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職責
A. 鐵路機車保養司機職責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總 則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在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社會主義企業管理,保證鐵路暢通無阻、四通八達、安全正點、當好先行,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國民經濟服務,為國防建設服務。
鐵路具有高度集中、半軍事性、各個工作環節緊密聯系和協同動作的特點。為使各部門、各單位、各工種安全、准確、迅速、協調地進行生產活動,更好地為運輸服務,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了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從事運輸生產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工作方法、作業程序和相互關系,確定了鐵路運輸設備在設計新建、保養維修、驗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標准;明確了鐵路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是鐵路技術管理的基本法規。鐵路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程、規范、規則、細則、標准和辦法等,都必須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規定。
鐵路職工對《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行。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是廣大鐵路職工長期生產實踐的總結,它將隨著運輸生產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逐步充實和完善。在鐵道部沒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任何人員都不得違反本規程的規定。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製造及其驗收交接
第1條 鐵路的基本建設、設備製造,應在國家統一計劃下,綜合配套,保證質量,積極採用保證行車安全的技術設備,不斷提高運輸能力,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各種技術設備要盡力採用先進技術,並加速實現標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從我國的具體條件出發,逐步實現鐵路現代化。
第2條 鐵路基本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基本建設項目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技術標准。
設計工作必須根據已批準的設計(計劃)任務書進行,並須充分吸取施工、維修和使用部門的意見。
設計文件須經有關部門鑒定,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第3條 工程施工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算的要求進行,並應採用科學的施工組織和先進的施工方法,確保工程質量。
在營業線上施工時,必須保證行車安全,力爭減少對運輸的影響。
第4條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後的質量,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在確認工程符合技術標准、設計文件、概算要求,並檢查竣工文件和技術設備使用說明書等資料齊全後,方可交接。
如運輸生產急需時,可按上述原則分段驗收交接。
第5條 鐵路基本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6條 機車、車輛等設備、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須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批準的類型及技術要求製造。新產品須按鐵道部的規定,由指定單位進行設計、試制、試驗(試用)和鑒定,經批准後,方可投入批量生產。變更設計(包括運營中的設備)時,應徵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定審批程序報鐵道部批准。
機車、車輛等設備、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後,製造部門應經常徵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不斷改進產品,提高質量。
第7條 一切產品都必須有嚴格的檢驗制度。機車、車輛等重要產品,須經鐵道部指派的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准交付使用。
產品出廠時,須附有合格證、技術資料和使用說明書。
第8條 對新設備(包括改造後的設備)在開始使用前須有細則、操作規定、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和保證安全生產的辦法,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經過技術測驗合格後,方可開始使用。
第9條 鐵路機車、車輛、線路、橋隧、通信、信號、給水、供電等技術設備,均須有完整和正確反映其技術狀態的文件及《技術履歷簿》等有關資料。
上述技術資料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妥善保管,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記載修訂。
第10條 機車、車輛等技術設備須有鐵道部統一規定的標記。
隱蔽的建築物及設備須在地面上設有標志。
第11條 機車、車輛等主要設備的調撥、封存、部備、報廢及改變結構等,均須經鐵道部批准。
第12條 對現有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標準的技術設備,應有計劃地逐步改造或更換。
限 界
第13條 一切建築物、設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侵入鐵路的建築接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侵入范圍。
在設計建築物或設備時,距鋼軌頂面的尺寸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築物及電線路時,應經鐵路局批准。
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
第14條 區間及站內兩相鄰線路中心線間的標准距離規定如下:
1、直線部分(表1略)。
站內正線須保證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此外,在編組站、區段站及區段內選定的三至五個中間站(包括給水站)上,單線鐵路應另有一條線路,雙線鐵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條線路,須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
現有站內線間距離不符規定的,應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線間裝設高柱信號機時,其限界准許在正線、到發線上為2100毫米。
2.曲線部分
區間及站內線路曲線部分中心線間的水平距離,線路中心線至建築接近限界的水平距離,均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本規程規定的曲線上建築接近限界加寬公式計算確定。
養護維修及檢查
第15條 技術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應積極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嚴格責任制和檢驗制,堅持以預防為主、檢修與保養並重、預防與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檢修周期,組織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修,提高質量,發揮設備能力,延長使用年限。
第16條 鐵路技術設備應經常保持完整良好狀態。根據設備變化規律、季節特點,正確安排設備大修、定期檢修和計劃維修。檢修單位應保證檢修質量符合規定的標准和使用期限,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准交付運用。
第17條 為滿足檢修需要,應建立檢修基地,設置檢修、試驗設備(包括檢查車、試驗車)、運輸工具、生產輔助車間和必要的生產房屋,並應儲備定量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備急需和替換時使用。儲備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動用後,應及時補齊。
檢修專用車應能進行機車、車輛一般修程的檢修及故障車的處理,並經常處於工作狀態。
對各種機械設備應制訂出檢修、給油范圍及作業過程,並實行包機制。有關人員應做到正確使用,精心保養,細心檢修,經常保持其良好狀態。
第18條 鐵路技術設備,除由直接負責維修及使用的部門經常檢查外,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第19條 有關部門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
1、鐵路局對重要線路的平面及縱斷面復測、限界檢查,技術復雜及重要的橋梁、隧道鑒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對其他線路、橋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對牽出線、駝峰及峰下線路的縱斷面,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凡進行變更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工作,於竣工後,應由施工單位立即檢查,並標記於竣工圖內,移交負責維修和使用單位。
2、鐵路局每季度用軌道檢查車對正線檢查一次。工務段段長、領工員每月登乘機車或旅客列車尾部全面檢查一次。
3、登乘機車檢查信號顯示距離和機車信號顯示狀態,電務段段長每半年不少於一次;信號領工員每季不少於一次;信號工長每月不少於一次。
4、對各種檢查車、試驗車,應由鐵路局主管處長每半年檢查一次。對探傷器,由所屬單位負責人每月檢查一次。
5、對空氣壓縮裝置、壓力容器和固定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鑒定、試驗和檢查。
6、對給水、電力及機車整備設備,由機務處主管科長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水電段段長、機務段段長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7、供電段段長應會同工務段段長對接觸網設備限界每年檢查一次。供電段段長對供電設備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8、房產建築段段長應會同使用單位負責人,對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築物(包括限界)和生產、辦公房屋,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9、公安處長(公安段段長)應會同各單位負責人,對機車、車輛、建築物的防火設施及器具、消防組織、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檢查一次。
救援設備
第20條 在鐵道部指定地點,設事故救援列車、電線路修復車、接觸網檢修車,並應經常處於整備待發狀態,其工具備品應保持齊全整潔,作用良好。
機車、動車、重型軌道車上均應備有復軌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條 對防洪工作,應根據歷年洪水規律,由鐵路局發布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准備。有關單位應按時完成防洪工程,儲備足夠的料具及車輛,組織搶修隊伍並進行訓練,依靠當地政府建立群眾性的防洪組織。加強雨前、冒雨、雨後的檢查制度。對於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點,應通知司機和運轉車長注意運行,在危險處所應派人看守,有條件時,可安裝自動報警裝置,防止發生災害事故。
一旦發生災害,積極組織搶修,盡快修復,爭取不中斷行車或減少中斷行車時間。設備修復後,要達到規定標准。
對流量大、河床不穩定的橋梁,要建立觀測制度,掌握橋梁水文及河床變化情況,及時提出預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條 防寒工作,應提前做好准備。鐵路局應抓好以下工作:
1、對有關人員進行防寒過冬教育,對缺乏冬季作業經驗的人員要進行考試;
2、對鐵路技術設備進行防寒過冬檢查、整修,並做好包紮管路、更換冬油等工作;
3、做好易凍的設備、物資的防凍解凍工作;
4、儲備足夠的防寒過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檢修好除冰雪機具和防雪設備,組織好除冰雪隊伍。
第23條 在需要進行防暑工作的調度室、行車人員值班室、較大車站的旅客候車室及廠、段的高溫車間等重要生產房屋,應設有降溫設備。露天作業場所根據需要設置涼棚。
在炎熱季節應有足夠的防暑用品和葯物,並應有供職工飲用的清涼飲料。
在暑季前,應對防暑降溫設備進行檢查、整修。
對機車、車輛等設備要做好油脂更換工作。
第24條 蒸汽機車應有符合機車設計要求的火星網,嚴禁在非指定地點清爐,運行中要關嚴灰箱門。調車蒸汽機車,要備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龍帶。電力機車、內燃機車、動車、軌道車、檢查車、試驗車及客車內,均應備有滅火器。客車內的鍋爐、餐車爐灶應有防火、防爆措施。
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築物、機車庫、車輛庫、油脂庫、洗罐所、通信信號機械室及牽引變電所控制室等主要處所,均應備有完好的防火專用器具,定期進行檢查,有關單位並應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
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遂道設備
一般要求
第25條 為了保證線路、橋隧的質量,應設工務段和大型養路機械段,線路、橋隧大修隊。
工務段管轄正線長度,應根據單線或雙線、平原或山區等條件確定。在工務段管轄范圍內有樞紐或編組站時,應適當縮短正線管轄長度。
鐵路局應設工務修配廠;根據需要和條件,設供鐵路專用的採石場和林場。
第26條 工務段、大型養路機械段、大修隊應有檢修機具的車間、線路和車庫,配件修理、輔助加工等廠房,動力、機修、起重、試驗等設備,以及輕、重型軌道車和汽車等運輸工具。
線路大修隊還應有軌排作業的施工基地、施工機械及運輸、輔設軌排的專用車輛。橋隧大修隊根據需要配備橋隧施工機械。
大型養路機械段還應有配套大型養路機械。
工務修配廠應有養路機械及內燃機的修理、配件製造和舊軌、道岔整修等車間或班組。
鐵 路 線 路
第27條 鐵路線路分為正線、站線、段管線、岔線及特別用途線。
正線是指連接車站並貫穿或直股伸入車站的線路。
站線是指到發線、調車線、牽出線、貨物線及站內指定用途的其他線路。
段管線是指機務、車輛、工務、電務等段專用並由其管理的線路。
岔線是指在區間或站內接軌,通向路內外單位的專用線路。
特別用途線是指安全線和避難線。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第28條 鐵路建設標准分為三級,其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及最大限制坡度,規定如下(表略)。
各級鐵路加力牽引坡度可用至20‰。
不符合上述規定時,須經鐵道部批准。
新建岔線標准應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時,須經鐵路局批准。
第29條 車站應設在線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車站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得超過1.5‰;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經鐵道部批准,允許將不辦理調車、甩車或摘下機車等作業的中間站,設在不超過6‰的坡道上,並應保證列車的起動,但兩個相鄰的中間站,不應連續採用超過1.5‰的坡度。
車站必須設在曲線上時,其曲線半徑不得小於該區段內的最小曲線半徑,但Ⅰ、Ⅱ級鐵路不得小於1000米,Ⅲ級鐵路不得小於600米;在特殊困難地段,Ⅰ、Ⅱ級鐵路不得小於600米,Ⅲ級鐵路不得小於500米。
第30條 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經常保持原有標准狀態。區間線路變動時,須經鐵路局批准,但曲線半徑不得小於該區間規定的最小半徑,坡度不得大於該區間的最大限制坡度。進站信號機外製動距離內,如有變動時,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在任何情況下,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變動,不得影響限界。
路 基
第31條 對路基寬度,應考慮遠期發展的鐵路等級、維修和機械化作業等變化,並根據路拱斷面、軌道類型、道床標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寬度計算確定。
路肩寬度,Ⅰ、Ⅱ級鐵路,路堤時不得小於0.6米,路塹時不得小於0.4米;Ⅲ級鐵路,均不得小於0.4米。為適應養路機械化作業的需要,每隔500米應設置停放養路機械的平台。
牽出線的中心線至路肩邊緣的寬度,不得小於3.5米。
曲線地段路基外側加寬辦法由鐵道部有關規章規定。
路基應避免高堤深塹。路肩邊線最低標高,為計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米。
路基兩側應留有足夠寬度的鐵路用地,以保護路基、養護維修取土和植樹造林。
第32條 路基必須填築堅實,基床應強化處理,並經常保持乾燥、穩固及完好狀態,同時,應有良好的排水設備,必要時還應設防護和加固設備。對不穩固的路基,應進行調查,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務段應根據病害情況,制定監視和檢查辦法,保證行車安全。
禁止在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采砂石。在路基范圍內埋設電纜時,必須保證路基及其排水等設備的穩定和堅固。
路基兩側應植樹造林,以防護路基和綠化線路,但不應影響列車司機瞭望,大風倒樹不能侵入限界。
橋隧建築物
第33條 鐵路橋梁、涵洞及隧道,均應修建為永久性結構,其限界應根據規劃考慮發展電氣化的需要。橋涵的載重能力,要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要求,並根據載重能力及技術狀態,制定運用條件。
對全長100米及其以上的鋼橋、木橋,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結構薄弱的橋梁、隧道,須進行巡守和監視,並根據需要設照明設備和電話,必要時設安全警報裝置。
第34條 橋梁、涵洞孔徑及凈空,應能保證設計的最大洪水正常通過,並應保證流水、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運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礎應有足夠深度。當橋隧建築物及其附近有超過設計容許的沖刷可能時,應設置防護設備。
禁止在影響橋隧建築物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采砂石。
對橋梁、涵洞應考慮排洪和灌溉的綜合利用。靠近市區村鎮時,應盡可能兼顧行人、牲畜及車輛的通行。
第35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台、避車洞、電纜溝(槽)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備。木結構部分還要防止腐朽及燃燒。
車站內橋梁及區間的大、中橋人行道的寬度,應考慮養路機械化的需要,直線上自線路中心至人行道欄桿內側凈距不小於3米。
蒸汽機車牽引區段,單線1.5公里及其以上、雙線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內燃機車牽引區段,單線2公里及其以上、雙線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濃度或自然通風不良的隧道,均須有通風設備。
軌 道
第36條 軌道由道床、軌枕、鋼軌、聯結零件、防爬設備及道岔組成。
為提高軌道結構強度,應積極發展無縫線路、新型軌下基礎及彈性扣件。
第37條 軌距是鋼軌頭部頂面下16毫米范圍內兩股鋼軌作用邊之間的最小距離。直線軌距標准規定為1435毫米。曲線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略)規定標准。
其他線路應按第3表(略)規定標准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維持第4表(略)規定標准。
驗收線路時,線路軌距按上列標准容許誤差規定為+6、-2毫米。道岔軌距,應按道岔標准圖規定(圖略)。
第38條 線路兩股鋼軌頂面,在直線地段,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股的超高度,應按鐵道部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確定。最大超高度,雙線不得超過150毫米,單線不得超過125毫米。
線路兩股鋼軌水平,較上列標準的容許誤差規定為:
1、維修線路的正線、到發線不得大於4毫米,其他線不得大於6毫米;
2、保養線路的正線、到發線不得大於6毫米,其他線不得大於8毫米;
3、維修及保養的道岔,在正線、到發線上不得大於4毫米,在其他線上不得大於6毫米。
第39條 鋼軌接頭的軌縫應根據鋼軌溫度計算確定。裝有絕緣的接頭軌縫,在鋼軌溫度最高時,不應小於6毫米。最大軌縫不得大於構造軌縫。
第40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並盡量避免設在豎曲線上。
道岔鋼軌應與線路上的鋼軌同一類型。不得已時,在道岔鋼軌強度不低於線路鋼軌強度的條件下,可與線路鋼軌不同,但須在道岔前後各鋪一節與道岔同類型的鋼軌。
第41條 道岔轍叉號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於側向通過列車,速度超過45公里/小時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8號;
2、用於側向通過列車,速度不超過45公里/小時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2號;
3、用於側向接發停車旅客列車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2號;
4、用於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並位於正線的單開道岔,在中間站不得小於12號,在其他站不得小於9號;
5、其他線路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9號;
6、狹窄的站場採用交分道岔,不得小於9號,但盡量不用於正線;
7、峰下線路採用對稱道岔,不得小於6號;採用三開道岔,不得小於7號;
8、段管線採用對稱道岔,不得小於6號。
既有道岔的類型及轍叉號不符合上述規定時,應按各該道岔的號數限制行車速度,但應有計劃地進行改造。駝峰下線路現有6.5號對稱道岔,允許保留。
第42條 道岔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有下列缺點之一,禁止使用:
1、道岔兩尖軌互相脫離時;
2、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不密貼時;
3、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時;
4、在尖軌頂面寬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較基本軌頂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時;
5、基本軌垂直磨損,在正線上超過6毫米,在到發線上超過8毫米,在其他線上超過10毫米時(33公斤及其以下的鋼軌,由鐵路局規定);
6、在轍叉心寬40毫米的斷面處,轍叉心垂直磨損,在正線上超過6毫米,在到發線上超過8毫米,在其他線上超過10毫米時(33公斤及其以下的鋼軌,由鐵路局規定);
7、轍叉心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的距離小於1391毫米,或翼軌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的距離大於1348毫米時;
8、尖軌或基本軌損壞時;
9、轍叉(轍叉心、轍叉翼)損壞時;
10、護輪軌螺栓折損時。
第43條 非集中聯鎖的道岔應安裝加鎖裝置,以備聯鎖失效時用以鎖閉道岔。
集中聯鎖的道岔,聯鎖失效時防止扳動的辦法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內規定。
未設聯鎖而需加鎖的道岔亦應安裝加鎖裝置。
加鎖裝置包括鎖板、勾鎖器、閉止把加鎖、帶柄標志加鎖。
道口、交叉及線路接軌
第44條 鐵路與汽車、馬車道路平面交叉的地點,應設置道口。道口應盡可能設在對鐵路及道路有良好瞭望條件的地點。在車站內不應設置道口。
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車的地方,應採用立體交叉;其他地方,有條件時也應盡可能採用立體交叉。
道口的等級與標准,由鐵道部規定。
道口的鋪設、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鐵路局決定。
B. 汽車保養工作內容有什麼問答題
汽車保養的檢查項目包括:機艙液面、全車燈光、底盤懸架、制動系統,輪胎氣壓等等!保養完工後還要對車輛路試車輛的性能,車輛的行駛狀態等等【汽車問題,問汽車大師。4S店專業技師,10分鍾解決。】
C. 葯品養護員的職責是什麼
1、葯品養護員的職責是:安全儲存,科學養護,保證質量,降低損耗。
D. 養護人員崗位職責
養護員崗位抄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企業襲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照葯品性能和儲存條件的要求,採取正確有效的養護措施,確保儲存中葯品的質量。
2.定期檢查葯品儲存環境溫濕度情況,每天對溫濕度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調控。
3.在質量管理員的指導下,對質量不穩定和在規定儲存條件下易變質的葯品提供質量信息。
4.對到貨三個月的葯品每月養護檢查一次,並要做好「葯品養護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質量問題掛黃牌停止銷售,並及時報告情況降氧、熏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5.根據氣候和環境變化情況,對中葯飲片按其性質和變異特點採取乾燥,每月進行檢查養護。品種確定為重點養護,並掛牌示意。
6.負責對養護儀器設備管理、使用、檢查保養。
7.每月匯總、分析和上報養護檢査情況和儲存中葯品種。
E. 汽車維護主要工作內容是什麼
汽車保養是指保持和恢復汽車的技術性能,保證汽車具有良好的使用性和可靠性。它包含著很多學問,及時正確的保養會使汽車的使用壽命延長,安全性能提高,既省錢又免去,許多修車的煩惱。但是,時下「以修代保」的觀念在司機隊伍中仍舊存在,因缺保或保養不當引起的交通事故屢有發生。所以說,及時正確的保養汽車是延長汽車使用壽命、保證行車安全的重要環節。
我們平時所說的汽車保養,主要是從保持汽車良好的技術狀態,延長汽車的使用壽命方面進行的工作。其實它的內容更廣,包括汽車美容護理等知識,易修車網做出的解釋,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車體保養。
車體保養又習慣稱汽車美容。主要目的是清除車體外和車體內的各種氧化和腐蝕,然後加以保護,盡量突出車的「美」。它主要包括:車漆保養,坐墊地毯保養,保險杠、車裙保養,儀表台保養,電鍍加工保養,皮革塑料保養,輪胎、輪轂保修,擋風玻璃保養,底盤保養,發動機外表保養等。
二、車內保養。
車體保養是為了使車永葆青春,車內保養的目的則是讓汽車行駛幾十萬公里無大修,保證汽車處在最佳的技術狀態。它主要包括:潤滑系、燃油系、冷卻系、制動系、化油器(噴油嘴)的保養等。
三、車體翻新。
如深劃痕的診斷、治理,多材料保險杠修復,輪轂(蓋)的硬傷修復,皮革、化纖的材料翻新,發動機的顏色翻新等。
汽車保養分為定期保養和非定期保養兩大類,
定期保養有:日常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
非定期保養有:磨合期保養和季節性保養。汽車保養的主要工作不外乎清潔、檢查、緊定、調整和潤滑等內容。
但隨著科學技術和汽車工業的發展,以計算機為主的各種先進技術在汽車上廣泛應用,使未來汽車逐漸走向智能化,因而汽車保養的內容又被賦予了新的內涵。
F. 汽車保養主要包含了哪些工作內容
保養周期是以里程錶上的讀數或距上次保養的時間與使用條件來決定的。車輛在下列內任何一個或多個條件容下,應使用嚴荷條件的保養周期。
1. 拖有尾車或經常從事戶外活動。
2. 在灰塵路、崎嶇不平路、泥濘或含鹽分的路面行駛。
3. 重復32公里內短程行駛。
4. 經常長時間怠速運轉或低速長距離行駛。
G. 機械設備維護保養主要工作內容(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中的「調整」是什麼意思
機械設備維護保養主要工作內容(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中的「調整」是什麼意思:
在機械設備的保養維護中對設備使用過程中移位或者原有正確狀態發生變化就要調整。使其恢復原狀。是凋整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