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第82條
⑴ 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故意傷害怎樣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是罪名,是治安傳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根據提供的《傳喚證》內容,八十二條是公安局給你發《傳喚證》的法律依據,和如果不接受傳喚飛法律後果。所以,這一條與所說的「故意傷害」無關。
(1)治安管理處罰第82條擴展閱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有四種: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
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拘留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內容是什麼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專喚證傳屬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八十二條第一項內容急。。。。。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回人批准,使用答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刑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是什麼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是罪名,是治安傳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治安管理處罰第82條擴展閱讀: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對象:治安傳喚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4、適用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怎樣規定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版負責人批准,權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八十二條第一項內容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1項內容是對違法嫌疑人的傳喚,不是拘留。
拓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一款
第八十二條抄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⑻ 治安管理處罰第82條的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8)治安管理處罰第82條擴展閱讀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傳喚的內容是什麼後果嚴重嗎
後果不嚴重來.
第八十二條需源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拒不執行的話,公安機關是有權利進行拘傳的,也就是這條中的強制傳喚,並且有權利使用如手銬、警繩等戒具。
(10)治安管理處罰第82條擴展閱讀 :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