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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門管轄的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2-14 20:48:23

A.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是哪些

由於網路設置了限制,有一些文字不能發出,因此我截圖給你!

B. 治安系統辦法的95種類刑事案件有哪些

治安部門管轄《刑法》規定的95種刑事案件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違規製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126條)

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食葯類除外)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本罪由刑偵管轄,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轄。)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本罪由刑偵管轄,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轄。)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C. 治安案件的案件管轄

根據《行政處罰法》管轄的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轉移管轄、專門管轄。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l)關於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管理區域,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圍,是橫向劃分同級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2)關於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這里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派駐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轄市和省級市轄區的公安分局,並非「縣處級公安機關」。
(3)關於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關於管轄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認為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而發生的沖突。對此,應當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如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條的規定執行,即: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就是上級公安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公安機關對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5)關於轉移管轄。轉移管轄,是指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將治安案件的管轄權由原來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轉移到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使該公安機關因此獲得管轄權。轉移管轄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調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公安機關之間進行。對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查處;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
(6)關於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現為緝私機構)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執行,即:①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建設施工工地,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②港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港航系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③民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飛機上發生的案件。④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林區內發生的案件。⑤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這種管轄的確立是科學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執法實際情況的。法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幾點理由:這種管轄的原則是基於邏輯上的法理基礎,因為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要以行為為基礎,離開行為理論,管轄是脫離實際的。這種管轄的原則充分地體現了行政效率的原則,因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主要根據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過程、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後果的分析、判斷,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除認定違法事實以外,還要考慮處罰的幅度和種類,這些都與處罰的環境有密切的關系,因此,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有利於及時、准確地發現、認定和制裁違法行為,有利於減少調查取證、執行處罰等方面的費用,降低治安處罰的成本。
違法行為地管轄原則已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執法實踐所遵循,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不論是民事領域,還是行政領域,行為發生地的主權代表者依行為發生地法行使國家權力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遵循的規則。況且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法律規定和適用上盡量做到與世界各國保持一致,這有利於與世界各國的交往。

D.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 2008年6月25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關於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種類: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種案件)
1.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 違規製造、銷售槍 支案(刑法第126條)
3. 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槍 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3種案件)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四.侵犯財產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3種案件)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佔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規定的14種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E. 2013年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有多少都是什麼各大類有多少種

應該是106種

F. 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的種類有哪些

嚴格來說治安部門主要管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其他相關部門辦理。
治安部門管內轄的案件最容常見的是我們通常說的「黃」、"賭"、「毒」三類。

治安案件的種類:

1.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

2.流氓滋擾案.

3.毆打傷害他人案.

4.偷竊財物案.

5.詐騙財物案.

6.搶奪財物案.

7.哄搶財物案.

8.毀壞公共財物案.

9.賭博案.

10.利用封建迷信騙取財物案.

11.賣淫嫖宿案.

12.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

13.偽造證件.票券案.

14.違反槍支.刀具管理案.

15.吸食毒品案.

16.妨害公共安全案.

17.妨害公務案.

18.違反危險物品管理案.

19.違反戶口管理案.

20.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案件.

G. 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是何時開始的,具體事件和背景如何

你這話說的看不懂 什麼叫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 治安不是個部門 他是個案件版 派出所分治安案權件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處於15日治安拘留 刑事案件是刑事拘留 這個沒有具體期限的 治安拘留15天一般都會放人 刑事拘留一般都是要判的

H.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公安機來關是我國最主要的源偵查機關,我國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公安機關辦理,除了貪污賄賂犯罪、監獄內容內部的犯罪,軍隊內部的犯罪(以前鐵路內部的犯罪由鐵路警察 現在合並了。)
根據我國法律,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因此,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也屬於偵查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部分刑事案件有偵查權。如人民檢察院不僅對它所管轄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有權進行偵查,而且在對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監督、審查起訴時,也有進行偵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權力。

I.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哪個部門規定

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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