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職責
『壹』 刑事訴訟辯護人的職能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回明犯罪嫌疑答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非律師職能申請超期羈押~
律師有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會見權。非律師沒有
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接受委託~非律師不能
『貳』 什麼叫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指的是刑事訴訟中受被告人委託或經法院指定,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內護的律師辯護律師履容行辯護職責時,必須依法進行正當辯護,不得肆意捏造事實、曲解法律,作非法辯護。
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根據具體案件案情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叄』 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1、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3、擔任法律顧問、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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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制度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始於1986年。全國律師資格為我國律師行業遴選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為律師行業的骨幹,他們在執業中,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自2002年後,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肆』 辯護律師的主要責任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辯護律師的主要職責是:會見、取證、閱卷、辯護。
法律規定:內《中華人民共和容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伍』 辯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權利: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周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司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義務:1.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屬守律師的工作紀委和職業道德規范;
2.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不得與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對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守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7.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陸』 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版無罪、罪輕或者權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柒』 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根據《中華人回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答》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委託的持有律師執業證的律師辯護人。
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根據具體案件案情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捌』 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的職責,簡單的說就是「三個維護「,即: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玖』 辯護人的職責是什麼,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第28條也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辯護人的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一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編造口供、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不實證據。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拾』 律師崗位職責是什麼
l、擔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非訴訟專法律事務,參加經屬濟項目的談判。
3、擔任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法律顧問。
4、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5、指導律師助理的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