常抓不懈、齊抓共管的水庫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健全汛期與非汛期並重的水庫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全程抓,班子成員要協力抓,進一步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和培訓,切實增強水庫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著力把重視水庫安全、加強水庫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不但要確保汛期水庫安全,也要確保非汛期水庫安全。
二要深入開展水庫安全隱患排查。各地要認真吸取教訓,立即對轄區內的所有水庫逐庫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既要排查除險加固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工程質量,也要排查運行管理特別是蓄水管理。前期工作要重點檢查初步設計內容是否全面覆蓋了安全鑒定的內容,是否嚴格遵守審查審批程序和許可權。建設管理要重點檢查建設內容是否與初步設計一致,批準的建設內容特別是大壩穩定、基礎防滲、泄洪安全、穿壩建築物等主體工程是否全面完成,設計變更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各項建設管理、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工程驗收是否符合相關制度和程序要求。運行管理要重點檢查非汛期水庫安全運行責任制是否落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執行是否到位,蓄水管理是否嚴格規范,水庫良性運行機制是否建立。排查工作要具體到每個水庫項目、每個關鍵環節、每個重點部位、每個管理崗位,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置,及時消除隱患。
三要針對發現問題逐項進行整改。各地要對排查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分析,區分輕重緩急逐項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對因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而遺留的未建工程,尤其是涉及水庫安全關鍵部位的工程,地方政府要盡快落實建設資金,抓緊完成建設任務。要逐庫落實應急預案,加強工程監測巡查,完善預警預報和群眾轉移避險方案,確保群眾生命安全和水庫安全。對排查發現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凡屬工作失職的,要分別追究相關環節的責任。對已發生質量與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四要全面落實水庫安全管理責任。各地要全面落實以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按照隸屬關系逐庫落實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管護責任人,正在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還要認真落實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制。水利部每年公告全國大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名單,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公告全省中型以上水庫安全責任人名單,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所有小型以上水庫安全責任人建立名冊,予以公告。水庫安全責任人要切實負起水庫安全管理責任。
五要嚴格規范水庫蓄水運用管理。各地要對轄區內所有水庫特別是近期完成除險加固初期蓄水運用的水庫進行全面檢查,凡是非汛期超設計標准蓄水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近期完成除險加固初期蓄水運用的水庫,必須按照規定分階段蓄水,並加密監測頻次,密切跟蹤監測水庫大壩等建築物的運行和安全狀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未經蓄水驗收的水庫一律不得蓄水運行。北方寒冷地區尤其要重視水庫初期蓄水的安全問題,嚴格控制蓄水水位,密切關注天氣變化,避免因凍脹等因素危及大壩安全,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六要切實加強水庫安全運行管理。要建立健全水庫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凡未制定調度規程的水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庫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水利部頒發的《水庫調度規程編制導則》,抓緊制定水庫調度規程,並按調度規程嚴格水庫安全運行管理,未實施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必須降低水位控制運用。要按照水管單位體制改革要求,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主體,落實管護人員,保障管護經費。要加強管護人員業務培訓,落實全天候值班值守制度,強化日常安全監測與巡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七要著力加強除險加固建設管理。除險加固項目法人要負起責任,加強管理;勘察設計單位要充實技術力量,保證勘察設計工作質量,認真做好現場技術服務;設計審批單位要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保證水庫除險加固方案科學合理;施工企業要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證施工質量;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把好工程質量監理關。要嚴格執行「三項制度」,健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的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竣工驗收相關人員質量終身負責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質量安全監督與巡查,切實加強工程驗收管理,做到項目不完建的不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不驗收,功能不具備的不驗收。
八要提前做好水庫安全度汛准備。各地在加強非汛期水庫安全管理的同時,要提早動手,超前准備,確保水庫迎汛、度汛安全。對水毀、旱損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要利用汛前寶貴時間,抓緊進行修復和處理。新建水庫和正在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度汛方案要求安排施工,進度一定要服從質量和安全。要加強水庫汛期調度管理,嚴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蓄水,有重大險情的水庫必須空庫迎汛。要落實搶險隊伍,備足搶險物料,加強應急演練,有效預防和妥善應對突發事件。

Ⅳ 水庫對水生態環境方面有哪些職能

一、對氣候的復影響:制

修建大、中型水庫及灌溉工程後,原先的陸地變成了水體或濕地,使局部地表空氣變得較濕潤,會增加降雨量、導致氣溫發生變化,年平均氣溫略有升高。
二、對水文的影響:
水庫修建後改變了下遊河道的流量,存蓄了汛期洪水,截流了非汛期的基流,會使下遊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斷流,並引起周圍地下水位下降,下游天然湖泊或池塘乾涸,入海口泥沙淤積,造成海水倒灌。
三、另外對水體、土壤、周邊漁業等等都有或多或少的影響

Ⅵ 水利單位的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利、水電等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
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規 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3. 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區縣(自治縣、市)水中長期供
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 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它重大建設項目的水
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 徵收制度;發布重慶市水資源公報;主管全市
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組織、指導和監督
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5.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
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 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6. 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區縣(自治縣、市)間的水事糾紛。

7.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市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按有關規定監管水利國有資產;指
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 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市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
見。

8. 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
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 水利工程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

9. 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江河、湖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
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區縣(自 治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
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2. 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行業安全
生產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 研究和技術推廣。

13. 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對江河和重要水利水
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14. 在市政府電力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制定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的水電及電網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
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指導 水利行業水電管理,監管水利電業國有資產。

15.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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