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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社會治安

發布時間: 2021-02-16 04:56:34

A. 有人曾形容秦朝時「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意思是說道路上擠滿了穿囚衣的犯人

C刑法殘酷秦朝在統治上最大的特點崇尚法家思想,就是嚴刑峻法,這也是秦朝滅亡的原因之一。

B. 秦朝法製得與失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考綱要求提示 1

C. 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制的主要特色

自商鞅變法以來,法家學說一直在秦國實際政治和法制建設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D. 秦朝的實行了哪些制度

秦朝在確立「皇帝」尊號的同時,為了有效地加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行,總結了戰國以來各國的官僚制度,建立起一套適應封建統一國家需要的中央政府機構和嚴密的郡縣行政。

在中央機構中,實行「三公九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即廷尉、治粟內史、奉常、典客、郎中令、少府、衛尉、太僕、宗正。「三公」中丞相輔佐皇帝處理全國事務,太尉協助皇帝掌管全國軍隊,御史大夫掌圖籍章奏及監察百官。「三公」之間互不統屬,直接隸屬於皇帝,便於皇權集中。「三公」之下的「九卿」中,廷尉掌司法,治粟內史掌財政,奉常掌祭祀,典客掌外交關系,郎中令掌皇帝侍從,少府掌皇室收入,衛尉掌宮廷警衛,太僕掌宮廷車馬,宗正掌皇族事務。無論「三公」還是「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調動,一律不得世襲。

中央政府機構之下,秦朝全面推行郡縣制度。這是秦始皇採納李斯建議而廢除封國建藩傳統做法的一個創舉。這項制度符合專制皇權和天下統一的要求,形成廣大有序的封建統治網路。郡設郡守、郡尉、郡監,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郡以下設縣,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令、長的副手,掌全縣司法。偏遠地區則設道,由嗇父掌事。縣以下則設鄉、里和亭。鄉設鄉官,如三老、嗇夫和游徼,分掌教化、稅收和治安。鄉以下為里,里設里正或里典,負責行政事務和組織生產。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亭設亭長。秦初始將全國分為36郡,後隨邊境的不斷開發增至40郡。

通過層層政府的有效轄制,秦朝將天下權力匯集中央。這無疑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為中央集權統治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過於周密苛細的管理制度,也嚴重地束縛了各地的活躍因素。尤其是秦朝的嚴刑酷法、橫征暴斂,不僅沒有使秦始皇達到傳位永世的預想,而且在他死後不久天下就分崩離析、改朝換代了。

秦始皇在政治上強化中央集權,在經濟上也採取相應的嚴厲措施。首先,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財政大權,丞相參與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並貫徹實行皇帝的命令,各郡縣則負責治內的徵收租稅和征發勞役。每年各級政府都要上報國家財政情況,經核實後評定政績優劣給予獎罰。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縣級首長必須及時檢查縣屬官員的財物與賬目,如有虧損必須賠償,另外還要供應來縣辦事的中央官員的口糧。可以說,郡縣實際任務就是為皇帝搜刮百姓脂膏,還要鎮壓他們的不滿和反對。秦代嚴密的財政分工,嚴厲的財政立法,嚴格的財政監督,嚴明的財政獎懲,繼續承襲著戰爭年代秦國的財政體系而發展,但顯然有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和平建設時期大一統帝國的要求。更為可悲的是,秦代統治者不但沒能進行政策的及時調整,而且其種種暴虐行徑使財政機構不能正常行使職能,甚至使生產管理系統處於癱瘓狀態,後果當然不可料想。

其次,制訂土地政策,確認土地私有。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全國民眾向國家呈報佔有耕地的實數,國家據此進行土地登記並徵收田租。這項政策意味著私有土地受到封建政權的保護,標志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確立。這不僅是秦國土地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而且是對各國土地制度發展現狀的概括和總結。《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琅玡刻石曰「六合之內,皇帝之土」,說明皇帝即國家對全國土地擁有最高所有權。而「使黔首自實田」,又說明皇權已承認全國臣民擁有土地的世代繼承和支配權。由此形成我國封建社會土地佔有的兩極結構,它既不是完整的國有制,也不是完整的私有制,而是國有與私有的綜合體,這就使土地所有權具有不定性和流動性。土地所有權被國家和私人雙方分割,表面上看全體社會成員有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民眾還要依附土地提供賦役。「人跡所至,無不臣者」,足見封建土地制度是鞏固封建統治的有效手段和經濟基礎。

再次,為了加強對天下臣民的控制,維護封建政權的長治久安,秦始皇實行遷徙豪富與移民實邊的運動,直接調配全國人口。就在秦始皇統一天下的當年,「徙天下豪富於咸陽十二萬戶」。把天下豪民置於首府直轄之下,不但消除了動亂的隱患,同時加強了關中地區的經濟優勢。可見這種「強干弱枝」之術,實是強化了中央對四方的多重控制。隨著邊疆地區的不斷擴展,秦始皇又更大規模地進行移民實邊活動。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徙黔首三萬戶琅玡台下」。三十三年(前214),任蒙恬北逐匈奴,沿黃河一帶設置44縣,「徙謫實之」。在南部則略取「桂林、象郡、南海,以逋遣戍」。這些措施有利於鞏固、開發邊疆,也促進了各個民族的交流與融合。但由於遷富豪、罪民活動過急過猛,完全依靠封建政治強制推行,沒有顧及到遷徙者的經濟利益,故使天下動搖,民怨沸騰,陳勝、吳廣起義便由此而發。

又次,面臨戰國以來長期分裂、各自為政的混亂局勢,秦王朝為便利各個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使國家的財政職能正常運轉,於是下令統一全國的經濟計量。六國貨幣被廢止,代之以在秦幣基礎上進行了加工的貨幣,使天下通行。《史記·平準書》載:「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二等。黃金以鎰為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近年來,考古發掘出土的秦代「半兩」錢較多,在秦始皇陵兵馬俑坑及刑徒墓中,就出土「半兩」錢600餘枚,皆為方孔圓錢。統一幣制後,克服了貨幣形狀、輕重不同的弊端,解決了使用、換算上的困難,有利於商品交換和財政秩序,同時也促進了經濟領域的行為規范。而秦之半兩圓錢的式樣,因其形體美觀,使用方便,成為漢代及後世銅錢的濫觴。秦始皇還鑒於戰國時代各國實行的度量衡制差別較大,於是下令廢止各國混亂的計量,以商鞅變法時期的度量衡制為標准,頒行全國。如傳世的商鞅方升上刻詔書,為統一度量衡的標准量器。秦朝還製造了許多新的標准器具,刻上詔書銘文發至全國各地,今陝西、甘肅、山西、河北、河南、內蒙古、遼寧、吉林、山東、江蘇等地均有發現。可見秦代推行統一度量衡的工作確實雷厲風行,此舉無疑是加強中央集權對全國經濟控制的重要手段、貨幣的規范化和衡器的統一化,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整體化,當然更有利於促進國民的共識和國家的發展。

與政治、經濟的要求相適應,秦朝確立了軍權高度集中、軍隊高度統一的軍事領導體制。皇帝既是國家首腦,也是全軍統帥。所有將官由他親自任命,所有軍隊也由他全面掌握。同時嚴格執行璽、符、節制度,即蓋有皇帝御璽的軍令才有效,持有完合的虎符方能調兵,打著朝廷頒給的旌節行軍才能無阻。三者缺一不可,否則不能生效,以此保證軍權不失。

太尉秉皇帝之命統領全國軍隊,但他也只有帶兵權,沒有調兵權和發兵權。遇戰事由皇帝直接任命領軍作戰的大將,戰事畢即回朝交解兵權。秦朝除統軍屯守邊塞的大將外,軍事將領均不專兵,以免他們擁兵自重。通過這種高度極權化的軍事領導體制,使全國軍事力量都受皇帝控制。這種兵制為以後歷代封建王朝繼承發展,成為維護極尊皇權和天下安定的威懾手段。

秦朝兵役制度規定,凡成年男子都有當兵的義務。男子17歲均須到當地政府登記注冊,注冊之後就要開始服兵役或徭役。一般先在本郡服兵役一年,接受訓練執行任務。然後再按征調次序,到京師或邊疆服兵役一年。除此之外,每個適齡男子,每年還需在本郡縣服役一個月,主要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宮苑以及物資的運輸等。服役期限則按軍功授爵制度,依爵位大小決定免役的早晚。這種普遍徵兵制度對後世影響很大,但具體實施中往往根據皇帝意願執行。

秦軍分中央直屬部隊和地方郡縣部隊兩大部分。中央直屬部隊又包括皇帝侍衛部隊、京師衛戍部隊和邊疆戍守部隊,地方郡縣部隊主要接受軍事訓練和負責地方治安,也是中央直屬部隊的補充和後備。秦軍的編成以陸軍為主,陸軍又分車兵、步兵和騎兵3個兵種。秦時車兵在戰爭中仍擔負著重要任務,進攻時沖鋒陷陣,打亂敵軍隊形;防禦時,布成陣壘,阻滯敵軍沖擊。步兵為秦軍主要兵種,選勇敢健壯者經正規訓練而成。秦軍步兵依武器裝備,分輕裝步兵和重裝步兵。輕裝步兵不穿鎧甲,持弓、弩等兵器,戰時居前排,放箭殺傷遠距離之敵;重裝步兵身著鎧甲,戰時先居輕裝步兵之後,待接近敵人時,以戈、矛、鉞、殳等長兵器與敵人拼殺。這種兵力的分設組合,是我國軍制史上的一大進步。秦軍騎兵主要配合車兵、步兵協同作戰,尚不能獨立完成作戰任務。秦軍作戰時採用車、步、騎諸兵種混合編隊,彌補各兵種所短,發揮各兵種所長,是當時較為先進的陣法。

秦軍的武器裝備也很精良。戰國時出現的弩機此時更為完善,矛、劍的尺度也加長。將士身穿的甲衣已由金屬葉片製成,並依不同兵種有不同的形式。秦軍作戰能力明顯提高,無疑成為封建集權國家的堅強支柱。

E. 秦朝政治

內容:①政治上抄確立皇帝制、中央和地方的各級行政機構;②經濟上,統一度量衡、貨幣,修建馳道,開通靈渠;③文化上,統一文字;④焚書坑儒;⑤軍事上,派兵出擊匈奴、修築長城,攻打越族。

1、積極作用和影響

1) 隨著中央集權制的建立,秦朝國力日益增強,北擊匈奴,南平百越,疆域不斷擴大,逐漸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成為當時世界上的大國。

2) 秦憑借從中央到地方較為完善的統治機構,推行了一系列鞏固統一的措施,書同文,車同軌,統一度量衡,為鞏固統一,形成以華夏族為主體的中華民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2、 消極作用:秦依靠皇帝的專制權威,大大加強了統治力量,但人民的處境日趨惡劣,秦的暴政導致了秦的滅亡。

F. 秦朝實行怎樣的軍事制度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首創皇帝制,確立了皇帝的至高無上的地位,皇帝執掌著全國最高的軍事權力?全國各地軍隊的調發,將帥兵權的授予,都必須以皇帝的虎符為信物?任何軍隊的調發,必須由皇帝所遣使臣持符驗合方能生效?

傳世的秦代「新郪虎符」,是秦始皇在建國前頒發給駐守新郪的將領的兵符,證明秦國軍隊從戰國時就由國君直接控制?虎符銘文「甲兵之符,右在王,左在新郪」,意思是虎符分為兩半,一半留在皇帝手裡,一半發給新郪這個地方的官吏或統兵將帥?

除虎符之外,皇帝下達軍令必須蓋上由他專用的璽;一般遠程的軍事行動,必須持軍令作為通行證?

秦代由皇帝集權的軍事領導體制是與郡縣制的行政體制相適應的?秦代已經建立了郡縣制,並在郡?縣?鄉均有專職主管軍政的職官?各郡都設郡尉一職以掌管軍政,負責朝廷規定的兵員的徵集?調遣和武器裝備的製造?保管以及地方治安等項?各縣設縣尉,掌管一縣軍政?縣以下的鄉也設游徼主管軍政?治安?

郡縣都沒有此前的諸侯國那樣的軍隊和軍權,軍權是高度集中於朝廷之手,地方只負責管理軍政事宜?這樣就保證了以皇帝為主宰的朝廷集權的統一的軍事領導體系,它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延續達2000年之久?

秦統一以後戰爭減少,但國家對士兵的軍事訓練並未放鬆?國家法令規定,各郡因地制宜,各有側重地訓練不同的兵種?

大體上巴郡?蜀郡?潁川等地多材官,上郡?北地?隴西等地多騎士,江淮以南多樓船士?一旦有戰事,國家按需要征調不同地區部隊?平原作戰征調車兵?騎兵,山地作戰征步兵,南方水域作戰則調水軍?如此軍訓及征調方式,體現出全國統一後的又一軍制特點?

秦代的軍事後勤保障制度也很完善?當時秦軍隊的武器?鎧甲?糧食?馬匹,均由國家統一提供,國家設有專門的武庫?

秦始皇十分重視軍糧問題,他鼓勵農民大量開墾土地,種植糧食,然後向人民徵收相當數量的租賦?這些賦稅除了用來滿足統治者的揮霍外,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於供養一支龐大的軍隊?秦代在京城和滎陽建有糧倉,貯備了大批糧食,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調撥?

此外,由於騎兵在秦代已大量使用,馬政成為國之大政?秦代制訂了《廄苑律》等法令,對馬匹的放牧?調教?管理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虎符

G. 秦朝制定法令,編制戶籍,遷移六國貴族,整頓社會風俗有什麼作用

主要特色
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秦朝立法概況
立法活動
秦國在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頒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確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隨後,在獻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時又頒布 " 止從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隸殉葬。孝公時 ,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製定法律令。昭襄王時,法令又有了進一步發展。秦王贏政 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律令,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又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統一六國前夕,秦國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建立後,又陸續制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秦墓竹簡
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 律 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雲夢秦簡共1155枚,內容極其豐富。法律令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田律》、 《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軍爵律》、《置吏律》、《效》、《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此外還有《效律》,是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有關制度的規定,其中有的已收錄在《秦律十八種》中。

《秦律雜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 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共11種律文 的摘錄。

《法律答問》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的意圖所作的解釋。

《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文書程 式。

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從史書記載和出土的秦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詔):秦始皇曾宣布: " 命為制,令為詔。 " 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3、式:" 式 " 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 " 治獄" 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還有 " 程 " 、 " 課 " 等法律形式。

主要內容
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關於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准。(3)區分故意( " 端 " )與過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為 " 不端 "。(4)並合論罪。所謂並合論罪,是在數罪並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並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 " 誣人 "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於罪,或使罪輕者入於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2、刑罰

刑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於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並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役)的刑罰。包括:①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築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築城,而服舂米的勞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並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於司寇的勞役。④罰作、復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⑤候。候刑為作刑中最輕的一種,指發往邊疆伺察瞭望敵情,僅許附加耐刑。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於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 " 籍沒 " 、 " 贖 " 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並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佔咸陽後,對父老豪傑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 《集解》引應劭曰: " 秦禁民聚語。 " 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 盜 " ,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 " 賊殺 " 、 " 賊傷人 " 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謂 " 妄言 "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 " 非所宜言 " ,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 投書 " ,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民事方面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秦統一後,於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實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僱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於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 "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後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行政立法
秦統一全國後,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後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僕,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准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准則,並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准。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③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經濟立法
1、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秦朝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國時秦已設有 " 廷尉 "。秦統一六國後,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 " 詔獄 ",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復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鄉、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

二者不同時設置,但職責相同,主調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征徭役。

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訴訟形式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序

秦律訴訟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 " ,而 " 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 。屬於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 " 勿聽 " ,不予受理。

據《封診式》載,案件發生後,當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機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麼罪,判什麼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後,通常是由縣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調查或勘驗,然後作出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 " 爰書 "。《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屍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學鑒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等。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口供;(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3)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後,作出判決,並 " 讀鞫 " ,進行宣判。鞫,審訊。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後,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行;如稱 " 冤 " ,可以請求再審,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H. 秦朝的政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結束了長期的諸侯割據局面,建立了一個以咸陽為首都的幅員遼闊的國家。 秦王嬴政兼采傳說中三皇五帝的尊號,宣布自己為這個國家的第一個皇帝,後世子孫代代相承,遞稱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萬世皇帝。廢除謚號。 規定皇帝自稱曰「朕」,並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儀和文書制度。這些都是為了顯示皇帝的無上權威,表示秦的統治將萬世一系,長治久安。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凡行政、軍事、經濟等一切大權,均由皇帝總攬;秦朝首都咸陽及其附近關中平原由內史直接管理。
秦始皇以戰國時期秦國官制為基礎,把官制加以調整和擴充,建成一套適應統一國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機構。在這個機構中,中央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員,掌政事。太尉掌軍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貳,掌圖籍秘書,監察百官。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是分掌具體政務的諸卿,其中有掌宮殿掖門戶的郎中令,掌宮門衛屯兵的衛尉,掌京畿警衛的中尉,掌刑辟的廷尉,掌谷貨的治粟內史,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的少府,掌治宮室的將作少府,掌國內民族事務和外事的典客,掌宗廟禮儀的奉常,掌皇室屬籍的宗正,掌輿馬的太僕等。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機構即三公九卿制,互相沒有統屬關系,由皇帝掌握最終決斷權。
三公: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的政事)、太尉(負責管理軍事)、御史大夫(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召令,兼理國家監察事務)。
九卿:衛尉(掌管皇宮保衛)、郎中令(掌管警衛事務)、太僕(掌管宮廷車馬)、廷尉(掌管司法訴訟)、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廟禮儀)、宗正(掌管皇室內部事務)、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稅收和製造業)、治粟內史(掌管財政稅收)。
秦始皇採用戰國時期法家韓非的建議,以法治國,秦帝國制定的法律十分細密、嚴苛,是秦始皇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工具。秦法對於秦王朝雷厲風行的推行各種鞏固中央集權的措施發揮過重要作用,但同時也給人民帶來了極大的苦難。
秦朝沿襲了商周時代的很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臏(剜去膝蓋),刖(鋸腳),宮,榜掠,腰斬,梟首,棄市,戳屍,坑死,鑿顛,抽脅,鑊烹,車裂,夷三族等。當時的中原地區古人多儒雅仁義,社會是宗族形式結構,不具備法治統治的基礎。秦尊韓非的以法治國,這就造成了作姦犯科的人大增,面對條條酷刑,人們怨聲載道,這也是加劇秦朝滅亡的另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統治一個大國,需要全國一致而又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出土的雲夢秦簡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時期陸續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內容,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釋,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還有案例和關於治獄的法律文書(見雲夢秦律)。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以秦律為基礎,參照六國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經過漢朝的損益,成為唐以前歷代法律的藍本。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綰請封諸皇子為燕、齊、楚王,得到群臣的贊同。 廷尉李斯力排眾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 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議, 把全國分成三十六郡,以後又陸續增設至四十餘郡。 皇室任免郡縣的主要官吏,這些郡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中央集權的制度從此確立。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的嶧山刻石辭說:「追念亂世,分土建邦,以開爭理」;「乃今皇家,壹家天下,兵不復起」 。 這說明秦始皇認為廢分封行郡縣是消除各地兵爭所必須的。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郡、縣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
縣以下設鄉、里和亭。鄉和里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游徼掌治安。鄉以下為里,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里設里正或里典,後代稱里正、里魁,以「豪帥」即強有力者為之。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叫做亭,亭有長。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布於城鄉各要地。
秦朝創下的一套中央集權國家政治制度在以後中國社會的歷史中,只有修修補補,基本框架不變。為了鞏固統治。

I. 有關秦朝的知識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諸侯割據稱雄的封建國家結束,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漢族統一國家開始了。這是古代歷史上特殊的偉大事件。自秦朝起,中國形成了一個以漢族為主體的統一的大國,不管豪強公開割據或外族侵入建立政權,最後總是還原為漢族作主體的統一國家。
秦王嬴政建都咸陽,成為中國郡縣制王朝中第一個皇帝。
作為一個大一統王朝,在幅員遼闊的統治區域內,創立了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
具體為:
1、政治方面: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凡行政、軍事、經濟等一切大權,均由皇帝總攬;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機構即三公九卿制。三公分別為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的政事)、太尉(負責管理軍事)、御史大夫(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召令,兼理國家監察事務),互相沒有統屬關系,由皇帝掌握最終決斷權。地方實行郡縣制,皇室任免郡縣的主要官吏;
2、經濟方面: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統一度量衡,統一貨幣;統一車軌,修馳道。
3、文化方面:書同文,將小篆作為標准文字;「焚詩書」,加強思想控制;以吏為師,嚴禁私學。
秦朝創下的一套中央集權國家政治制度在以後中國社會的歷史中,只有修修補補,基本框架不變。為了鞏固統治,秦始皇下令把原來六國的兵器收繳銷毀,然後鑄成12個銅人。為了加強控制,原六國的貴族被強行遷到咸陽附近居住。
秦朝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統一文字,對於後世影響極大。秦始皇還在全國修築道路,尤其是開通了通往東方和東南的馳道。
公元前209年陳勝、吳廣領導的農民起義爆發,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次農民起義,影響極為深遠。前207年11月左右,秦朝被推翻。
國號來源
秦人是華夏(漢)族西遷的一支。其國君嬴姓秦氏。
秦之先祖為先賢伯翳,本為古部落首領,舜帝賜姓「嬴」。至夏末,費昌當夏桀之時,去夏歸商,為商湯御,敗桀於鳴條,其後嬴姓世代輔佐殷商。故史載嬴姓多顯。至商末,蜚廉、惡來父子皆以材力侍紂,後周武王伐紂,敗商軍,武王親射惡來之口以泄憤,蜚廉奔霍太山,嬴姓中衰。至周穆王,造父為周王御,千里平定徐國之亂,受封於趙城,其宗族乃為趙氏(註:先秦時代「姓」只是表示來源,多為祭祀所用,用於女子稱謂,「氏」則表示家族分支,用於男子稱謂),造父侄孫非子為周孝王牧馬有功,周孝王賜給了他一小塊土地——秦(今天水清水縣秦亭,一說秦州清水縣谷名),讓其繼續嬴姓的祭祀。後來秦襄公又救周有功,被封為諸侯,秦始皇統一六國,始建「秦」朝。
秦朝疆域
領土范圍
秦朝初立便北擊匈奴;南下百越。疆域迅速擴展並進一步完善炎黃地圖,但因為秦二世而亡,所以沒能對北方游牧民族進行收復統一。然其當時疆域西部已達到今甘肅、四川;西南到雲南、廣西;北到陰山。
管理
秦朝首都咸陽及其附近關中平原由內史直接管理;
秦朝的郡設郡守(主持民政)、郡尉(主持軍事)、郡監(主持監察事務),郡守下設郡丞,作為郡守的副職。
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縣令、縣長之下設縣丞、縣尉等佐屬官員。
行政區
秦朝建立之後,秦始皇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取消分封制,國家管理上推行單一的郡縣制,廢諸侯,立郡縣,分天下為36郡;其後南並五嶺以南之南越地,置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北取陰山以南地置九原郡,之後陸續分析出東海、恆山、濟北、膠東、河內和衡山等郡。
秦朝沒有採用分封制,而是採用郡縣制,最初將全國分為三十六個郡,後來增加至四十六個。部分郡大體位置如下表:
秦朝一級行政區(郡)
序號 郡名 治所 今所在地
1 內史直管 咸陽 今陝西西安、咸陽之間
2 隴西郡 狄道 今甘肅臨洮縣南
3 北地郡 義渠 今甘肅寧縣西北
4 蜀郡 成都 今四川成都
5 巴郡 江州 今重慶市
6 漢中郡 南鄭 今陝西南鄭東
7 南郡 江陵 今湖北江陵
8 洞庭郡(前身為黔中郡) 臨沅 今湖南常德市西
9 南陽郡 宛縣 今河南南陽市
10 蒼梧郡(前身為長沙郡) 湘縣 今湖南長沙市
11 陳郡(西漢誤作楚郡) 陳縣 今河南淮陽
12 九江郡 壽春 今安徽壽縣
13 四川郡(西漢誤作泗水郡) 相縣 今安徽淮北市
14 薛郡 魯縣 今山東曲阜
15 東海郡 郯縣 今山東郯城西南
16 會稽郡 吳縣 今江蘇蘇州
17 邯鄲郡 邯鄲 今河北邯鄲市西南
18 鉅鹿郡 鉅鹿 今河北平鄉
19 太原郡 晉陽 今山西太原市西南
20 上黨郡 長子 今山西長子縣
21 雁門郡 善無 今山西朔州右玉縣
22 代郡 代縣 今河北尉縣西南
23 雲中郡 雲中 今內蒙古托克托東北
24 河東郡 安邑 今山西夏縣北
25 東郡 濮陽 今河南濮陽西南
26 碭郡 碭縣 今安徽碭山縣南
27 上郡 膚施 今陝西榆林東南
28 三川郡 雒陽 今河南洛陽市東北
29 潁川郡 陽翟 今河南禹州
30 臨菑郡 臨淄 今山東淄博市東
31 琅琊郡 東武 今山東諸城
32 漁陽郡 漁陽 今北京密雲西南
33 上谷郡 沮陽 今河北懷來東南
34 右北平 無終 今河北薊縣
35 廣陽郡 薊縣 今北京市
36 遼西郡 陽樂 今遼寧錦州市西
37 遼東郡 襄平 今遼寧遼陽市
38 九原郡 九原 今內蒙古包頭西南
39 南海郡 番禺 今廣東廣州
40 桂林郡 桂林 今廣西貴港境內
41 閩中郡 閩中 今福建福州
42 象郡 臨塵 今廣西崇左縣境內

政治制度
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贏政(前247—前210年在位)統一六國,結束了長期的諸侯割據局面,建立了一個以咸陽為首都的幅員遼闊的國家。這個國家的疆域,東起遼東,西至玉門關、隴西,北抵長城,南達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帶,面積超過500萬平方公里。秦王政兼采傳說中三皇五帝的尊號,宣布自己為這個國家的第一個皇帝,後世子孫代代相承,遞稱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萬世皇帝。廢除謚號。規定皇帝自稱曰「朕」,並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儀和文書制度。這些都是為了顯示皇帝的無上權威,表示秦的統治將萬世一系,長治久安。
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丞相王綰請封諸皇子為燕、齊、楚王,得到群臣的贊同。廷尉李斯力排眾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的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議,把全國分成三十六郡,以後又陸續增設至四十餘郡。這些郡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中央集權的制度從此確立。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的嶧山刻石辭說:「追念亂世,分土建邦,以開爭理」;「乃今皇家,壹家天下,兵不復起」。這說明秦始皇認為廢分封行郡縣是消除各地兵爭所必須的。
秦始皇以戰國時期秦國官制為基礎,把官制加以調整和擴充,建成一套適應統一國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機構。在這個機構中,中央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員,掌政事。太尉掌軍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貳,掌圖籍秘書,監察百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是分掌具體政務的諸卿,其中有掌宮殿掖門戶的郎中令,掌宮門衛屯兵的衛尉,掌京畿警衛的中尉,掌刑辟的廷尉,掌谷貨的治粟內史,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的少府,掌治宮室的將作少府,掌國內民族事務和外事的典客,掌宗廟禮儀的奉常,掌皇室屬籍的宗正,掌輿馬的太僕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與諸卿議論政務,皇帝作裁決。
行政機構
分郡、縣兩級。郡設守、尉、監。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輔佐郡守,並典兵事。郡監司監察。縣,萬戶以上者設令,萬戶以下者設長。縣令、長領有丞、尉及其他屬員。郡、縣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縣以下有鄉,鄉設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賦稅,游徼掌治安。鄉下有里,是最基層的行政單位。里有里典,後代稱里正、里魁,以「豪帥」即強有力者為之。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叫做亭,亭有長。兩亭之間,相距大約十里。
防止封建割據的措施
長期分裂局面造成的影響,使秦始皇非常關心六國舊地的動靜,擔心六國舊貴族圖謀復辟。為了防止割據的再現,秦始皇把六國富豪和強宗十二萬戶遷到咸陽,另一部分遷到巴蜀、南陽、三川和趙地,使他們脫離鄉土,以便監視。他把繳獲的和沒收的武器加以銷毀,在咸陽鑄成十二個各重千石的銅人。又下令「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去險阻」,盡可能消滅封建貴族依以割據的手段。為了控制廣闊的國土,特別是六國舊境,秦始皇還修建由首都咸陽通到全國各地的馳道,東窮燕齊,南極吳楚。他自己多次順著馳道巡遊郡縣,在很多地方刻石紀功,以示威強。為了加強北方的防務,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又修築由咸陽經過雲陽,直達九原的直道,塹山堙谷千八百里。在西南地區,還修築了今四川宜賓以南至雲南昭通的五尺道,於近旁設官進行統治。
秦始皇以原來秦國的制度為標准,整齊劃一全國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一些制度,企圖盡可能消除由於長期分裂割據造成的地區差異,以利統一。 戰國時期,各國文字的基本結構雖然相同,但字體繁簡和偏旁位置卻有差異。李斯受命統一文字,他以秦國的文字為基礎,參照六國文字,制定小篆,並寫成範本,在全國推行。當時還流行一種書法,叫做隸書,比小篆更簡便。
秦始皇廢止戰國時各國形制和輕重大小各不相同的貨幣,改以黃金為上幣,以鎰(二十兩)為單位;以秦國舊行的圓形方孔銅錢為下幣,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秦始皇用商鞅時制定的度量衡標准器,來統一全國的度量衡。今見秦朝權量,都刻有始皇二十六年(前211年)頒布的統一度量衡的詔書。這種權量出土多,分布廣,長城以外也有發現,可見統一度量衡是認真有效的。秦始皇還用法律規定了度量衡器誤差的允許限度。他規定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為畝。不過二百四十步為畝的制度實際上只行於舊秦,可能還有舊趙境內,東方許多地區仍以百步為畝,直到漢武帝時期為止。文字、貨幣、度量衡的統一,為經濟、文化的發展提供了便利條件,促進了統一國家的發展。
官吏制度
中央官制
1.三公:丞相(輔佐皇帝,處理一切軍國大事)、太尉(掌軍政)、御史大夫(掌圖籍章奏,監察、彈劾百官,輔佐丞相處理事務)。
2.九卿:衛尉(掌管皇宮保衛)、郎中令(掌管警衛事務)、太僕(掌管宮廷車馬)、廷尉(掌管司法訴訟)、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廟禮儀)、宗正(掌管皇室內部事務)、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稅收和製造業)、治粟內史(掌管財政稅收)。
地方官制
郡:郡守、郡尉、郡監
縣:縣令、縣尉、縣丞
鄉:三老、游徼、嗇夫(小鄉)、有秩(大鄉)
亭:亭長
里:里正
郡縣制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
縣以下設鄉、里和亭。鄉和里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游徼掌治安。鄉以下為里,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里設里正或里典,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布於城鄉各要地。
法律制度
秦帝國制定的法律十分細密、嚴苛,是秦始皇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工具。秦法對於秦王朝雷厲風行的推行各種鞏固中央集權的措施發揮過重要作用。
對外戰爭
對匈奴之戰
匈奴人分布在蒙古高原上,戰國末年以來,常向南方侵犯。全國統一以後,秦始皇派蒙恬率軍三十萬抗擊匈奴。蒙恬於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收復河套以南地,即當時所謂「河南地」,第二年進一步斥逐匈奴。秦自榆中向北,在黃河以東、陰山以南的地區內設置三十四縣,並在黃河的一段地區因河築塞。秦還把戰國時燕、趙、秦三國長城修復並連接起來,築成西起臨洮、東迄遼東的古代世界偉大工程之一的萬里長城,用來保護北方農業區域。接著,秦又徙民幾萬家於河套。這對於邊地的開墾和邊防的加強,起了積極作用。
對百越之戰
中國境內的越人分布在華東、華南地區,分為閩越、南越、西甌等部分。閩越在今浙江、福建一帶,南越在今廣東和廣西東部,西甌在今廣東西南部、廣西南部以至於雲南東南部。越人「斷發文身,錯臂左衽」,依山傍海,從事漁獵和農業。西甌人主要從事農業生產。
秦王政二十四年(前223年),王翦率秦軍滅楚,繼續南進,奪得越人一部分土地,置會稽郡。二十六年,秦始皇派尉屠睢發卒五十萬,分為五軍,進攻鐔城、九嶷、番禺、南野、余干,進行了三年不解甲、不弛弩的艱巨戰斗。秦軍擊敗了閩越的抵抗,以其地置閩中郡。攻南越的秦軍,也佔領了番禺。只有西線的秦軍遇到西甌人頑強的抵抗。為了解決秦軍轉餉的困難,監祿率卒在湘水、灕水間開鑿靈渠,溝通了長江和珠江水系的交通。在秦軍和西甌人的戰斗中,西甌君譯吁宋和秦軍統帥尉屠睢相繼戰死。三十三年,秦始皇又謫發內郡曾經逃亡的人、贅婿、商人增援,征服了西甌,在南越、西甌故地及其相鄰地區建置了南海郡,象郡和桂林郡,並繼續征發人民前往戍守。這樣,幾十萬北方農民就留在那裡與越人雜居,共同開發珠江流域。
經濟文化
文化科學
秦國統一中國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鞏固其統治,其中包括著名的「書同文」,即將戰國時期各國使用的不同的書寫體統一為後世所稱的小篆,相傳該字體為秦國丞相李斯發明。前213年,秦統一八年,太子師博士齊人淳於越在一次朝廷會議上提出恢復周朝的分封制,「無輔拂,何以相救哉?」丞相李斯反對,並提出措施:「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葯、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秦始皇採納之,下令各郡、縣立即查禁所有《詩》、《書》和諸子百家的書籍,30天內全部焚燒。此即「焚書」。
次年,方士盧生等人求仙再次不得,懼怕處罰而出逃,又有方士儒生議論朝政。秦始皇大怒,下令搜捕咸陽城內的方士儒生,後來的審問過程中,方士儒生互相告發,共有460餘人受到株連,秦始皇下令將此460餘人全部坑殺。此即「坑儒」。
「焚書坑儒」是秦朝為了國家政權安定統一的所執行的政策,也是對當時中國文化的一次摧殘。「焚書」政策針對當時的書冊文物,只保留對民生以及執政所需的,大量對秦政權無益的珍貴文獻從此失傳,春秋戰國的百家言論在這段時期受到嚴重的摧殘;「坑儒」政策也是第一個被中國歷史所紀錄的國家政權對知識分子大規模的逮捕行為(儒家稱之為「迫害」)。
但同時也有觀點認為「焚書坑儒」對文化的影響並不是很大,主要原因如下:
所謂焚書,目的是為禁「以古非今者」,對私藏書籍的懲罰措施並不嚴厲。
所焚書籍為民間藏書,博士官的藏書不包括在內,而當時民間的《詩》、《書》其實並不多。而在項羽擊敗秦軍主力進入咸陽後火燒阿房宮卻使秦國官方珍藏的大批珍貴典籍被焚毀。
經濟狀況
商鞅變法以後,秦國的經濟體制就全面轉入「耕戰」。即重視農業生產和對外戰爭,以農業生產支持對外戰爭,以軍功授爵賜予土地。同時由國家法令具體指導農業生產。但統一全國後類似的制度似乎並未取得顯著效果。
社會情況
秦的社會組織相當嚴密,商鞅變法建立了「什伍連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勞力以上的都必須分居,獨立編戶,同時按軍事組織把全國吏民編制起來,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不準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這種嚴苛的法律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國家直接控制了全國的勞動力,保證了賦稅收入。統一後秦國將此推廣至全國。類似的保甲制度和戶口制度一直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仍被當局採用。
秦朝刑罰
秦朝沿襲了商周時代的很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臏(剜去膝蓋),刖(鋸腳),宮,榜掠,腰斬,梟首,棄市,戳屍,坑死,鑿顛,抽脅,鑊烹,車裂,夷三族等。當時的中原地區古人多儒雅仁義,社會是宗族形式結構,不具備法治統治的基礎。秦尊韓非的以法治國,這就造成了作姦犯科的人大增,面對條條酷刑,人們怨聲載道,這也是加劇秦朝滅亡的另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秦朝軍隊
軍隊構成
秦朝的軍隊分三個部分,即京師兵、郡縣兵、邊防兵。京師兵,由於任務不同,分三個系統:郎中令管轄的侍衛官,包括貝(錢財)選、蔭任、軍功特拜而產生的傳中、中郎等,有俸祿,主要負責殿內值勤、從皇帝:衛尉管轄的皇宮警衛兵,由郡尉縣尉管轄。平時訓練,並兼管地方安全,戰時奉調出征、因所處地理環境的不同,又分為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士(水軍)三類。大體北方、西北方多騎士,山丘陵地帶多材官,江誰及沿海多樓船士。有的郡既有材官,又有騎士。
秦軍兵器
在那些英武的兵馬俑身上,我們彷彿能真切感受到2000多年前秦國軍隊的磅礴氣勢。在冷兵器時代,戰爭的兩大要素一是軍隊,二是兵器。從此次展出的部分兵器來看,我們不難發現,秦統一六國中,武器的勝出是攻城掠地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
帝王世系
秦國國君世系表(嬴姓秦氏)
君主 名 生卒年 在位時間 年數 身份 備注
秦非子 約前900-前858 43 大駱之子 始封秦
秦侯 前857-前848 10 非子之子
秦公伯 前847-前845 3 秦侯之子
秦仲 前844-前822 23 公伯子
秦庄公 其 前821-前778 44 秦仲長子
秦襄公 開 前777-前766 12 庄公子 列為諸侯
秦文公 前765-前716 50 襄公子 進入春秋時期
秦憲公 立 前715-前704 12 文公孫
秦出公 曼 前703-前698 6 憲公子
秦武公 說 前697-前678 20 憲公長子
秦德公 嘉 前677-前676 2 武公弟
秦宣公 恬 前675-前664 12 德公長子
秦成公 載 前663-前660 4 宣公弟
秦穆公 任好 前659-前621 39 成公弟 春秋五霸之一
秦康公 罃 前620-前609 12 穆公子
秦共公 稻 前608-前605 4 康公子
秦桓公 榮 前604-前577 28 共公子
秦景公 石 前576-前537 40 桓公子
秦哀公 籍 前536-前501 36 景公子
秦惠公 寧 前500-前492 9 哀公孫
秦悼公 盤 前491-前477 15 惠公子
秦厲共公 刺 前476-前443 34 悼公子
秦躁公 欣 前499-前429 前442-前429 14 厲公子
秦懷公 封 前499-前425 前428-前425 4 躁公弟
秦靈公 肅 前424-前415 10 懷公孫
秦簡公 悼子 前414-前400 15 懷公子 進入戰國時期
秦惠公 仁 前399-前387 13 簡公子
秦出子 昌 前389-前385 前386-前385 2 惠公子
秦獻公 師隰 前424-前362 前384-前362 23 靈公子
秦孝公 渠梁 前381-前338 前361-前338 24 獻公子
秦惠王 駟 前356-前310 前337-前311
前324改元 27 孝公子 稱王
秦武王 盪 前328-前307 前310-前307 4 惠王子
秦昭王 則 前325-前251 前306-前251 56 武王弟
秦孝文王 柱 前302-前250 前250 1 昭王子
秦庄王 楚 前281-前247 前249-前247 3 文王子
秦始皇 政 前259-前210 前246-前210 37 庄王子 滅六國,稱始皇帝
秦二世 胡亥 前230-前207 前209-前207 3 始皇帝子
秦王子嬰 子嬰 前206 (46天) 扶蘇之子 改稱王,世稱秦三世

大澤鄉起義
秦二世元年(前209年)七月,一隊開赴漁陽的閭左戍卒九百人,遇雨停留在大澤鄉,不能如期趕到漁陽戍地。秦法規定「失期當斬」,戍卒們面臨著死刑的威脅。於是,在陳勝、吳廣的領導下,在大澤鄉舉起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農民起義的旗幟。陳勝,即陳涉,陽城人,雇農出身;吳廣,陽夏人,也是農民。他們都是戍卒的屯長。為了發動起義,他們在帛上書寫「陳勝王」三字,置魚腹中,戍卒買魚得書,傳為怪異。吳廣又於夜晚在駐地旁叢祠中燃篝火,作狐鳴,發出「大楚興,陳勝王」的呼聲。接著,陳勝、吳廣殺押送他們的秦尉,率領戍卒,用已被賜死的秦公子扶蘇和已故楚將項燕的名義,號召農民反秦。附近農民斬木揭竿紛紛參加起義。起義軍分兵東進,主力則向西進攻,連下今豫東、皖北的銍、酇、苦、柘、譙諸縣。當他們推進到陳的時候,已是一支數萬人的聲勢浩大的隊伍了。在起義軍的影響下,許多郡縣的農民殺掉守令,響應陳勝;特別是在舊楚國境中,數千人為聚者到處可見。一些潛藏民間的六國舊貴族、游士、儒生,也都乘機來歸,憑借舊日的地位,在農民軍中發揮影響。游士張耳、陳餘甚至勸陳勝派人「立六國後」,被陳勝斷然拒絕。陳勝自立為「張楚王」,分兵三路攻秦:吳廣為「假王」,西擊滎陽;武臣北進趙地;魏人周巿攻魏地。吳廣軍在滎陽被阻,陳勝加派周文西擊秦。周文軍很快發展到車千乘,卒數十萬人,進抵關中的戲,逼近咸陽。秦二世慌忙發修驪山陵墓的刑徒為兵,以少府章邯率兵應戰,打敗周文軍。周巿在魏地立舊魏貴族魏咎為魏王,自為魏丞相,並派人到陳勝那裡迎接魏咎。舊貴族的勢力很活躍,渙散了農民起義隊伍。陳勝缺乏經驗,決心不夠,眼看著分裂局面的形成。陳勝周圍也出現了不團結的現象。
秦將章邯軍連敗周文,周文自殺。章邯又東逼滎陽,吳廣部將田臧殺吳廣,迎擊章邯,一戰敗死。章邯進到陳,陳勝敗退到下城父,被叛徒庄賈殺死,陳縣失守。陳勝部將呂臣率領一支「蒼頭軍」英勇接戰,收復陳縣,處決了庄賈。陳勝作為反秦的先驅者,領導起義只有半年就失敗了,但是反秦的浪潮卻被他激起,繼續不斷地沖擊秦的統治。
楚漢之戰
陳勝起義後,舊楚名將項燕之子項梁和項梁侄項羽在吳殺掉秦會稽郡守,起兵響應。不久項梁率領八千子弟兵渡江北上,隊伍擴大到六七萬人,連戰獲勝。閩越貴族無諸和搖也率領族人,跟著秦番陽令吳芮反秦。原沛縣亭長劉邦和一部分刑徒逃亡山澤,也襲擊沛令起事,歸入項梁軍中。項梁立楚懷王之孫為楚王。以後,項梁在定陶敗死,秦章邯軍轉戈北上,渡河擊趙。這時,代替蒙恬戍守朔方邊塞的王離,也率大軍由上郡東出,包圍了張耳和趙王歇駐守的巨鹿城。楚王派宋義、項羽救趙,派劉邦西入關中。宋義北至安陽,逗留不進。項羽殺宋義,引兵渡漳河,經過激戰,解巨鹿之圍,被推為諸侯上將軍。以後,秦將章邯率二十萬人向他投降。劉邦迂迴進入武關,到達咸陽附近。那時秦二世已被趙高殺死,繼立的子嬰貶去帝號,稱秦王,漢高祖元年十月(公元前207年)向劉邦投降。劉邦攻佔咸陽,秦亡。劉邦廢除秦的苛法,只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深得秦人擁護。 劉邦入咸陽後,項羽也立即率軍入關,駐鴻門,然後進入咸陽,大肆燒殺掠奪。他在諸王並立的既成局面下,自立為西楚霸王,都彭城。被項羽逼處巴蜀漢中一隅為漢王的劉邦,於漢高祖元年五月(公元前206年),乘機進入關中,敗項羽所封關中三王。接著領軍東出,遠襲彭城,退守於滎陽、成皋之間,與項羽相持。劉邦鞏固了關中後方,又聯絡反對項羽的力量,轉敗為勝。漢高祖五年(前202年)十二月,與韓信、彭越等會攻項羽,項羽兵敗垓下,退至烏江自刎,年僅31歲。同年二月,劉邦在定陶即皇帝位。
楚漢之戰是由秦末農民戰爭直接演變而來的。農民戰爭雖然勝利地推翻了秦朝,但曾經是農民戰爭領袖的劉邦和項羽,卻不得不逐步轉化為封建統治權的角逐者。劉邦知人善任,因勢利導,終於戰勝項羽,登上了西漢統一王朝的皇帝寶座。
秦朝服飾
秦漢時代,在中國服色是一個重要階段,也就是將陰陽五行思想滲進服色思想中,秦朝國祚甚短,因此除了秦始皇規定服色外,一般的服色應是沿襲戰國時代的習慣。
男服服飾秦始皇規定的大禮服是上衣下裳同為黑色祭服並規定衣色以黑為最上,又規定,三品以上的官員著綠袍一般庶人著白袍。
女服服飾秦始皇喜歡宮中的嬪妃穿著漂亮的及以華麗為上。由於他減去禮學,對於嬪妃的服色,是以迎合他個人喜好為主。不過基本上仍受五行思想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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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一帝秦始皇
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年),首位完成中國統一的秦王朝的開國皇帝。後人稱之為「千古一帝」。嬴姓,趙氏,名政。漢族,秦莊襄王之子。13歲即王位,22歲在故都雍城舉行了成人加冕儀式,從此正式登基「親理朝政」,39歲完成了統一中國的歷史大業,稱帝。公元前247年即位,因年幼朝政由太後和相邦呂不韋及嫪毐掌管。前238年(秦王政九年),22歲的秦王政親理朝政,除掉呂、嫪等人,重用李斯、尉繚,自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先後滅韓、趙、魏、楚、燕、齊六國,完成了統一全國的大業,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秦朝。秦王政自認為自己的功勞勝過之前的三皇五帝,給自己起名「皇帝」。一生中有功也有過,與漢武帝並稱為「秦皇漢武」。
秦風
秦風:詩經國風中的內容。
秦詩產生的時代,大致說來是自春秋初至秦穆公(死於前622年)這一百五、六十年間的詩。
秦風共有十首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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