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釋義
A.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概述、概念和特徵
詳閱2004年實施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
B.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是法律嗎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內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容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治安保衛條例不屬於法律,可以算規章制度。
C.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現在還有效嗎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是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截止目前沒有廢止,仍然在施行中。
D. 如何貫徹好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首先從制度做起!!一般的企事業單位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安全制度。
比如:門衛制度、值班制度、巡查制度、重點崗位的安全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交通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檢查制度等等。
1. 把你單位現有的安全制度整理、歸納、完善,更合理化、人性化,可操作性強;
2. 制定完了不要就存起來了,要想辦法用起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概述,概念和特徵(越詳細越好)
可參考深圳市的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安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8月4日
發布,1994年1月29日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的正常秩序,保障企業事業單位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保護特區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廣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設在特區范圍內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保安工作責任制和崗位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本單位業務性質、規模大小、經營范圍和實際需要,建立不同形式的保安組織,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業務指導。
第四條招聘或雇請保安人員由各單位確定。保安人員要具備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適合做保安工作等條件。
保安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或經市政府批準的保安服務公司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發給《保安工作證書》,方可擔任保安工作。現已擔任保安工作的保安人員,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准予繼續擔任保安工作;不合格者,不能擔任保安工作。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將本單位保安人員的情況登記造冊,報當地公安分局登記備案。
第五條保安人員執勤時必須穿著保安制服、佩戴保安標志。其制服、標志的顏色、款式由深圳市公安局規定,保安制服、標志由深圳市公安局統一製作。
第六條保安服務公司和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的防盜、防火、防破壞和防自然災害事故等各項防範工作,保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具體職責主要是:
(一)預防、制止各種違法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
(二)保護發案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三)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
(四)制定、完善本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執勤、會客登記、出入驗證、留宿申報等工作責任制,使保安工作正規化、制度化;
(五)加強對存放現金、貴重物資、重要票證和其他重要部位的防範;
(六)由經過消防專業培訓的保安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七)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保安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技防設施,及時處理警情,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八)維護本單位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秩序。
第七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對下列現行違法犯罪行為有責任制止或將違法犯罪人員扭送當地公安機關,但不得行使拘留、關押、搜查、罰款和沒收財物之權:
(一)現行刑事犯罪行為;
(二)非法攜帶或倒賣各種違禁物品;
(三)妨害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管理、不聽勸阻、無理取鬧的;
(四)執勤時遭到不法行為襲擊和侵害,必要時可使用器械進行正當防衛。
第八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組織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員的考核獎懲制度。
單位安全責任人要根據業務工作開展情況,經常向當地公安機關匯報工作。
第九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組織應互相協作,與鄰近保安組織、護街隊、護廠(場)隊、護村(墟)隊搞好治安聯防。
第十條保安人員維持本單位安全,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打擊違法犯罪分子有重大貢獻者,給予立功或獎勵。
第十一條保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玩忽職守、貪贓枉法、監守自盜或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拒絕、阻礙保安人員在管轄范圍內依法執行職務,或對保安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各企業事業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規定實施的監督。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F. 企業治安管理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G. 企事業單位內部保衛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部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1、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2、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3、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7)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釋義擴展閱讀: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