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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6 19:19:50

1. 簡述信用的職能

信用的職能主要有:

1、促進資金的優化配置,給予投資項目必要的支持。

2、加速版資金權的周轉,集中閑置資金進行有效的投放。

3、加速資本的積聚,從而適當擴大企業的生產規模。

4、在一定程度上調整國民經濟,改變自身運動趨勢。

5、促進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世界市場的形成與擴大。

(1)授信職責擴展閱讀

信用的相關明細

據了解,信用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其中的具體情況如下:

信用的社會性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隨著時代的發展,信用始終處於發展變化之中。

不同的時代,信用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人們對信用有著不同看法。在當今社會,傳統的信用觀念發生了急劇變化,人們對信用的理解不斷深化。

信用前所未有地影響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社會關系。

2. 銀行的公司金融部和授信審查部的職能是什麼

因為銀行的不同可能大概的職能還是有些區別的,但是簡單的來說對於分行級別來說兩個崗位都屬於管理性質的部門,屬於機關類部門。
1、公司金融部主要管理的是營銷方面的事宜,管理貸款的籌劃,相關支行的信貸部門培養、管理等。
2、授信審批部是一個審查類部門,它主要是對業務營銷部門上報的公司類貸款做審查,比如審查業務合規性、合理性等是一個和歸類部門。
是以雖然都是從事對於公司類貸款的相關部門,但是業務出發的角度完全不是一個性質。
一般來講在支行也有公司金融部,就是常聽說的公司信貸部或者市場營銷部了,這時公司金融部的理解就屬於一線的信貸工作人員。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3. 授信的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各商業銀行制定和實施授信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授信制度的檢查。
商業銀行的法律部門,應負責本行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務。
商業銀行每年必須至少一次對其內部授權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
商業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把檢查監督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執行授信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並有權對調整授權提出意見。
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其總行,商業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管轄行,每個季度應報送授信實施及風險情況的報告。臨時發生超越授權和重大風險情況,應及時快速上報。
商業銀行制定授信制度應與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相協調,形成權責一致、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內部控制制度。
與貸款區別
授信不能等同於貸款。授信是一種風險控制的總的概念。貸款是銀行或其他信用機構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須在一定期限內歸還,並支付利息。客戶對銀行的需求不僅包括貸款,還有票據、信用證等。授信包括了銀行的表內、表外業務,開信用證也要授信。

4. 信貸工作的職責范圍是什麼

現在商復業銀行的信貸員一制般叫做對公/公司業務客戶經理,個貸信貸員叫做個人業務/私金客戶經理。
客戶經理按照西方銀行理論是指客戶關系經理,主要維護客戶關系,但在國內普遍承擔信貸/授信管理職責。
客戶經理的信貸/授信管理主要包括授信客戶的營銷,授信額度的申請,客戶調查與授信分析,擔保的調查與分析,授信額度的使用即貸款等業務的操作,包括合同的談判與簽訂,抵押的辦理,擔保的核實,貸款資金的使用監控,客戶經營情況的持續跟蹤,問題貸款的處理。
注意,信貸/授信管理僅是客戶經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客戶經理還負責維護客戶,吸收存款,增加本外幣結算,承擔各種卡、基金臨時銷售任務。
客戶經理的專業出身其實限制不嚴格,一般找經濟類畢業的大學生或有基層/櫃面經驗的其他崗位人員,法律和化工、機械等理工科專業的大學生其實銀行也是需要的,因為銀行的客戶是各個行業的。

5. 客戶經理應履行哪些授信業務調查職責

貸前調查有很多方面,包括對企業的經營狀況的分析,對財務報表的回分析,對企業實際答控制人、財務負責人等等的人品考察等,很大程度上,我們考察中小企業主要是看實際控制人。而大公司類的客戶一般是看企業的實際經營能力。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分析包括對主營產品的上下游訂單量等實際計算,你要看他們賣的東西真正的市場價格是多少,你要自己計算企業的實際利潤。總之,客戶經理需要長時間積累個人敏感度來判斷一個企業。

6. 授信管理 的 實地見證 崗位職責是什麼

授信崗就是調查貸款客戶的實際情況,以確定對其的貸款最高額度。
實地見證就是實地調查,到企業看看實際經營情況。
每家銀行都差不多,但是名稱可能不同。

7. 銀監會關於授信工作盡職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全文附後)。這是中國銀行監管部門首次對商業銀行徵信、授信和授信盡職調查提出詳盡的盡職要求和評價標准,對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加大銀行自主審貸、自擔風險責任,規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和防範化解信用風險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該《指引》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的全面覆蓋性、授信審批雙線制衡原則和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從授信的前、中、後台的全過程對盡職行為予以制度規范,指引共分7章57條,從授信的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和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四個方面對授信盡職作了詳細的規定,基本覆蓋了商業銀行授信過程的各個主要業務環節,對盡職調查和問責制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外,《指引》還列出了近200條風險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授信業務特點分析風險提示、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和預警信號風險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盡職的全面性。
《指引》還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理念及國外銀行監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盡職調查的概念,要求各商業銀行建立授信業務崗位職責和建立貫穿業務發起、決策、授信實施後管理以及問題授信等的全過程的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對授信業務進行調查、監控、制衡和糾偏,以進一步增進授信業務決策的科學性。
此外,2009年之後還有「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即《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第四條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迴避。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授信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創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環境,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授信工作人員明確授信風險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不斷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並確保授信工作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本指引的《附錄》列舉了有關風險提示,商業銀行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確定的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戰略,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確定目標客戶時應明確所期望的客戶特徵,並確定可受理客戶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受理的所有客戶原則上必須滿足或高於這些要求。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客戶調查應根據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徵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作備案。
第十八條客戶資料如有變動,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書面報告,進一步核實後在檔案中重新記載。
第十九條對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工作人員之間應主動進行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授信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和授信管理部門授信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需對客戶資料進行補充時,須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則上須由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督促客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效益,保證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條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立即派員實地調查,並依法及時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資料的意見。必要時,授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授信業務部門派員實地調查。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於不正當業務競爭。
第三章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非財務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予以記載。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以及抵押、質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各環節授信分析評價的結果,形成書面的分析評價報告。
分析評價報告應詳細註明客戶的經營、管理、財務、行業和環境等狀況,內容應真實、簡潔、明晰。分析評價報告報出後,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則性更改;如需作原則性更改,應另附說明。
第三十條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對發生變動或信用等級已失效的客戶評價報告,應隨時進行審查,及時做出相應的評審意見。
第四章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環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第五章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對已實施授信進行准確分類,並建立客戶情況變化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授信應設立明確的指標,進一步觀察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降級;對劃入問題授信的,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徵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於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准,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並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盡職調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從事授信盡職調查的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等知識,接受相關培訓,並依誠信和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支持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調查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授信盡職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項活動都須進行盡職調查,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被調查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應及時報告盡職調查結果。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經過確認的程序,應責成相關授信工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條對於嚴格按照授信業務流程及有關法規,在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環節都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授信工作人員,授信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據本指引加強對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監管。
第五十六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
(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二)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三)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部門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
(四)公司貸款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並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
(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
(六)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並緊密跟蹤。
(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保扣款賬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
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
(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於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准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註:
1.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
2.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於或將小於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
3.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准備情況;
4.存貨的周期。
(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註:
1.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
2.未實現的生產能力;
3.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
4.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
(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註:
1.項目可行性;
2.項目批准;
3.項目完工時限。
(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註:
1.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
2.利率風險;
3.客戶的勞資情況;
4.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
5.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變質;
7.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
8.市場變化;
9.競爭能力及其變化;
10.高管層組成及變化;
11.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
12.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
13.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
(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
(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註:
1.匯率風險;
2.國家風險;
3.法律風險;
4.付款方式。
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一)客戶管理者:
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
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註:
1.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
2.經營者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
3.品德與誠信度;
4.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
5.決策過程;
6.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
7.領導後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
8.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
(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註:
1.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
2.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
3.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
(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註:
1.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
2.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
3.設備狀況;
4.技術狀況。
(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註:
1.行業定位;
2.競爭力和結構;
3.行業特徵;
4.行業管制;
5.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註:
1.通貨膨脹;
2.社會購買力;
3.匯率;
4.貨幣供應量;
5.稅收;
6.政府財政支出;
7.價格控制;
8.工資調整;
9.貿易平衡;
10.失業;
11. GDP增長;
12.外匯來源;
13.外匯管制規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客戶必須持續保持銀行要求的各項財務指標。
(三)未經銀行允許,合同期內客戶不得因主觀原因關閉。
(四)未經銀行允許,客戶分紅不得超過稅後凈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戶的資本支出不得超過銀行要求的一定數額。
(六)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
(七)未經銀行同意,客戶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請授信。
(八)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更改與其他授信人的債務條款。
(九)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十)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進行兼並收購等活動。
(十一)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為第三方提供額外債務擔保。
(十二)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向其他債權人或授信人抵押資產。
六、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客戶不願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戶不願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作為被告捲入法律糾紛;
10.有破產經歷;
11.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二)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
2.對授信的長期佔用;
3.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
6.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
7.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8.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
(三)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
1.管理層行為異常;
2.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業務戰略頻繁變化;
4.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
7.與以往合作的夥伴不再進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諾;
9.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
(四)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
2.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後;
3.核心業務發生變動;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五)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
3.違反合同規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5.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7.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
9.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1.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過於復雜;
13.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六)其他預警信號:
1.業務領域收縮;
2.無核心業務並過分追求多樣化;
3.業務增長過快;
4.市場份額下降。
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一)成本和費用失控。
(二)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三)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四)還款記錄不正常。
(五)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後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六)弄虛作假(如偽造或塗改各種批准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七)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
(八)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
(九)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
(十)財務報表披露延遲。
(十一)未按合同還款。
(十二)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
(十三)對於信息的反應遲緩。

8. 銀行信貸員的工作職責基本上有些什麼內容

現在復商業銀行的信制貸員一般叫做對公/公司業務客戶經理,個貸信貸員叫做個人業務/私金客戶經理。
客戶經理按照西方銀行理論是指客戶關系經理,主要維護客戶關系,但在國內普遍承擔信貸/授信管理職責。
客戶經理的信貸/授信管理主要包括授信客戶的營銷,授信額度的申請,客戶調查與授信分析,擔保的調查與分析,授信額度的使用即貸款等業務的操作,包括合同的談判與簽訂,抵押的辦理,擔保的核實,貸款資金的使用監控,客戶經營情況的持續跟蹤,問題貸款的處理。
注意,信貸/授信管理僅是客戶經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客戶經理還負責維護客戶,吸收存款,增加本外幣結算,承擔各種卡、基金臨時銷售任務。
客戶經理的專業出身其實限制不嚴格,一般找經濟類畢業的大學生或有基層/櫃面經驗的其他崗位人員,法律和化工、機械等理工科專業的大學生其實銀行也是需要的,因為銀行的客戶是各個行業的。

9. 銀行一般設有公司金融部和授信審查部,兩個部門的職能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和業務聯系。

公司金融部是市營銷部門,負責推廣業務、產品等。
授信審查部是風險控制部門,負責審核貸款業務的授信審查工作。
區別:公司金融部是前台(端),授信審查部是後台(端)。
聯系:是同一業務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環節。

10. 銀行授信評審會委員的職責

一、職能部門設置
(一)前台市場營銷部門:
營業部、個私業務部、公司業務部、電子銀行部。
(二)中台風險控制部門:
風險管理部、審計稽核部、監察保衛部。
(三)後台綜合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財務會計部。
二、部門主要職責
(一)營業部
1、負責辦理總行對外經營的各項業務;
2、負責辦理本行內現金餘缺調劑;
3、負責全國及全省特約電子匯兌業務的數據收發、資金結算、大額支付系統業務及同城清算;
4、會同相關部門,開辦新產品、新業務試點,協助做好新產品推廣培訓。
5、擬訂資金營運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全行資金營運管理,保持適度的備付金比例;
6、負責內部資金利率調整;
7、負責辦理資金拆借、再貸款、貼現、再貼現、轉貼現等業務;
8、負責同業存放、存放同業管理;
9、負責債券市場分析,制定債券市場業務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
10、負責建立和完善資金交易業務台賬,定期與財務會計部做好債券余額對賬工作;
11、負責開發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同業間的資金融通業務。
(二)個私業務部
1、負責全行個人類業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個人類業務發展規劃和營銷策略;
2、負責組織開展個人客戶營銷,協調支行個人客戶聯合營銷;
3、負責個人類業務產品的整合和創新,產品品牌的策劃和宣傳
4、負責個人徵信系統的運用和管理;
5、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個人客戶經理培訓;
6、制定代客理財業務規劃,並組織實施;
7、負責代收代付和保險代理等中間業務;
8、擬訂個人類業務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會同有關部門,對個人類業務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公司業務部
1、負責全行公司類業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公司類業務發展規劃和營銷策略;
2、負責組織開展公司客戶營銷,協調支行公司客戶聯合營銷;
3. 負責公司類業務產品的整合和創新,產品品牌的策劃和宣傳;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司客戶經理培訓;
5、負責制定公司類客戶代客理財和財務業務規劃,並組織實施;
6、開展公司類客戶信用等級評定,會同電子銀行部開發客戶關系管理信息系統,並據此建立公司類客戶評價體系和營銷服務體系;
7、擬訂公司類業務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司類業務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電子銀行部
1、擬訂全行信息管理系統、電子銀行和銀行卡業務開發、應用、安全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銀行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負責電子化建設、應用軟體系統的規劃、開發、培訓和維護工作,做好自行開發軟體的產權管理;
3、負責全行計算機網路建設規劃的實施和網路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4、擬訂全行科技電子設備購置計劃,負責科技設備的安裝、維護和管理工作;
5、 負責組織開展電子銀行和銀行卡等產品的發售、宣傳,協助分支機構開展市場營銷;
6、負責電子銀行和銀行卡新產品的測試、投產和應用推廣,制定網路銀行業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7、負責銀行卡消費積分、商戶積分的統計等日常管理工作,聯系溝通特約商戶;
8、負責處理電子銀行和銀行卡的業務投訴及相關問題;
9、負責全行統計數據的調查、匯總、分析、報告工作;
10、負責全行科技、電子銀行系統其他事務管理。
(五)風險管理部
1、負責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對風險管理業務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負責制定、調整本外幣信貸計劃,並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考評;
3、負責全行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或有資產的管理;
4、負責全行信貸資產質量監測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識別、分析、預警和控制各類風險;
5、負責全行利率管理;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風險管理的培訓;
7、負責風險管理信息管理系統的研發、推廣應用和監控;
8、負責抵貸資產的接收、出讓、出租工作;
9、負責可疑、損失資產的清收保全工作;
10、負責辦理由貸審委審批的信貸業務批復;
11、負責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管理;
12、負責全行反洗錢工作;
13、負責全行信貸審批責任認定工作;
14、負責全行合同文本的管理審核,負責辦理全行經濟訴訟案件相關事務,切實維護本行正當權益;
15、負責對法院已判決的法律文書,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
(六)審計稽核部
1、負責審計、稽核工作規章制度的制定、實施、檢查,指導和管理全行的審計、稽核工作,安排審計、稽核工作任務;
2、負責制定內部控制制度,牽頭組織各業務主管部門對全行的內部控制情況開展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級管理層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必要時及時報告董事會;
3、負責對全行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稽核,實施審計處罰和審計復議;
4、組織實施支行行長任期責任和離任審計;
5、負責完成上級審計部門和高級管理層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6、對全行經營管理活動合法守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全行經營管理工作合法守規;
7、就合規法律、規章和銀行業監管要求向高級管理層提出建議,隨時向高級管理層報告該領域的發展情況;
8、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合法守規培訓,整理合規手冊、內部行為准則和各項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為員工提供書面指引和咨詢;
9、負責聯系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數據、配合現場檢查,收集、整理、上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各項審核資料。
(七)監察保衛部
1、負責全行紀檢監察工作;
2、負責全行安全保衛管理工作;
3、負責全行信訪工作;
4、負責全行員工違規違紀處罰工作;
5、負責全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6、負責全行的案件專項治理和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八)綜合管理部
1、負責各類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綜合性材料的撰寫,負責研究國家經濟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業發展態勢,供高級管理層決策參考;
2、負責協調各部門工作,負責本行部署工作、會議決定事項和其他事項的督辦工作;
3、負責處理公文審核以及印章、文書檔案管理;
4、負責本行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接待、車輛、物業等後勤管理工作;
5、負責擬訂中長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6、分解本行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總結,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及時調整全行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7、負責本行企業文化建設;
8、負責全行宣傳工作和工青婦團工作;
9、負責本行公共關系的協調處理及全行法律事務工作。
(九)人力資源部
1、負責制定全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員編制;
2、建立健全薪酬激勵機制,報薪酬委員會同意後組織實施,負責工資、社保金、公積金等管理工作;
3、負責全行高級管理層以外員工的招收、錄用、調動、退休、提前離崗、辭退等工作以及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交流、獎懲;
4、負責制定全行員工培訓的制度和辦法、長期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5、負責崗位分類、崗位標準的制定和考核評價;
6、負責人事檔案的整理和管理,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
7、負責全行網點設置的發展規劃管理;
8、負責全行黨組織建設工作;
9、負責各類機構的名稱、職能、級別及領導職數等事項的管理。
(十)財務會計部
1、負責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負責全行結算管理;
3、負責全行現金、有價單證和重要會計空白憑證等管理工作;
4、負責全行財務、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實施和管理;
5、負責全行的經濟核算和成本管理;
6、負責呆賬、壞賬准備金的管理 ;
7、負責管理全行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
8、負責全行產權界定、價值評估和產權登記;
9、負責提出全行會計電算化業務需求,配合電子銀行部對會計軟體進行開發、推廣;
10、負責全行會計業務印章及結算、出納機具的管理;
11、負責本行的財務預算、管理,對支行財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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