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是職責
㈠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指什麼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的原則是:第一,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第二,正確處理審判權和行政權的關系。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但是不應當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第三,由於當前我國的行政法還不完備,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還不夠健全,因而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還不宜規定過寬,而應逐步擴大。
根據以上原則,行政訴訟法確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行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了以上各項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㈡ 公安機關已受案是什麼意思
已受案是公安機關已經確定了民事主體實施了犯罪行為,並且已經滿版足了刑事構成要件的相關規定,權接受該案件並且進行審理。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2)受案是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㈢ 受案什麼意思,是以後不追究責任了嗎
受案是受理案件的意思。
㈣ 受案是不是派出所就不管了
公安機關一旦受理了案件,就不會不管。公安機關對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需要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釋。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規定進行網上接報案登記。
對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
(4)受案是職責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二)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後即時被發現的現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的;
(三)在逃的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四)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㈤ 受案與立案的關系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圍要大於立案的范圍。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人報案一專般就只屬進行形式上,表象上的審查,辯斷就先受理。而受理後經審查達不到立案標準的不立案。
在民事案件中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於職責范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
而立案是指: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材料進行進一步審查,符合受案范圍,需要作為案件審理(或調查),對相關材料進行編號\報批的一道法律手續.
㈥ 受案的意思
受案,是指公安機關關注了你的報案,通俗的說法就是公安受理了,並版沒有忽略你權的報案。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圍要大於立案的范圍。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人報案一般就只進行形式上,表象上的審查,辯斷就先受理。而受理後經審查達不到立案標準的不立案。
在民事案件中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於職責范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
而立案是指: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材料進行進一步審查,符合受案范圍,需要作為案件審理(或調查),對相關材料進行編號報批的一道法律手續。
㈦ 受案回執是什麼意思
只能說明你報過警,其不是立案憑據。唯有在公安機關調查後,確定有犯罪事實存在,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且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才會辦理立案手續。
警方也需要內部進行立案審批程序,最開始都是出具受理回執,可以經常到派出所跟進案件。
受案回執是一張列印的A4紙,上面有你的詳細信息身份證,姓名,電話等,寫明XX年XX月XX日,XX報警人,稱,在XX地點,發生了XX事件,民警XX,XX趕到現場後查明,XX情況。
XX民警與XX民警再什麼時間受理此案件。有的時候還會有派出所的公章。
(7)受案是職責擴展閱讀
2006年8月公安部發布的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
「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二)違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的;
(四)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五)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損害的;
(六)其他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報案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登記時註明,並為其保密。」
「公安機關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一並移交。」
「公安機關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網路: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