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排
❶ 什麼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是必須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衡量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是不是民主和優越,不能只看錶面上全民直選等熱熱鬧鬧的民主形式,而要從本質上看人民的意志是否得到充分體現,人民根本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憲法規定的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可靠制度保障。
在這樣的根本政治制度下,我國人民既在選舉時有民主投票的權利,也在日常國家政治生活中有持續參與的權利,享有廣泛的選舉民主、參與民主、協商民主。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這是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加強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任務。
(1)法治安排擴展閱讀: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不斷完善。」這一重要論斷,不僅深刻闡述了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關系,也深刻揭示了堅持黨的領導與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相互作用,必須把加強黨的領導與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統一起來。
❷ 什麼是堅持黨的領導 人民當家做主 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不斷完善。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在爭取自身解放的過程中,要擔負起建設社會主義、實現共產主義的偉大使命,必須有馬克思主義政黨的領導。
第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權力機關作用。
第四,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權力機關作用,必須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
(2)法治安排擴展閱讀:
黨的領導不是靠行政權力來實現的,而是靠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保持黨同群眾的密切聯系,得到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來實現的。黨的領導只能依靠自己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依靠向人民群眾作宣傳教育工作,使人民群眾自覺地接受和執行自己的路線、方針、政策。
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黨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
❸ 法治的構成要件
法治的實體要件
法治的實體要件,是國家在建設法治國家過程中應該尊崇的基本制度。我們可以用制度構建的四個原則予以說明。
第一個原則,是一切公共權力都來源於法律,並且最終都受制於法律,沒有法律授權的公共權力不得行使。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要求。這個制度原則,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法治政府——英國提供給世界的寶貴經驗。英國的法治是從剝奪王權開始的,王權最終被法律全部剝奪了,甚至它的王位繼承也需要按法律來進行的時候,王權就變成了一個社會象徵,就變成了一個國家的符號。
當年,約翰國王帶兵打仗失敗了,貴族們於是開會拒絕國王回國。國王不得不尋求妥協,滿足貴族的要求,以達到回國的目的。貴族們開出了一系列條件。比如有這樣的條件,「如果你今後要對我們增加賦稅,必須通過由我們組成的評議會的允許」,「你要我們服兵役,也必須經過我們評議會的同意」,「通過依法審判,才能剝奪我們的財產,限制我們的自由」,這個評議會就是英國議會的起源,也是世界議會的起源。今天,所有國家在向公民增加義務的時候應當經過議會,已經成為一條憲法原則。國王答應的這些條款概括起來被稱作「自由大憲章」。在這個大憲章產生之前,總是法律服從國王;這個大憲章簽訂以後,人類第一次看到國王開始服從法律。它給人們提供的經驗是,法治開始於對公共權力的限制,什麼時候法律把公共權力束縛住了,什麼時候法治就基本實現了,只要還有一個公共權力不受限制,可以超過法律,這個地方便沒有法治。
第二個原則,國家責任的不可逃避。古典的法治理論,總以行政權為防範對象,其實,立法權和司法權同樣可能侵害公民的權利。因此,任何公共權力的行使都要附帶責任,這個責任最終都要轉化為法律上的責任。只要啟動了權力,就應預設責任於其行使之後,以避免傷害人權。
第三個原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我把它概括為「法治的真諦是人權」。這是實體法治和形式法治之間的本質區別。形式法治只是表面上的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實體法治則是依法辦事、依法行政,最終保障人權。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法國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經驗,就是把人的權利宣告出來。宣告公民權利的意義在於,每宣告公民一項權利,就給國家權力劃了一個界限,所以宣告權利不是可有可無的。
2004年我國憲法修改的時候,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關於尊重和保障的含義,我認為,尊重對應的是公民自由,在公民自由這個領域里,要求國家盡最大的努力來約束自己不要侵入到公民的自由生活當中,讓公民最大限度地實現自由,法不禁止即是自由,所以簡稱為國家在這個領域里要不作為,一旦作為就是侵權。在這個領域,國家越是抑制自己,公民實現自由的可能性就越大,這就叫尊重。
保障正好相反,它不是要求國家權力自我抑制,而是要求國家權力最大限度地調動起來為公民權利的實現去創造條件,所以這個領域對應的是公民的權利,每一個權利的實現都需要國家去提供條件,沒有條件要創造條件,要提供保障。比如說社會權、勞動權、就業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等,這些權利的實現依賴於公權力的保障和積極作為。我們可以從我國義務教育法的修訂看到這一原則的影子。從過去的全民辦義務教育,到今天由國家來辦義務教育,從過去的收費的義務教育,到全部由國家財政支出的義務教育,都可以看到國家義務的變化。受教育權就是需要國家提供保障,這就叫保障人權。
第四個原則,公民義務的法定化。這也被稱作「公民法外無義務」。就是說,公民只履行法律以內的義務,任何對公民施加的法律以外的義務,公民都有權拒絕。大家常講的社會「三亂」——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其實質就是要求公民履行法律規定之外的義務。中國還有一個有趣的「袖標」現象,除了戴黑袖標的,戴個其他顏色的袖標到街上都可以罰款,袖標的後邊其實隱藏著一個公共權力。這實際上就是讓公民履行法律以外的義務,屬於變相剝奪群眾的財產權,是法治國家所反對的。
上述四個基本制度原則,前兩個是約束公權,後兩個就是保障私權,這就是法治國家的實體制度要件。
法治的形式要件
法治的形式要件,指的是法治實體要件的表現方式,即實現實體要件的技術條件。僅有理想的法治實體內容,而缺乏適合於它的形式,法治仍是不完整的。實體要件與形式要件的統一,才有良好的法治。
第一,要保障國家法制的統一性。
這一項實際上是對立法提出來的要求,法律的內部不能有沖突,立法的科學化、立法的一體化、立法的價值化都要在這里得到體現。這就要求下位的法必須服從上位的法,法規以外的東西要服從法規。比如,部門的規章要服從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要服從法律,法律要服從全國人大制訂的基本法,行政法規法律和基本法最終都服從憲法,形成這樣一個效力體系,這是一個在立法上的形式要件。
第二,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並且對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務員隊伍。
執法者一定要懂法,養成對法律的信仰,執法者如果不懂法,就如同盲人上路,別人危險,自己也危險。我國制定的《公務員法》,有這樣一條,當公務員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違法律時,可以要求上級糾正,這就是現在媒體炒作的下級可以對上級說「不」。這是媒體上的一個說法,是不準確的。這個條款的准確含義,是下級公務員對上級公務員不符合法律的決定和命令可以要求上級收回,而不是說「不」。這是法律賦予下級公務員的批評權、建議權。如果上級公務員不收回,那麼執行了以後,由上級公務員承擔法律後果,這便賦予了下級公務員一個免責權。所以,這里是兩項權利,一項是建議權,另一項是免責權。下面一個條款更重要,明顯違背法律的決定和命令,執行之後不得免責。也就是說,下級公務員要求上級公務員收回明顯違背法律的決定和命令,但是上級沒有收回還是要求下級執行,此時,如果下級公務員執行的話,他就要和上級一起負責。這是為什麼呢?因為他有一種權利,我把這種權利叫做抗命權,其實質就是法律允許公務員對嚴重違背法律的決定和命令進行抗命。所以,在解釋這個條款的時候,我的理解是,下級服從上級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但是所有的公務員都向法律負責是公務員首要的義務。
第三,要有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系統,賦予法院以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的權威地位。
法學家們常常把國家權力析分為司法權、行政權和立法權。這三個權力的區別在哪裡?我認為,立法權是一個議決式的權力,它一定是集體行使的並且是定期而行的;而行政權追求高度統一,是用命令和服從的方式而展示出來的以效率為特徵的權力。與這兩種權力相比,司法權有自己的特性。具體來說:第一個特性,是被動性。司法權是被動行使的權利。在這一點上行政權和司法權正好相反,行政權一定要主動行使,行政權一旦被動的話,行政領域就可能被別人侵害;但是司法權不允許主動行使。因此,所謂的「上門服務」、「提前介入」等等,都有悖於司法權的性質,都是司法權濫用的表現。第二個特性,是程序性。司法權是最嚴格的程序主義的權利,程序是司法的生命,沒有程序便沒有司法。這一點又可以把司法權和行政權區別開來,盡管我們在一些領域里要求行政權有程序,但是更多的是要求行政權的自由裁量。司法權不允許在程序之外用法,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沒有程序便沒有司法公正。程序公正有一系列的體現,最重要的一項,就是法官要「給予當事人同等的關注」,這是一條程序公正的原則,如果法官不能給予當事人同等的關注,當事人就感覺失掉了公正。第三個特性,是中立性。行政權要始終代表著公共利益,要始終代表群體利益,代表社會利益。司法權則是中立性的權力,它不能站在一個利益的立場上去代表誰,它必須是中立的。它要中立於兩個當事人之間,甚至它要中立於政府和公民之間。所以我說,研究政治學的意義在於改善對公共利益的管理,研究經濟學的意義在於改善對成本的管理,研究管理學的意義在於改善對效率和統一性的管理,研究法學的意義則在於改善對正義的管理,正義就是體現在它的中立上。法官與訴訟雙方的關系就像一個等腰三角形,司法權是頂角,兩個當事人是兩個底角,法官與兩個當事人之間的距離必須相等。等距,才能表明司法的公正性。第四個特性,司法權是只接受監督而不接受指揮和命令的權力。這一點它和行政權正好區別,行政權是不能自給自足的,它一定有一個指揮和命令它的權力存在。但是司法權是可以自給自足的,在司法權的面前,所有的法官都是平等的,他們有一個共同的上級,就是法律。所以,基層法院的判決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完全平等的。因為他們背後的法律是同一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說法官無上級。所以,對司法權要加強監督,但是要避免對司法權的指揮和命令。最後一個,司法權是終極性的權力。行政權的判斷不是終極判斷,只有當這個判斷最後到達司法權面前並得到司法權的支持時,這個判斷才可以稱作終極判斷,所以,司法的判斷是國家的終極判斷。
❹ 依法治國方略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1997年黨的十五大
黨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十五大報告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這就正式將依法治國提升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是對我們黨治國理政經驗的全面總結與升華,標志著黨在執政理念、領導方式上實現了一次歷史性跨越,為我國此後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指明了方向,具有里程碑意義。
(4)法治安排擴展閱讀:
雖然「法治」和「法制」只有一字之差,但內涵卻有很大差別,即不再僅僅將「法」作為一種治理工具,而是作為國家制度的依據和基礎,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自此,「法制」回歸其本意,成為法律制度的總稱,主要從法律規則的層面強調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統一性;而「法治」作為一種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方略,強調依法治理,不僅要求具備「依法辦事」的制度安排及運行機制,而且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規范權力、保障權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價值。
❺ 中央安排的依法治國什麼時間開始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則這一重要原則。十五大的內政治報告提出了容: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當領導人民智力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在《憲法》第5條中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在憲法上正式確立了法治原則,在全黨全國明確了依法治國的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