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尋釁滋事
㈠ 尋釁滋事怎麼判定是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
這主要看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可以是違法行為,也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專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屬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㈡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2)治安管理處罰法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四款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指的是那些行為
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於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3)治安管理處罰法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㈣ 對尋釁滋事的行為如何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行為,在不滿足法律規定的立案標准時,往往是屬於一般的民事行為,但此時也是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即尋釁滋事罪的話,給予的就是刑事處罰了。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4)治安管理處罰法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如果是構成尋釁滋事罪,使用的刑法條款,而不是治安條款,只有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適用治安條款。因此,對於尋釁滋事的行為,只有在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時候,才會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㈤ 尋釁滋事罪治安條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5)治安管理處罰法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㈥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類似於哪些行為,網上要錢算尋釁滋事嗎
這個不算。
除非涉及語言騷擾和動作暴力行為的使用,但是就不是簡單的尋訊滋事了。
㈦ 尋釁滋事的刑法和治安處罰的區別
1、定義上的區別
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已經構成犯罪,是指肆意挑釁,回隨意毆打、騷擾他人答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沒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就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罰了,只是違法行為。
2、性質上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內和罰款。
3、具體表現上的區別
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沒有達到「惡劣」或者「嚴重」的程度,不構成犯罪。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㈧ 有前科的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尋釁滋事怎麼處罰
有點長,耐心看: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對尋釁滋事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准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相關情節的認定
第一,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 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五,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七,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八,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九,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嚴重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9)治安管理處罰法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採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後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並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並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計程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後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參考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
㈩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的有哪些
尋釁滋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10)治安管理處罰法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案例
溫珂惡勢力團伙: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稱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該案為黑龍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全省通報的典型黑惡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
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尋釁滋事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