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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裁判員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6 22:25:42

『壹』 根據籃球規則零八版,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有哪些

第 46 條 主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6-1 主裁判員使用什麼程序挑選比賽球?
答:為檢查、挑選比賽球,主隊有責任為裁判員提供至少 2 個使用過的球。如果主裁判員認為主隊提供的適當使用過的球是不合用的,應選擇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6-2 比賽中,發生規則中未明確涉及的事件。裁判員如何應對這種情況?
答:關於《籃球規則》中未明確涉及的時間或情況,《籃球規則》第 46 條授權主裁判員根據公正競賽的精神和意圖以及規則的基本原理來作出裁決。這是通常稱作的「彈性權力」規則。
46-3 技術代表有權否決主裁判員作出的裁決嗎?
答:不。萬一意見不同,主裁判員應作出最後的宣判。
46-4 管理開始第 1 節的跳球以及開始剩下的每節的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是主裁判員的責任嗎?
答:是。
46-5 裁判員們未能聽到結束一節的信號響聲。在著同一時候,投籃得分。為應對這種情況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裁判員的責任在於確定信號響聲是否先於投籃的球離手。如果他們不能確定,那麼他們應征詢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的意見。在進行正當的咨詢之後,主裁判員有責任作出最後的裁決。如果信號響聲是在投籃的球離手之前,那麼投籃比計得分。可是,如果投籃的球離手先於信號聲響,那麼投籃應計得分。[也見判例 46-6]。
46-6 裁判員們未能聽到信號聲響,該信號聲響結束:[a]比賽;一節,氣候還有要比賽的節。在大約同一時候,發生一次犯規。為應對這種情況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裁判員們應遵循上面判例 46-6 列舉的同樣程序。主裁判員的責任是作出最後的裁決。在[a],如果主裁判員斷定信號先於犯規的發生,那麼犯規應被忽略。可是如果斷定犯規先於信號聲響,那麼犯規應被適當的處罰。在,如果信號聲響先於犯規的發生,犯規應被忽略,除非是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如果是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象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任何犯規那樣被處罰。如果犯規的發生先於信號聲響,應象在比賽時間內發生的任何犯規那樣被處罰。
46-7 第四節剩下 14 秒鍾,比分是:A 隊 81;B 隊 80。A 隊違例後,判給 B 隊擲球入界,計時員沒有開動比賽計時鍾,之後球被 B5 在 B 隊的前場控制。這時教練員 A 提醒計時員注意比賽計時鍾還沒有開動的事實,計時員立即開動比賽計時鍾。接著 B5 運球上籃並在比賽計時鍾上剩餘 8 秒鍾時投籃得分。教練員 A 促使裁判員注意比賽計時鍾的錯誤並堅持比賽時間已終了,如果比賽計時鍾在適當的時間被開動。教練員 A 堅持 B5 的得分應取消並堅持認為比賽已結束。在應答教練員 A 的要求中裁判員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裁判員們應與記錄台人員商量以便確定錯誤是否真正發生。如果真的發生,他們必須有關於走過多少時間的確切的信息。如果斷定是在比賽時間內的中籃得分,中籃應有效並且比賽計時鍾應響應的調整。如果斷定是在比賽時間終了之後中籃得分,中籃應被取消並且比賽結束。
46-8 一節比賽剩下一秒鍾,判給 A 隊一次擲球入界。擲球入界後,球觸及後場並未被場上隊員觸及而滾出界。當球觸及後場時,計時員錯誤的開動比賽計時鍾。在比賽計時鍾能被停止之前一節結束。教練員 B 促使裁判員注意比賽計時鍾已被錯誤開動的事實。計時員承認錯誤並告知裁判員發生錯誤時比賽計時鍾上剩下一秒鍾。應在比賽計時鍾上撥到一秒鍾和判給 B 隊一次擲球入界嗎?
答:是。裁判員們要有關於走過多少時間的確切的信息。
46-9 A3 正向球籃運球時,主裁判員宣判 B4 犯規,副裁判員宣判 A4 三秒違例。主裁判員的宣判應優先於副裁判員的宣判嗎?
答:不。為了確定哪一個違犯,是犯規還是違例先發生,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必須立即商量。如果斷定犯規先於違例,違例應被忽略;如果斷定違例先於犯規,犯規應被忽略,除非是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46-10 為確定一個投籃得分或一次犯規或違例是否發生,允許主裁判員使用錄象嗎?
答:不。
第 47 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7-1 直到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 18 分鍾,或者 A 隊、或者 B 隊沒有到達球場。在雙方隊到達球場並開始熱身聯系之前,裁判員的裁判權不開始嗎?
答:不。裁判員應該在比賽開始前 20 分鍾到達球場,他們的裁判權即開始。
47-2 當球成死球以結束最後一節比賽時,裁判員的裁判權結束嗎?
答:是。然而,在比賽時間結束後,在主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不結束。
47-3 在比賽已結束之後,但是在主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A5 出現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這種情況如何應對?
答:因為比賽已經結束,裁判員們對這種行為不能判罰犯規。主裁判員應在記錄表背面提供事情的詳細摘要,以便送交競賽的管理部門。
47-4 裁判員們觀察到一名球隊成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a]在比賽將要開始之前 25 分鍾;在結束比賽的信號響起之後。裁判員遵循的適當程序是什麼?
答:在[a]和,不能判罰犯規。裁判員的裁判權的開始不能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 20 分鍾。當結束比賽的信號響起時裁判權結束。可是,主裁判員有責任在記錄表背面註明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以便送交競賽的管理部門。
47-5 何時允許裁判員調整比賽計時鍾上的時間?
答:只當裁判員們確信計時員或在開動、或在停止比賽計時鍾中發生錯誤。裁判員們還必須掌握作為該錯誤的結果走了多少時間或沒走的正確信息。
47-6 當 A3 嘗試一個成功的 2 分投籃時被犯規,這時比分是:A 隊 84,B 隊 87。球在空中時第四節時間終了。在時間終了之後,A5 發生一次技術犯規。判給 A3 一次罰球,罰球是[a]成功的;不成功的。關於 A5 技術犯規裁判員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在[a],這是比賽成平局,應打決勝期。A5 的犯規應看作是發生在比賽休息期間。該犯規的罰則是判給 B 隊兩次罰球,然後由 B 隊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線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決勝期。對於下一次交替擁有擲球入界開始決勝期。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權的隊不因犯規而失掉權利。在,比賽已經結束,不判罰犯規。
47-7 比賽時間結束後,A 隊隊長通知裁判員 A 隊要抗議比賽結果。作為 A 隊要抗議的結果裁判員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隊長應在記錄表為抗議提供線上簽字,然後,主裁判員或技術代表有責任在一小時內將此抗議報告給競賽的管理部門,有關抗議的詳細程序見《籃球規則》附錄 C——抗議程序。47-8 A1 在做 2 分投籃動作時被犯規,這是比分是:A 隊 58,B 隊 60。投籃的球在空中時,結束比賽的信號響起。投籃未成功。這時 A1 公然地辱罵裁判員。裁判員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應判給 A1 2 次罰球。如果 A1 的 2 次罰球都不成功,那麼比賽應結束,並且 A1 的行為應在記錄表背面註明。如果 A1 2 次罰球都成功,那麼應判罰 A1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在執行 2 次罰球和決勝期前的 2 分鍾間隔之後,由 B 隊以擲球入界繼續比賽。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不因為 A1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而失掉擁有的權利。
47-9 在只有兩名裁判員執裁的比賽中,當一名裁判員受傷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為了確定受傷的裁判員能否繼續執裁,耽擱的時間不超過 10 分鍾。如果受傷的裁判員不能繼續執裁,並且,如果一名有資格的為其他裁判員所能接受的替補裁判員在場,應以 2名裁判員繼續比賽。如果,沒有這樣的替補裁判員在場,那麼以一名裁判員繼續比賽。
47-10 在信號響起了之後,為了結束:[a]一節,該節不是最後的;最後一節;B2 發生一次犯規。在每種情況中犯規應被忽略嗎?
答:在[a]犯規應被忽略,除非是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如果是這樣的犯規,應被看作是發生在比賽休息期間並相應地處罰。在,因為比賽已結束,犯規不應被處罰。如果 B2 的犯規被看作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裁判員們應在記錄表背面註明該事件。
47-11 在最後 2 分鍾的比賽中,A4 的投籃得分。在球穿過球籃之後,球滾離球場很遠。最靠近的裁判應鳴哨通知計時員停止比賽嗎?
答:不。因為命中得分比賽計時鍾已經停止。得分隊的對方對可替換或請求暫停。可是,如果裁判員鳴哨,雙方隊都將能替換或請求暫停,這是不符合規則精神的。
第 48 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48-1 為表明發生在一節內的全隊犯規次數,記錄員使用什麼顯示?
答:記錄員可用兩個紅色犯規標志。適宜的電子裝置也是允許的。至於這些標志的調度指示,見判例 48-4。
48-2 在比賽中,記錄員如何通知由一名隊員發生的犯規次數?
答:可用五個隊員犯規標志。每個標志被編上 1-5 的號碼。帶有 1-4 數字的標志為黑色字,白色底;帶有 5 數字的標志為紅色字,白色底[見器材附錄]。至於隊員犯規標志的使用指示,見判例 48-4。
48-3 B 隊確信 B3 只發生了 3 次犯規,但是記錄表出示 B3 已發生 4 次犯規。B 隊隊長促使裁判員注意這個問題。給 B3 登記的犯規次數應改變嗎?
答:裁判員應征詢記錄員的意見,如果必要,征詢其他記錄台人員的意見以確定錯誤是否已發生。如果發現確切的信息表明該錯誤已發生,那麼應改正記錄表。否則,登記在記錄表上的犯規次數應看作是正確的。
48-4 B5:[a]發生一次非第 5 次犯規的犯規;發生第 5 次犯規;[c]發生 B 隊在該節第 4 次全隊犯規。記錄員如何對這些犯規發出信號。
答:在[a],記錄員用舉起所帶數字與 B5 發生的犯規次數相一致的隊員犯規標志來通知犯規。隊員犯規標志指明的數字為黑色字,白色底。在,隊員犯規標志顯示的數字為紅色「5」,白色底。在[c],犯規的次數的顯示與[a]和[c]相同。此外,在靠近 B 隊球隊席的記錄台一端的紅色全隊犯規標志應顯示。全隊犯規標志在犯規後球一成活球就顯示。
48-5 A5 和 B5 捲入一次雙方犯規。在混亂中,記錄員沒有認清這是 B5 在比賽中第 5 次犯規。因此,未通知 B5 已發生第 5 次犯規。B5 作為一名隊員參賽。錯誤被發現時:[a]B5仍作為一名隊員參賽;作為一次替換的結果 B5 坐在球隊席上。為糾正這種情況,裁判員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因為沒有通知 B5 第 5 次犯規,B5 的繼續參賽不能被處罰。在[a],一有機會 B5 應清除出比賽,並未置任一隊於不利。B5 所有得分應計入;B5 繼續參賽中發生的任何犯規應作為隊員犯規處理並相應地處罰。如果在發現錯誤時已判給 B5 罰球,那麼 B5 的替補隊員應執行罰球。在 B5 的替補隊員已進入比賽之後,比賽應從中斷處繼續。在,應通知教練員B 和 B5 不能再能參賽。
48-6 記錄員發生的錯誤是把 A3 的 3 分投籃僅計入 2 分。假設主裁判員確信錯誤已經發生,主裁判可以改正這個錯誤嗎?
答:是。在主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的任何時候,錯誤可被改正。在記錄表簽字之後,不能做改變。
48-7 誰負責操作交替擁有箭號?
答:這是記錄員的責任。
第 49 條 計時員:職責
49-1 在開始比賽的跳球中,計時員何時開動比賽計時鍾?
答:當球被合法地拍擊時開動比賽計時鍾。
49-2 在擲球入界中,或一次未成功的罰球後球仍是活球時,何時開動比賽計時鍾?
答:當球首先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一名場上隊員觸及時,應開動比賽計時鍾。
49-3 在第 4 節或決勝期的最後兩分鍾比賽中投籃得分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嗎?
答:是。
49-4 A 隊請求暫停,之後 B 隊投籃得分。因為過分的嘈雜聲裁判員們沒有聽到計時員發出的暫停信號。比賽繼續,直到:[a]A 隊投籃得分;B 隊投籃得分。裁判員們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B 隊一投籃得分計時員就必須停止比賽計時鍾,並且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例如把球拋到場上,以便得到裁判員們的注意。然後,應判給 A 隊一次暫停。在[a]和,投籃不應計得分,當時比賽計時鍾已停止。所有犯規[除非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消耗的時間和附加的活動應取消。暫停後由 A 隊在 A 隊球籃後面的端線[但不是正好在籃板後面]以擲球入界繼續比賽。
49-5 A 隊請求暫停,之後 B 隊投籃得分。因為過分的嘈雜聲裁判員們沒有聽到計時員發出的暫停信號。比賽繼續,直到:[a]A4 發生一次犯規,B4 發生一次犯規。裁判員們應遵循什麼程序?
答:投籃得分計時員就必須停止比賽計時鍾,並且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上得到裁判員們的注意。然後,應判給 A 隊一次暫停。在[a]和,犯規應被忽略,除非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由 A 隊在 A 隊球籃後面的端線[但不是正好在籃板後面]以擲球入界繼續比賽。可是,如果任一犯規是技術犯規,或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暫停後已適當的罰則繼續比賽。
第 50 條 24 秒計時員:職責
對於 24 秒計時鍾的操縱以及相關的情況見第 29 條 24 秒鍾下面的判例

『貳』 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有哪些動作怎麼做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1、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3、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常見的動作:
1、得一分——單手食指伸出(與地面垂直),與眼睛同一高度(身高低於170CM,建議手舉高點擺到175CM的位置),停留1~2秒(以便讓記錄台、球隊、觀眾清楚是多少分),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向下彎曲。
2、得二分——單手食指與中指伸出,與眼同高,停留1~2秒,接著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與中指向下彎曲。
3、三分試投(不是得分,是投籃隊員正在三分投籃區域做三分的投籃嘗試)——單手過頭頂伸直手臂舉向空中,拇指、食指、中指展開。
此手勢自投籃隊員作三分試投時,追蹤裁判立即作出,一直保持到球觸及籃圈但不中籃可以放下,或沒有辦法中籃的三分試投也可以放下。當4區的三分低位區有三分試投,前導裁判必須以此手勢提示追蹤裁判有三分試投,而追蹤裁判必須重復此手勢以確認三分試投的有效性,當追蹤裁判舉起手勢確認,前導裁判才能放下他的手勢。
4、三分投籃成功——兩個手全高舉過頭頂(伸直手臂),每個手伸出拇指、食指、中指表示。
此手勢必須由追蹤裁判作出,也只有追蹤裁判才有權力作出,前導裁判不得做此手勢。除非前導裁判宣判了防守隊員對投三分隊員的犯規,而三分中籃時,此手勢才由前導裁判作出並確認三分投籃是否有效。
5、取消得分或取消比賽——雙手(手掌)在胸前作交叉狀(剪刀狀)交叉一次。
比賽中常見的國際裁判員有激情的表演,比如A1運球結束連跑一步、二步、三步投籃,接著投籃球進,裁判員馬上鳴哨投籃得分不算,並非常誇張地用兩手掌在胸前交叉、交叉再交叉,以此特別強調得分無效(記住:裁判員的手勢比語言更有力!)。

阻擋:犯規鳴笛後,雙手叉腰,這樣來回幾次。
打手:犯規鳴笛後,左手成90度,右手拍打左手一下。
推人:犯規鳴笛後,雙手作同樣的前後推動,2至3次。
走步:犯規鳴笛後,雙手握拳,前後滾動3至5次。
雙帶:犯規鳴笛後,雙手手掌張開,上下排動3至5次。
暫停:雙手手掌做同樣90度向上肩碰,1至2次。

『叄』 籃球場上一般有兩個裁判,那他們是怎麼分工的呢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以NBA為例:場上總共三個裁判,分工明確合理。

一個裁判放置在底線,一個在弱側邊線,一個在中線,如三角進攻一般基本站成一個等邊三角形,當球在外線時,邊線裁判就如圖所示站在罰球線的延長上(foul-line extension),當球落入低位之後,他也要相應地向下站。

往往分工是,弱側裁判重點看管無球人,底線看低位並數三秒,中線裁判看球和跟快攻。三個裁判的視野分部應該說已經是相當合理了,並且相對雙裁判來說基本沒有視線盲點。


(3)籃球裁判員的職責擴展閱讀:

籃球裁判員在一場激烈的籃球比賽中,不僅要跑4-5千米,而且,大腦皮層還要不斷地接受來自各個不同地主,不同方向和不同對象的各種各樣的突發性的信號刺激,然後根據規則中的復雜條款進行快速的思維,並要求在極短的時間內作出准確的應答活動。

因此,籃球裁判員的臨場工作,是項復雜、細致和艱苦的工作,不僅是高強度的體力勞動;而且是高強度的腦力勞動。所以,籃球裁判員必須具有健康的體魄,特別要具有籃球裁判員需要的速度和速度耐力。要經常地進行身體鍛煉,要在臨賽前的15天,有計劃和系統地進行身體訓練。

只有這樣,才能精神飽滿,頭腦清楚,反應迅速,思維敏捷,才能連續緊張地進行工作,才能跟上和適應籃球運動發展的需要。

『肆』 籃球比賽中追蹤裁判的職責

一、籃球比賽中有三個裁判。
前導裁判:意為裁判員的位置在端線。
中央裁判:意為無球位置內的外側裁判,站在罰球線延長線上步遠和罰班幹部圈頂部的中路上。中央裁判可站在記錄台同側或對側。
追蹤裁判:意為站在離中場線最近的外側裁判,在28英尺線的附近。如果出現進攻轉換,追蹤裁判將成為新的前導裁判。追蹤裁判可站在記錄台的同側或對側。
二、基礎知識
28英尺線:是從端線沿邊線向中線量出28英尺(約8.5米)所得出的線,全場共有四條。
輪轉:意為在活球的情況下,球的位置決定前導裁判發動輪轉,前導裁判向球側的移動命令追蹤裁判和中央裁判改變位置。當球換邊時完成此輪轉。
交換:當一位裁判員宣判犯規或違例天成死球時出現。
球側:從端線到端線,(以球籃為中心點)把球場劃分為兩部分,在進攻隊的前場球所在的位置為球側。
強側:前導裁判的位置決定強側。
弱側:前財裁判的對側。
記錄台一側:記錄台所在位置一側。
記錄台對側:記錄台所在位置的對面。

三、基本原則
在任何情況下,三位裁判之間必須保持寬廣的三角形,面向場內監控所有隊員。
宣判犯規的裁判員向記錄台報告犯規後,他必須移動到記錄台對面的位置上,因此,前導裁判員和靠近記錄台的裁判員不宣判犯規不換位,如宣判犯規則要和記錄台對面的裁判員換位;而記錄台對面的裁判員宣判了犯規不換位,不宣判犯規則要和宣判犯規的裁判員換位。
執行罰球的裁判必須面向記錄台,他肯定是宣判犯規的裁判,也一定成為中央裁判。
裁判員宣判了犯規,他只要跑出人群就可以向記錄台報告,而要換位的裁判員則要慢慢地移向新的校園並撿球,另一裁判員則應選擇一合適位置,監控所有隊員直到向記錄台作出報告的裁判員轉身觀察隊員為止。
擲前場時,前導裁判員應位於籃板與球之間;擲後場端線球時,追蹤裁判則應位於邊與球之間。
正常攻守轉換時,三位裁判員的換位原則是,追蹤 → 前導、中央 → 中央、前導→追蹤。
裁判員們要始終知道:(1)球的位置;(2)其他裁判員的位置;(3) 隊員們的位置。

四、裁判員的落位與移位
前導裁判
應落於端線外1-2米處,保持一寬廣的視角;
一般情況下應在罰球線梯形線與端線的兩交點之間(6米)移動,為了找到更好的觀察角度,在特殊 情況下也可越出此范圍;
當球罰球線以上,從強側轉移到弱側時他則要快速移動到另一側,以獲取最佳的觀察位置;
一般情況下,他應與追蹤裁判在同一側;
他應根據球的位置決定自己所處的位置,從而發動裁判員們的輪轉;
正常的攻守轉換時,他成為新的追蹤裁判。
追蹤裁判
一般情況下,他在有球一側的28英尺線附近移動;
通常與前導裁判在一側;
當中央裁判移動換位後,他移動到同側中央裁判的位置上;
正常的攻守轉換時,他成為新的前導裁判。
中央裁判員
通常在無球區;
移動范圍在罰球線延長線與罰球區弧頂之間;
始終是罰球的執行者;
正常攻守轉換時仍為中央裁判。

『伍』 籃球仲裁員和裁判委員會分別是執行什麼任務的有什麼區別

籃球裁判員委員會,是以籃球協會為依託的一支籃球裁判隊伍。成員以籃球協會委員會推專薦為主,經委員會考屬核通關後建立的一支有高度政治覺悟、良好職業道德、精湛業務水平的籃球裁判員隊伍。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復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規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則、競賽規程的正確執行。仲裁員是仲裁委員會的成員。
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的,允許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十二小時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裁判員的判決是正確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判定屬於裁判員的錯誤,仲裁委員會可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處分,但不得改變裁判員在規則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競賽規則和國際章程有特殊規定的例外)。

『陸』 籃球臨場裁判的主要職責和權利是什麼

第46條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46.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46.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6.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46.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46.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46.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46.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46.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46.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46.11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46.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46.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第47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7.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47.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47.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7.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47.5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47.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47.7 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上述部分是規則中對裁判員的職責與權力做出的規定,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柒』 籃球臨場裁判員的主要職責和權利是什麼

看看裁判法!上邊明確有寫!

『捌』 籃球臨場裁判員的主要職責和權利是什麼

職責:控制比賽
權利:驅逐球員

『玖』 兩名副籃球裁判員的職責是

第一副裁職能:

看看主裁判拋球直不直 不直可以吹哨讓主裁重新拋一次(那就太不給主裁面子了)
有跳球違例的鳴哨

第二副裁職能:

確定技術台准備好了沒有 讓替補隊員都坐下 還有第一副裁的兩個職能

『拾』 籃球裁判職責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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