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執行
⑴ 常見的治安處罰執行方式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⑵ 治安案件派出所能執行嗎
在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內,以後是否要繼續執行,容取決於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結果,如果原行政處罰被撤銷,自然不用再執行,如果沒有撤銷,維持了原處罰決定,就依然要對被處罰人進行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之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如果正當出省、出境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是否批准,由主管機關決定
⑶ 什麼是執行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該程序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該法規已經廢止,目前實行的是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治安處罰的程序應包括:1、調查;2、決定;3、執行。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
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因法條過多,不能全部提供,全文鏈接如下: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3-02/25/content_1790854.htm
⑷ 治安處罰中的 警告執行過程 是怎樣的
一、口頭警告流程:當面指出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並責令立即停止行為並改正。
二、書面警告流程:指出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並下達一式三份書面警告書(一份執法單位留存,一份違法者,一份受害者)。
⑸ 如果治安拘留單開了'是馬上執行嗎
只要公安機關下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治安拘留就應當立即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專
《公安機關辦理屬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⑹ 治安管理處罰有哪個部門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公安機關執行!
⑺ 治安處罰怎麼執行
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⑻ 治安處罰法拒不執行是什麼意思
公安機關對某人違反社會治安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並通知某人後,某人拒絕執行。如某人參入打架斗毆,公安機關決定給予罰款200元,但某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不到公安機關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