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責分工
A. 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判案內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容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
法官除了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法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同時必須辦理下列事項:(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B. 庭審中審判長和主審法官職責
審判長的職責是:
(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專辦人;
(2)組織合議屬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准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7)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主審法官制度是山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改革實行的,由主審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實現審判合一的審判制度。
主審法官制度實質是審判權的下放,把審判合一的權利交給那些政治素質好、業務素質高的法官,實現主審法官權責利的統一。主審法官制度將實行當庭結案,極大地提高了審判效率。由於主審法官的職責是坐堂問案,居中裁判,從而保證案件的裁判質量。
C. 法院的只能是什麼法官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內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容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D. 法院的組織架構圖,法官的職能~和法院執行部門的分枝
法院一般分為立案庭,刑庭,民庭,審監庭,執行庭,除此之外,還有行政版辦公室和院長辦公室。各庭的權法官負責相應的工作。大一點的法院民庭又會細化分為民一民二甚至民五民六,專門負責特定類型的案件。法院執行部門由法官書記員和法警組成。法警是執行庭特有的,其他庭只有法官和書記員
E. 主法官的職責是什麼
主審法官制度是復山東制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改革實行的,由主審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實現審判合一的審判制度。
主審法官制度實質是審判權的下放,把審判合一的權利交給那些政治素質好、業務素質高的法
官,實現主審法官權責利的統一。主審法官制度將實行當庭結案,極大地提高了審判效率。由於主審法官的職責是坐堂問案,居中裁判,從而保證案件的裁判質量。
F. 法官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6)法官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G. 庭審中審判長和主審法官職責
審判長相對的是審判員或者陪審員。主審法院值得是具體辦理該案件的人。
H. 法官的具體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8)法官職責分工擴展閱讀
法官的條件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