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部職責
A. 部門職能與部門職責有什麼不同
部門職能只從建立此部門需要完成的功能出發的;
而部門職責,是該部門需要完成的任務。
一般來說部門職責來源於部門職能,但是部門職責會多於部門職能。
就是部門職能是戰略,而部門職責是計劃。
B. 為什麼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是國家在21世紀初進行的一次大規模的文化普查,是掌握全國及各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狀況和了解民情民心的重要手段。普查所得的資料和數據,作為全面分析國情的重要資料之一,是國家或地區主管機構制定文化政策乃至制定國策的重要依據。
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又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地保護,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的基礎。因此,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對全國各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進行的普查,無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還是對國情的調查,都具有重要意義。
(2)非遺部職責擴展閱讀:
凡具有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在普查和保護之列。
主要包括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美術、戲曲、曲藝、雜技、民間手工技藝、生產商貿習俗(包括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商貿、副業等)、消費習俗、人生禮俗、歲時節令、民間信仰、民間知識、傳統體育與競技和傳統醫葯等類別。
非遺」,都有著濃厚的文以化人的禮樂作用,大部分是先輩在勞動、生活中產生的對憂樂、生死、婚配、祖先、自然、天地的敬畏與態度的表達,是滿足人的自然需求、社會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活態文化。其實用性,是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
C. 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傳承機制及其活動的保護包括哪些原則
一是解放思想,建立起正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觀及保護理念。即不再採取虛無主義的態度徹底否定傳統文化,尤其是以民間文化為內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並堅決避免盲動及杜絕全盤肯定,以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分清良莠,將其優秀部分作為中華文明基因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資源加以科學保護。
二是確立主體,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制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長期處在缺少主體及體制機制、投入有限、人才匱乏、技術落後、設施不足的狀態。近年來,黨和國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國家文化遺產總體格局中加以保護,從中央部委到地方有關部門都層層建立起相關領導小組、專家委員會、保護中心,使保護工作有權力機關、責任部門、實施主體,做到了體制嚴整、管理規范、運行有效。
三是建構體系,以遺產申報帶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十年間,申報各層級名錄始終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熱點。至今,我國除已有數十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成功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名錄外,還有九大類數千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被列入地方有關名錄,並以此為龍頭推動深化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動,大大增強了各地各民族的文化自覺、文化自信心和文化自豪感。
四是完善法規,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所遵循。在此方面,黨和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法規。各地也根據實際制定了適應本地區、本民族實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見、條例、辦法等。
五是加大投入,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強大的財力支撐。黨和國家採取政府投入與民間參與相結合的方式提供有關支持,並通過對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開發,增強各遺產地、各遺產主體的造血功能,實現自救、自養,以壯大保護非遺的力量,成功破解保護經費不足的難題。
六是採取多種措施,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如:對節日遺產進行保護,建立傳承人命名、保護、培養體制,建立國內各層級有關名錄,命名一大批有關保護區、保護與傳承基地,繼保護一大批古城鎮後又啟動古村落、老字型大小、老品牌保護工程,建立一大批學術研究機構並培養有關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
經過十年的探索,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積累雄厚,其廣度、深度都已今非昔比。這項工作必將在黨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得到加強與推進,並在賡續中華民族文化生命、助益文化強國建設、推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繁榮方面日益彰顯其特殊意義和重要價值。
D. 什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製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五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後,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製件。
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六條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並收集有關實物,或者採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推薦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二十六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確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並保護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地村鎮或者街區空間規劃的,應當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三十五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境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境外個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十四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傳統醫葯、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 推進非遺保護工作,各地文旅部門是怎麼做的
當前,國家文化軟實力越來越重要。文化軟實力會間接的影響到國家在國際上的地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中國傳統的中華文化,傳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增強國際地位。
其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要發揮全社會的力量,動員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其中,只有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才會更加高效。
F. 一般的關於文化遺產的是哪個單位負責
您好!《中華復人民共和國非物制質文化遺產法》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一般的關於文化遺產的事宜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謝謝閱讀!
G.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與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的職能區別
怎麼說呢,簡單舉個例子。是眼睛和手的關系。眼睛看到了,手再去拿。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