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堅守職責 » 扶養職責

扶養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5 00:13:06

A. 關於撫養人和扶養人的區別

被撫養人是撫養關系合並審理的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
在與離婚之訴一並審理的子女撫養之訴中,被撫養人盡管未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但是是法院審理的撫養法律關系中的撫養費的權利人,故而是具有撫育費給付義務的「對方當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義申請執行撫育費的資格。否決其具有原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就是確認了在特定條件下被撫養人依法獲得的民事權利,國家剝奪其司法救濟權。
一、與離婚案件合並審理的子女撫養之訴中,被撫養子女是同一訴訟程序的當事人。
(一)被撫養子女是依法享有撫育費的權利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條表明,依據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在一方拒絕履行時,依法享有撫育費權利的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權利人依法是相對於承擔撫育費給付義務的一方的「對方當事人」;即該申請人是所依據裁判中「當事人」。而撫育費執行案件的權利人是受撫育人,則受撫育人是申請執行所依據裁判中的當事人。
(二)被撫養子女是合並之訴中的對方當事人。《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責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文表明,離婚之訴與子女撫養之訴,是可分之訴。但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離婚之訴、財產之訴、子女撫養之訴合並審理,在訴訟法上叫做訴的合並。訴的合並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並與訴的客體的合並,離婚案件中訴的合並是訴的客體合並,即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對幾個各自獨立的訴訟標的合並進行審理①。據此,依據有關離婚裁判申請執行撫育費的子女,依法屬於合並之訴中之「子女撫養之訴」的對方當事人。
二、與離婚案件合並審理的子女撫養之訴中,有關子女不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
(一)被撫養人之父母不以子女代理人名義進行訴訟。在與離婚之訴一並處理的子女撫養之訴中,兩監護人可能存在雙方或一方不想承擔撫養義務的可能,因而為被監護人利益保護的意思不確定,且存在兩監護人在子女利益問題上的尖銳對立的情形,所以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不存在兩監護人均以法定代理人角色介入子女撫養之訴,且被法院認知的可能。進一步講,就子女撫養問題是否對立及對立程度,即使在法院審理中也處於不確定狀態,兩者哪一方有為被撫養子女利益代理的意思及何時有代理的意思不確定,因而,任一方都不存在以代理名義的可能。因此,與離婚案件合並審理的子女撫養之訴中,作為當事人,其父母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被撫養子女不以自己名義訴訟。
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概念應為:「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人及其相對方。」②該定義包容了傳統的定義所沒有的「要求保護的法律關系的相對方」,是一個創造性的進步,但從邏輯上理解,仍局限於該相對方得以自己名義。由此,被撫養人成為不以自己名義,但是法院保護的法律關系中的相對方,是當事人類別中的一種特別情形。
(二)有關子女是子女撫養之訴的當事人,但不是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同案件處理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據此,被撫養的子女不是第三人的理由分別是:
1、被撫養人未成年時,無論其有否獨立請求權,不成立民訴法上的第三人。因未成年人參與訴訟必得監護人代理。但是,上文已提出在與離婚之訴合並審理的子女撫養之訴中,其父母不以子女名義進行訴訟。即使法庭徵求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被撫養人,隨哪一方生活為宜,其也不成立第三人,其沒有獨立就撫養費多寡及由誰承擔發表意見的權利。
2、被撫養人成年但尚未能獨立生活時,對撫育費有獨立請求權,也不成立第三人。首先,不能成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因為原告、被告所爭議的權利依法最終歸屬被撫養人,而不是某一方爭得權利後以之撫養該方。其次,撫育費源自父母一方或雙方以自有財產給付,即就撫養費這個客體而言,雙方爭執的實質,是與撫養權並生的各自應擔撫養義務,與成立第三人條件下,原、被告或上訴人、被上訴人兩方中至少一方主張權利不同。
三、否決其具有原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就是確認了在特定條件下被撫養人的法定權利法律不予保護。
否決被撫養人在父母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也就是否認其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中的相對於「一方拒絕履行的」的「對方當事人」資格。如果被撫養人在父母離婚訴訟案中不具有該「對方當事人」地位依法確鑿成立,則:
(一)另一方父或母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則任何人不能就向拒付撫育費的一方向法院申請執行。這種推理是基於該「對方當事人」的唯一性、不可變更性決定的。假如某女童隨母生活,母亡仍無民事行為能力,自願隨外婆生活,其父拒不支付撫育費,因外婆鐵定不是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所以外婆不具有申請執行人資格。如具有,則推翻了對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中「對方當事人」的假設。
(二)被撫養人已滿十八周歲但尚未能獨立生活時,也不能以自己名義申請執行撫育費。若是一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才是符合申請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因其具有不可變更性,當然導致以下觀點成立:「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名義申請執行,是因為其不是父母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與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關,與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的監護人地位無關,」如此歸謬推出,已成年的被撫養人,依法不能基於被撫養權,向拒不支付撫育費的一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在被撫養人受父母以外的其他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監護時,負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或組織也不具有以自己名義向法院申請執行的資格。因為他們一樣不是具有申請執行資格的所謂「對方當事人」,他們也不能代為申請執行,代為申請執行,就意味著得以被撫養人名義,承認了被撫養人即使父母離婚時不滿周歲,也享有父母離婚訴訟(同上,一概合並之訴情形)中的「對方當事人」地位。如此推論,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設定的監護制度,在撫育費執行案中,其功能喪失殆盡。
綜上所述,在離婚訴訟中,對子女撫養關系包含撫養義務一並判決或調解的,涉案的被撫養的子女不是該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的假定,不成立。被撫養的子女依法屬於父母離婚訴訟中合並審理的子女撫養之訴的當事人;父母離婚後,是相對於不支付撫育費的一方的「對方當事人」,是撫育費的權利主體。該當事人不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也不是第三人,是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一種特別情形。

B. 在撫養孩子過程中,學校的職責是什麼

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學校的職責是什麼呢?學校是一個教育機構,他負責學生的教育,內包括容知識方面和行為方面的教育,但是對於行為方面起主導作用的並不是學校的教育和家庭的教育,所以總體來說,學校主要負責的是知識方面的教育,當然對學生的行為習慣,學校也會做到應有的教育,還有禮儀方面的教育,學校也會進行教育的,歸根結底,學校的職責是教育學生,包括德智體美勞全方位的教育,但是家長不能完全寄託於學校來教育自己的孩子,因為學生大部分時間還是呆在家裡,與父母相處的時間是一大半的。

C. 在撫養孩子過程中政府的職責是什麼

你可以收集證據,充分證明你前妻沒有沒工作無收入,目前也開始進入內新家庭,沒有具備養育小容孩的條件。而你有正當收入,其次要做好孩子思想工作,讓孩子有意願跟爸爸一起生活。不願意跟媽媽一起生活,那樣就可以把撫養權要回來。

D. 監護人的撫養義務是什麼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 利。…………。」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 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 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一般情況下有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超 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考以上的比例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可以定期給 付,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未成年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用。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雙方所定協議無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但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的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 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父母又有給付的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 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子女撫養相關的問題,小編為您推薦: 監護人怎樣確定?監護要公證嗎? 父母不履行監護責任,能否停止其監護權呢? 監護權的內容及職責

E. 撫養是什麼意思急!!!!!!!!

贍養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年邁的時候,是需要履行內贍養義務的。贍養不僅是指精容神方面的贍養,還包括物質方面的,是需要支付贍養費,陪伴父母的。那麼,兩個兒子如何贍養老人?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 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 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F. 我父母在我16歲時就對我不盡扶養職責,後來我外出打工了,現在已年滿18周,可是我又在重新上學,問父

你自己獨立很好,你父母沒有承擔責任是不對,或者他們自己也只能照顧自己,沒有能力資助你吧!或許他們看你自己都能安排很好,所以就由你自己選擇了,如果資金需要父母幫忙就直接對他們說。

G. 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具體指什麼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依據我國《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父母應當從下列幾個方面正確、適當地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一、父母必須從物質上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也就是說,父母必須從物質上、經濟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養育和照料,使子女身體能夠健康成長。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和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這是保障兒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權利的需要。

二、父母必須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必須適齡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其認識世界、認識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無權加以限制和剝奪,相反,保證未成年子女入學接受義力教育是春依法必須履行的職責。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同時應當進行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有:(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及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備的不良行為。對已染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和學校互相配合,嚴加管教,並採取有效措施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治,絕不能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四、父母應當保護子女的人身權不受侵害,包括身體不受傷害、生命不得剝奪以及勝名權、榮譽權及名譽權等不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父母應當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訟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父母不得允許或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術立婚約。

六、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和法定理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侵害。當未成年子女所進行的處分其財產的民事行為與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時,父母有權否定。這既是其權利,也是其應當履行的職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要精心管理和監護,不得做出有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行為。
七、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父母已盡了監護職責,那麼適當減輕其責任。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父母應全面、適當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全法權益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對未成年人亦享有隱私權的強調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長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隱私權,侵兒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記、私拆、隱匿或毀棄子女的信件等。盡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記、信件多是出於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動態,以便更好地對子女進行引導和教育,但效果適得其反,其行為不僅傷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對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這種行為構成對子女隱私權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亦有隱私,亦有其不願告訴別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包括他的日記、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經遭受過的侮辱、經歷的痛苦、生活習慣、生活方式等等。而且,正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心理承受能力較弱,才更需要全社會,尤其是他們的父母加以關心和愛護,尊重他們的隱私權,維護他們的人格尊嚴。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無權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任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是一種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未成年人自己,現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H. 在撫養孩子過程中 社會的職責是什麼

你可以收集證據,充分證明你前妻沒有沒工作無收入,目前也開始進入新家庭專,沒有具備養屬育小孩的條件。而你有正當收入,其次要做好孩子思想工作,讓孩子有意願跟爸爸一起生活。不願意跟媽媽一起生活,那樣就可以把撫養權要回來。

I. 撫養是什麼意思

一、扶養的概念

扶養在法律意義上,是指一定的親屬間相互扶助和經濟供養的法律責任。

首先,按扶養關系的主體之間的尊卑輩分來看,可將扶養分為撫養、贍養、和扶養。

其次,從扶養一詞的實際內容來看,它應包括經濟的供養與日常生活中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關心、體貼等。

二、扶養的種類

從扶養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來分共有六類

1、夫妻間扶養。

2、父母子女間的扶養,包括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

3、兄弟姐妹間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扶助及精神上的慰藉。

4、祖孫間的扶養。

5、直系姻親間的扶養。

6、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的扶養。

三、扶養的法律特徵

(一) 扶養以一定的親屬關系為前提,即扶養發生在法定的親屬之間,這主要是由扶養關系當事人之間特有的身份決定的,因此具有親屬身份是扶養的前提,也是發生扶養的法律事實,扶養關系則是親屬身份的法律後果。

(二) 扶養為私法上的義務。

(三) 扶養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即扶養關系的當事人分別為扶養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四) 扶養義務的履行是有條件的。

(五) 扶養是強制性義務,不適用等價有償的法律原則,因此,不能以扶養做為取得報酬或要求經濟回報等為條件。

一、扶養的范圍

撫養的范圍是指發生扶養權利義務關系的親屬界限。

從我國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的扶養立法來看,撫養的范圍有擴大的趨勢。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扶養的范圍具體有:

(1)父母與子女;

(2)夫妻之間;

(3)祖孫之間;

(4)兄弟姐妹之間;

(5)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

二、扶養內容:

(一)父母子女間的扶養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同時,我國《憲法》規定第49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對此條規定,應結合其他法律規范的相關內容,應把握以下幾點。

1、父母對子女的撫養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生活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

2、子女對父母應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須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二)夫妻之間的扶養

夫妻間扶養具有如下特點:

1、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其目的在於保障夫妻間共同生活的維持,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又是權利。

3、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扶養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25條的解釋。

祖孫之間的撫養的條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須有撫養的負擔能力;

2、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

3、孫子女,外孫子女尚未成年。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贍養的條件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

(四)兄弟姐妹間的扶養

《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 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1、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

(1)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未成年子女。

(2)兄姐必須有負擔能力。

(3)弟妹尚未成年。

2、弟妹對兄姐有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

(2)弟妹有負擔能力,

(3)兄姐失去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五)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的扶養

一、撫養順序

扶養順序,指當扶養人與被扶養人均為數人時,法律規定的享有扶養權利和履行扶養義務的先後順序。

我國《婚姻法》對扶養順序未作明文規定。從相關法律條文來看,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承擔扶養義務。當這些扶養人無撫養能力時,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兄弟姐妹承擔扶養義務。當撫養義務人同時存在且均具扶養能力時往往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承擔。而當被撫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無撫養能力時,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的兄弟姐妹具有扶養能力時,可由他們共同承擔扶養義務。

二、扶養的程度

所謂扶養的程度即應給予扶養權利人扶養的水平、標准。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扶養標准一般是考慮扶養權利人的需要、扶養義務人的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方面因素。所謂需要,是以正當且必要的需要為限。

三、扶養的方式

撫養方式通常有兩種情況

共同生活扶養,即被扶養人同扶養人同在一起,進行直接撫養。

定期支付撫養金,或以實物進行撫養,也包括定期的體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探望,慰藉。

四、撫養的變更和消滅

(一)撫養的變更,指因撫養情事的變化而導致的撫養職責的變更。撫養職責是指享有撫養權利,履行撫養義務的范圍。具體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扶助及精神的安慰。

理論界認為,在重新制定婚姻法時,應詳細規定扶養變更的原則、條件、方式和內容,以利於撫養糾紛的順利解決,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觀點如下:

1、扶養變更的原則,扶養的變更應有利於被撫養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撫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扶養方的扶養能力和被撫養方的實際需要。

2、撫養變更的條件,當撫養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物質生活條件發生變化時,當事人有權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3、撫養變更的方式,應採取先協議後判決的方式,即撫養關系的變更,應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撫養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形作出合理的判決。

4、撫養變更的內容。應包括變更撫養順序、撫養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撫養的方式等。

(二)撫養義務的消滅

所謂撫養義務的消滅,是指當法定的原因或一定的事實出現時,當事人間的撫養義務歸於消滅。從世界立法體制看,引發撫養關系消滅的因素主要有三種:

1、當事人死亡。

2、當事人身份的解除。

3、撫養條件的變化,通常指撫養權利人不需要被撫養或撫養義務人喪失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范來看,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終止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以子女能獨立生活為前提,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的歧視。

二是以子女滿18周歲為限。

其他家庭成員間撫養義務的消滅一般因下列因素而終止

(1)扶養權利的死亡。

(2)撫養當事人離婚。

(3)被撫養人已成年或有獨立生活能力。

(4)當事人親屬身份的解除。

(5)當事人協議消滅撫養義務。

(6)其他導致撫養消滅的事實。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