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的職責
Ⅰ 刑辯律師的職責3000字的論文
論文寫作者來說,最好擬一個比較詳細的寫作提綱,不但提出論文各部分要點、而且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詳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等都有所反映,寫作時即可得心應手。不要著急,找我拿參考。
Ⅱ 「刑辯天下」是什麼是做什麼的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務
「刑辯天下」是由中山大學刑法學碩士研究生邱楓律師於2009年聯合全國一批高學歷、有著豐富刑事辯護經驗的中青年律師自發組成的刑事辯護組織。團隊成員及服務范圍現已遍布全國幾個主要重點城市,包括廣州、北京、上海、成都、重慶等。團隊主要由專業律師、專家顧問及後勤人員三大部分構成。
「刑辯天下」成員均畢業於北京大學、中山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國內一流法學院校,且刑事辯護經驗均在七年以上。「刑辯天下」 中大多數律師自執業以來就將刑事辯護作為了自己畢生堅持和發展的事業方向,一心期望有朝一日在刑事辯護領域能夠有所建樹。時至今日,我們的律師已然構成了國內目前最專業的刑事辯護團隊之一,多年以來,成功辦理了大量疑難案件、多起無罪辯護成功、多起死刑案件被改判、大量的案件當事人輕刑化處理。基於良好的業界口碑,團隊還承接了許多在社會上有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辯護工作以及多起經濟管理及行業監管部門、央企、及地方黨政系統高官、高管被控告案等。
「刑辯天下」除了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之外,還包括了專家顧問,均為國內一流學府中任職的法學教授及知名的法官,在遇到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時能夠給予我們的辯護律師團以更加科學和理性的辯護指導;為了更好的服務於委託人,「刑辯天下」還配備了專業的後勤服務人員,協助辯護律師更好的履行辯護職責。
「刑辯天下」業務領域涉及:代理當事人進行刑事案件的舉報、控告;為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為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審判階段的被告人、上訴人提供刑事辯護服務;代理被害人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和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代理當事人進行刑事案件申訴以及其他與刑事有關的法律活動。
「刑辯天下」在傳統刑事辯護業務的基礎上還積極創新,集思廣益,研究開發刑事法律非訴訟業務,並在諸多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特大重大事件中發揮了團隊的刑事非訴訟業務能力。團隊刑事法律非訴訟業務服務對象覆蓋眾多大型國企和部分跨國企業,團隊在為眾多跨國企業、大型國企提供企業刑事責任防禦方面,獲得了客戶的一致好評。
刑辯天下,專注刑事辯護。
Ⅲ 刑事辯護人注意的風險有哪些
刑事辯護人注意的風險有哪些
一、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
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復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了解這些情況。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咨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咨詢問題。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時存在風險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說,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
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四、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對象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五、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著名刑辯律師王思魯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像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辯律師執業風險的來源之一,也是許多律師對刑事辯護『保持慎戒』的罪愧禍首」。
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是否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是否有權將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實務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展開調查的話,那就與國家機關的偵查權存在沖突。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六、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哪些可以傳遞給,哪些不能傳遞?律師是否可以帶「家書」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與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傳遞?是不是什麼材料都可以讓其簽?
實務中,律師不得秘密夾帶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文件。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注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簽,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七、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作為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託的律師了解工作情況。
律師是將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一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屬國家秘密。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泄露,可能被認定為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害。一旦發生結果,律師難逃其責。
八、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復制一套給委託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閱?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律師可以通過復印、拍照方式復制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復制。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復制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秘密,復印給委託人,屬泄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閱?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鑒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
對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閱,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一旦翻供,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十、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范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
在與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等結果。
任何一項事業都存在風險,但刑辯業務的風險卻大不同於其他的風險。它能使一個優秀的刑辯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更能讓一個成名的大律師淪為階下之囚。現行的相關規定,可能存在問題,但在沒有改變之前,作為律師應當注意規避這種風險。當然這不是說做刑事案子不要投入。需要投入,透徹地了解案情,甚至是熟知每一個細節,不投入進去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是你又要保持一定的距離,要注意自我保護,如果你把自己都投進去了,你怎麼保護你的當事人?所以我認為,刑辯律師在發展開拓業務的同時,應當做好刑辯業務風險的防範。
(一)、擺正位置首先我認為,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得罪公訴人、法官毫無意義。我每年都要承辦近百起刑事案件。每年都有五、六起案件被宣告無罪或檢察院撤案,並且,截止今日,尚無一人被判處 死刑(被處決)。但我從不得罪公訴人和法官,因為我明白,控、辯、審三方雖然在法庭立場各異,觀點不一,甚至控辯雙方針鋒相對,但共同追求的 目標都是為了「保護人權,公正司法」。所以刑辯律師沒有任何必要為使辯護權而得罪公訴人和法官。這樣,就避免了因攻擊對方而帶來的職業報復的可能。
(二)、端正心態刑辯律師在法庭不要以攻擊對方作為追求目標,而應是以說服法官為主要任務。只要在法庭上說服了法官,就應適可而止,不要一定與公訴人爭一言之短長。得理不饒人。庭審結束後,刑辯律師應主動上前與公訴人握手「言和」,對公訴人行使職務的行為表示理解。從而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防範因庭審中激烈的針鋒相對而發生的執業風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刑辯律師還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我們在進行辯護的時候都應該有個心理准備。世界上的事情沒有什麼是絕對的,所以端正自己的心態、擺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少刑事辯護的風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於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於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Ⅳ 是不是做刑辯律師的風險要比一般的民事律師要高
當然是這樣的,但是會得到很大的滿足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版規定的辯護律師的權職責主要側重於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法律貓指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於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從而使辯護律師更好履行辯護職責,更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Ⅳ 刑辯律師的刑辯律師的職責與目標
刑辯律師的責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委託,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Ⅵ 律師如何做好刑事辯護
1、尊重法官。法官是一個代表法律的職業,與法官的人是兩個概念,我們應當尊重的不僅僅是做法官的人,更是人所作的法官,尊重的是法律。 2、避免仇視公訴人的心態,這種仇視心態是錯誤的。辯護律師所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品質是對當事人的忠誠,如果你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結果是不利於當事人,說明你的辯護是失敗的。實踐中影響判決形成的因素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很多因素在起作用,而律師除了法律之外就沒有任何力量可以依仗,所以讓法律和事實主宰案件的一切是律師永遠的努力方向。 3、當事人是最大的敵人
首先,律師是靠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來生存的,某種程度上講,律師是商人,辯護律師也是這樣。律師的職業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除了法律上的委託和經濟上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還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當事人之所以不答應全部支付律師費,重要的原因是對律師不是完全信任,或者他期待律師給他一些案件結果上的承諾。刑事案件的特點在於案件結果的不確定,刑事辯護律師為當事人承諾案件結果被稱為「包打官司」,是違反職業道德的,而且律師的辯護工作從結果來看其主流是「屢敗屢戰」;其次,對法律的信仰並不意味著迷信法律,因為法律本身並不是剛性的東西。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懲罰手段,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尋找辯護律師的幫助時往往對辯護律師的作用存在誇大的期望,這種期望的誇大程度一般來講會超過你的想像。有些律師,尤其是年輕的辯護律師經常很容易被當事人的情緒影響,以至於自我誇大自己的能力和作用,使自己的工作最終落入被動。 4、清楚法庭發言的目的。 法庭上律師發言的目的肯定是說服法官採納自己的辯護意見,除此外的任何目的都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不是為了這個目的而發表的言論,都是多餘的。發問無非是想讓被告人或者證人對法官說明一個事實,這個事實最終會支持辯護律師的辯護觀點。對公訴機關列舉的證據進行質證也是為了說服法官,要告訴法官這個證據是虛假的、應當被排除的、或者證明了一個相反的事實,等等。但是,無論是什麼樣的理由,律師不是指責辦案機關的錯誤,而是讓法官知道這個錯誤是什麼。法庭辯論也不是為了說服公訴人,而是對法官表達自己的意見,爭取說服法官採納自己的意見,根據剛才我說過的辯論的一般規律,說服辯論對手是永遠不可能的。一般來講,自己的觀點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是與對方進行交流。法庭發言的時候,律師大多數時間其實都應當面對法官,用眼神與表情來與法官交流。
Ⅶ 律師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職業對於律師來說存在職業道德這種東西嗎
律師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職業?對於律師來說存在職業道德這種東西嗎?
一、以前我曾經問過一位老師 如果一個小偷告訴心理醫生他偷了東西 那心理醫生還應該恪守職業道德嗎?老師跟我說 不 因為法律是高於道德的
心理醫生的職業道德,是保護病人的病理隱私;
二、最近看到一些律師為一些十惡不赦之徒進行無罪辯護的案例,我知道律師的職責就是將委託人的利益最大化,
這個提法是錯誤的,應當是律師的職責就是將委託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三、但是如果明知這是有悖於事實的他們仍應當這樣做嗎?
這個提法也是錯誤的,律師職來要求他必須要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做出不利於委託人的作為,會受到處罰的;包括當刑事訴訟被告人,高委託律師陳述了,偵察機關並不掌握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時,律師無權以公民身份予揭露或舉報。這是職業規范。
四,律師就不應該接受道德的拷問嗎?律師不應該用良知來思考嗎?這個職業是不能用道德衡量的嗎?
道德是民間規范,職來有時與道德無關,法警執行死刑人犯,不叫做殺人!導彈之父馮-卡門是偉大科學家,但美國確利用他的科研把廣島毀掉.
五、醫生以救活自己的病人為最高追求,但他們不能因此就去取一個將死之人的心臟。這個類比成立嗎?
醫生的職業,與病人有關,與病人是好人壞人無關。
以上提問可以看出,你屬於偏執性人格,屬於A型血。應到我這做心理較正。自已要多學知識,用哲學觀點看世界。哲學就是辯證。
Ⅷ 刑辯律師的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並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無,而是舉足輕重內。關鍵的問容題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職責,切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協調控辯審三方的訴訟功能,從而進一步推進法治化建設的進程。希望能喚起人們對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辯護規則的高度審視。立法上,我們寄希望於訴訟活動中能給予控、辯雙方相對平等的權利和地位;刑事辯護規則上,我們寄希望於構建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關系。一改通過限制刑辯律師的訴訟權利來維護控方優勢地位的現象,以便控、辯雙方都能以邏輯而不是以偏見來參與訴訟。
Ⅸ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都是為了給犯人推卸責任
1、這是社會對刑辯律師的偏見。
2、刑辯律師是維護當事人的回合法權利。這幾年,相信你聽過答不少駭人聽聞的冤 假錯案,因為當事人的力量都是薄弱的,對於法律知識是非常的無知的,律師的作用一方面是給當事人提供該法律知識。另外一方面,要判人罪,也得讓人心服口服,是不是他做的,不能由公 安檢 察院說了算,還得讓人說話吧。
舉個簡單例子:假如你被抓了,因為有人說你打了他。公安機關、被打人的肯定會努力說你打了人吧,你肯定會說自己沒打。而你對法律什麼都不懂,又見不了你的家人,對案件的情況什麼都不懂,甚至是不明白為什麼被抓了。那你總得找個會的人,幫忙吧,證明你沒打人,或者是打了但下手不重,對方的證據是虛假的,哪裡有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