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事的職責
A. 銀行監事會主席(監事長)有多大權力
農信社的監事長就是這個單位的正職級別,一般是農信社的書記回或者是副書記兼紀答委書記擔任的。農信社正職級別的一般是三個人,包括: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主任、行長)。
農信社監事長的職責就是加強農信社內部監督,確保經營活動正常運作。工作職權包括:召集並主持農信社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就有關問題聽取農信社管理人員報告;向農信社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在農信社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B. 商業銀行監事會的職責
商業銀行監事會職責有: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並要求答復,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議,並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商業銀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並向監事會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以及其他監事會要求提供的信息。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採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
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商業銀行所有經營管理信息系統。監事會應當擁有獨立的費用預算。監事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2)銀行監事的職責擴展閱讀
股東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3%以上的股東提名。外部監事由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職工監事由監事會、商業銀行工會提名。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監事原則上不應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原則上同一股東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不應既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又提名外部監事候選人。因特殊股權結構需要豁免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
C. 監事長的職責是什麼
1、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回
2、向公司員工調查答、了解經營情況,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告;
3、做好監事會會議准備工作,定期召集會議;
4、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3)銀行監事的職責擴展閱讀:
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1.監事會實行會議制,每年定期召開1~2次監事會會議,分別在 月和 月。
2.經公司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其他監事召集的主持。
4.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載明會議事由、時間、地點、議程的通知送達全體監事。
5.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D. 商業銀行強化監事會職責要求具體包括哪些
商業銀行強抄化監事襲會職責:
(1)從維護存款人和股東的利益出發,對本公司的財務、合法經營情況、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履行職務情況進行監督。
(2)監事會通過定期召開會議、列席董事會、出席、審閱本公司上報的各類文件,聽取管理層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匯報、進行調研考察等方式,對本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活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董事年度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價。
監事職責是指: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2)·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3)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4)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復審;
E. 請問銀行監事長和董事長誰權利大,各自職責是什麼
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職務。公司職務中由董事、監事和經理。董事是決策者,監版事是監督權董事和經理的。二者無所謂大小。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政策性銀行,世界銀行 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
商業銀行:就是所謂我們常指的銀行是屬於商業銀行,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等等。
投資銀行:簡稱投行,比如國際實力較大有:高盛集團 摩根斯坦利 摩根大通 法國興業銀行等等 。
政策性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
世界銀行:資助國家克服窮困,各機構在減輕貧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F. 銀行銀監會的職能職責是什麼
現在銀監會。
銀監會全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銀監會的成立與職責明確的過程同時也就是人民銀行職責專業化的過程,兩者正是在這一期間進行職責分工的明確與細化。央行監管職責的剝離與銀監會的設立,實現金融宏觀調控與金融微觀監管的分離,是與中國經濟、金融發展大環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監管與調控的對象-金融業、金融市場日益復雜化、專業化、技術化的必然要求。
[編輯本段]主要職能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國首次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構成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一司、銀行二司、非銀行司、合作管理司、銀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現有人員組成(銀行業協會也將有可能從人民銀行並入銀監會),將統一由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負責制定有關銀行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負責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內控的監管,重視其公司治理機制的建設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人民銀行自建國50多年來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於一體的時代的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