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方法
⑴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1)治安調解方法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⑵ 治安調解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公安機關從調解人手,通過耐心的教育、勸說、疏導,緩和當事人的偏激情緒,合理地解開產生糾紛的症結,正確處理造成糾紛的問題,做到合情合理,情使人動,理使人服,從而消除產生糾紛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糾紛,有利於維護安定團結,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只要調解得好,往往能收到與處罰同樣甚至是更好的效果;反之,如果簡單行事,就事論事,一罰了之,不消除和解決產生民間糾紛的根源,不僅不利於緩解矛盾、解決問題,而且可能造成雙方的積怨,糾紛往往會再度發生,甚至激化矛盾,釀成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機關要善於區別不同情況,依法適用調解手段,有效處理治安案件。在調解工作中,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要牢牢把握治安調解的條件。正確理解治安調解的條件,是做好治安調解工作的前提。對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不能調解處理,而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可以盡量作調解處理,尤其是對因家庭、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不可簡單處罰了事。當然,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糾紛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對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5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
(2)要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受理後,不論將來是否適用調解處理,都要及時做好深人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實踐中存在一種錯誤傾向,有的公安民警認為,既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到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即可,沒有必要花時間、費力氣去做調查取證工作。一旦調解不成,事過境遷,該有的證據無法取到,不僅導致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案件調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處罰不了。這不僅不利於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而且影響法律的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威信。因此,即使對可以適用調解的案件,公安機關也必須及時依法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收集足夠的證據。這既可以為調解創造有利條件,便於說服教育當事人,也可以為在不適用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時作出處罰決定奠定堅實的基礎。
(3)要遵循公開原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6條規定: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公開進行:(一)涉及個人隱私的;(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公開進行,是指公安機關應當讓雙方當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實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以及依據法律應當給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何種治安管理處罰等情況,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調解。但是公開調解也有例外,即涉及個人隱私的治安案件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治安案件,不公開調解。個人隱私,是指當事人不願意他人知悉的、與其人身權密切相關的、隱秘的事件或者事實,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狀況、子女情況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8條和第149條還分別規定: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場。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行政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居委會、村委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調解現場,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居委會、村委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對鄰里糾紛的事實比較了解,公安機關調解時邀請他們參加,有利於公安機關查清案件事實。
⑶ 什麼是治安調解,應當如何開展治安調節工作
什麼叫做治安調解?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本文通過治安調解的概念,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等,為你解釋了什麼叫做治安調解。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⑷ 治安案件調解不成功的話怎麼辦警方會怎麼處理
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處理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條例及釋義)
2.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3. 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4)治安調解方法擴展閱讀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准(急診除外)。
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准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參考資料:網路-治安案件網路-治安調解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⑸ 治安調解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25號
第十章治安調解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⑹ 治安調解(民事調解)和刑事調解的區別
1、依據的法律基礎以及道德因素不一樣。
民事調解:是一種合意為核心要素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是私法糾紛領域的廷伸,是一種當事人主義。
刑事調解: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2、定罪之後的判刑力度不同。
民事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如果協商不行轉為刑事案件。
刑事調解: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
(6)治安調解方法擴展閱讀:
中國的憲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此外,《最高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強調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穩定社會、化解矛盾方面的積極作用,為開展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依據。
民事調解的流程: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⑺ 什麼是治安調解
您好來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自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⑻ 治安案件都可以調解嗎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⑼ 什麼是治安調解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來機自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