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疏忽罪
① 如何區分過失瀆職犯罪與工作失誤
在工作失誤中,行為人的主觀過失屬於一般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瀆職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往往是對權力的認識存在偏差,對權力行使的後果未作過深入思考。
② 失職瀆職罪量刑標准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
1、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3、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職責疏忽罪擴展閱讀:
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二、此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為。
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基於我國現有刑法體系、立法價值的要求以及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為
濫用職權罪的罪過,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應包括「故意加實含的復合罪過形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於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
刑法總則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故意、過失兩種主觀罪過,學理上對故意與過失做了進一步劃分: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直接故意;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間接故意。
將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界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界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③ 玩忽職守罪 是過失性犯罪 還是故意犯罪
玩忽職守罪抄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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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構成四要素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服從命令是對每一名軍人的最基本要求。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即超越條例條令所規定的職責范圍和許可權,不正當地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軍隊條例條令對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都規定了具體的職責范圍和許可權,不按照這些規定辦事,將職權用在有損於國家和軍隊利益的地方,就是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是指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軍人的共同職責、一般職責和專業職責的行為。這些違反職責的行為從其危害程度看,包括違反軍紀的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但不包括犯罪行為。因為指使部屬進行犯罪活動雖然也屬於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但這種情況已構成共同犯罪,應技本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看待。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指使部屬所實施的行為違背了部屬所擔負的職責,另一種是不正當地讓部屬履行職責。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嚴重毀損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引起嚴重事端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各級首長和其他有權指揮他人的人員。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軍人在行政職務上有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部屬必須服從首長。因此,本罪的犯罪主體與侵害的對象之間必須有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這種隸屬關系不僅限於軍官和士兵之間的,而且也包括上級軍官與下級軍官之間的,甚至還包括士兵與士兵之間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嚴重後果。
⑤ 請問如何區分玩忽職守罪和工作失誤
濫用職權罪與工作失誤是兩種不性質的行為,應從主觀、客觀方面區分。
1、客觀上的差別
關鍵看是否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
2、主觀上的區別
玩忽職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對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損害結果。工作失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預料到其行為的不利後果。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工作失誤不構成犯罪,並不表明就不會受到任何懲戒。只是說無須以刑法制裁,可以通過黨紀、公務員法等進行處理。
(二)、區分玩忽職守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了一些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管理責任事故罪等等,後者的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與這些犯罪的區別表現在:前者是瀆職罪,後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主體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者發生在各種事務管理的過程中,後者一般發生在各種生產、作業以及直接從事指揮、作業的過程中。
(三)、正確處理法條競合關系刑法除規定了本罪以外,還規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脫逃的,也是玩忽職守行為,過去也曾當作玩忽職守罪處理,但由於刑法對該行為作了特別規定,故應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
⑥ 失職罪司法解釋,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失職罪司法解釋:網頁鏈接
一、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上來看,玩忽職守罪由以下幾個犯罪構成要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二、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由於玩忽職守罪主要表現為過失犯罪,往往與經驗不足、工作失誤等交織在一起而難以區分。因此在認定玩忽職守罪時,需注意與一般工作中的失誤的界定。要正確把握二者的區別,主要掌握以下兩點:
(一)主觀形態和客觀行為不同。
玩忽職守行為主觀過失具有罪過形式,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客觀上卻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以致發生了重大的危害結果,此外,玩忽職守甚至還存在著因徇私舞弊而主觀惡性更大的罪過形式——間接故意,這是工作失誤所沒有的。在工作失誤中,行為人主觀過失屬於一般認識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行為人始終抱著對工作負責任的態度,從主觀願望到實際行為都是積極的盡心盡職的,往往是因為經驗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發生了危害結果。
(二)造成危害結果的主要因素不同。
玩忽職守和工作失誤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二者引發危害結果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職守的主要原因,是行為人自身主觀上的因素,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種種瀆職表現。但工作失誤行為人主觀上雖有一定過錯,但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要是由於其他客觀因素的介入,或是行為人不能預見的或無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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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在工作中由於疏忽而使公司財產受到巨大損失叫什麼罪量刑如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內共財產、國家和人容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其他疏忽過時,不成立犯罪,是民事賠償責任。
⑧ 如何正確區分瀆職犯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行使職權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認為,過失的瀆職犯罪容易與工作失誤相混淆。涉案人往往辯解自己的行為是工作中的慣性操作,或推託是單位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所致。實踐中如何區分二者界限有一定難度,現就此談一些看法。
一、內涵不同
首先分析一下瀆職犯罪與工作失誤易混淆的原因,即社會上目前對瀆職犯罪還存在較大寬容心理。「好心辦壞事」、「失誤難免」、「交學費」、「花錢買教訓」等錯誤思想認識,使有關部門在檢察機關查處案件時,易將瀆職犯罪特別是失職型瀆職犯罪以工作失誤相搪塞。失職型瀆職犯罪主要是指玩忽職守類犯罪。事實上,二者定義仍有著明顯區別。
玩忽職守類犯罪,意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職務犯罪中規定過失瀆職犯罪,是我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刑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其表現在於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工作失誤行為則是由於經驗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無法預見和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影響,雖行為人盡力履行了職責,但仍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其表現在行為人已盡可能地履行了職責,盡到了職責的要求。
二、追責前提不同
瀆職犯罪與工作失誤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二者追責前提不盡相同。
1、規范性前提不同。
瀆職犯罪與職務行為有關,如行政執法人員瀆職犯罪與行政法規、條例和行政機關實際工作程序密切聯系。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職責規定,即使發生了重大損失的結果,也屬於客觀上無法預見,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誤;如果違反了職責規定,且主觀上應該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沒有預見,則主觀上存在過失,屬瀆職犯罪。
但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時常發現「隔行如隔山」。經常遇到的問題就是涉案人往往辯解自己的行為是工作中的習慣性操作,是因為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不承認自己有罪;或者承認自己有做錯的地方,僅是工作失誤而已。因此,這就需要辦案人員要非常熟悉相關行政法規、熟悉具體操作規定,再對照瀆職罪名的各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盡管目前各行各業行業規定和管理法規眾多,領域廣、技術性、專業性和政策性強,局外人難以具體掌握。但在具體適用時,一般都能找到明確的規定。如《土地管理法》中對於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有明確規定,立案標准更有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畝以上等細化規定。熟悉並加以准確適用,做到區分罪與非罪界限並不難。
但有兩個問題需要引起注意。一般來說,行為人是否盡職盡責,恪盡職守,是正確區分瀆職罪與工作失誤所導致的嚴重後果的基本界限。而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由於政策界限不清,體制不健全,從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中主觀認識不符合客觀情況,雖然盡職盡責,但還是難以避免工作失誤,導致造成重大損失就不構成瀆職罪。此外,還要區分一般違反內部規定和觸犯刑法的關系,要根據違規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綜合考慮,不能籠統和簡單地把機關內部的工作規定作為認定行為人瀆職犯罪的依據。如根據《關於加強檢察機關稅務機關在開展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中協作配合的聯席會議紀要》精神,對那些主觀罪過輕,僅僅是違反內部工作規定造成的工作失誤,或由於政策性原因,或在原有制度條件下,一般公務人員尚難完全達到規定要求,又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應由有關機關作內部行政處理。
2、有關前提罪問題。
有些過失瀆職犯罪,行為人不僅需要違反刑法的禁止性規范,而且還必須在此之前違反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即部分過失瀆職行為以違反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為前提。過失瀆職行為在違法性上的這種特殊性,不僅是過失瀆職犯罪區別於一般過失犯罪及故意瀆職犯罪的重要標志,也是過失瀆職犯罪與工作過失區分的關鍵點。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成立,以失職被詐騙為前提。那麼,這里的詐騙是否必須構成犯罪。結合本罪客觀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規定來看,本罪的前提即詐騙行為應以實質上構成犯罪為必要。所以,在前提罪不構成的情況下,過失型瀆職罪就是工作過失。
三、主觀目的不同
主觀目的是正確區分瀆職犯罪與工作失誤極其重要的方面。工作失誤的主觀動機,往往是行為人想把工作搞好,或想創造性地工作,但事與願違。在工作失誤中,行為人的主觀過失屬於一般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即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行為人始終抱著對工作負責任的態度,從主觀願望到實際行為都是積極的,盡心盡職的,往往是因為經驗不足,或者技術水平不高等原因而發生了危害結果。而瀆職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往往是對權力的認識存在偏差,對權力行使的後果未作過厲害思考。行為人雖然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客觀上卻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不盡職守,馬虎草率,漫不經心等,以致發生了重大的危害結果。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沒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能夠實現預期的公務目的;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進而實現預期的目的。正是在這種錯誤意識的支配下,行為人實施了過失瀆職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當然,這兩種情況都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下的主觀狀態。此外,玩忽職守甚至還存在著主觀惡性更大的罪過形式——間接故意,這是工作失誤所沒有的。
關於主觀目的方面,有必要對以下兩個問題予以重點分析。
1、作為的瀆職犯罪與不作為的瀆職犯罪。
在作為的瀆職犯罪中,行為人屬於主動違反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應當視為客觀的超過要素,不能因為行為人對後果沒有具體的認識、希望與放任就認為不符合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在瀆職類犯罪中,行為人主觀方面只需要對違反規定有具體認識,對具體危害結果只需要具有概括認識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一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則無需討論其主觀動機為何,因為其行為首先就違反了既定的法律秩序,就可能發生行為人當時認識不到的危害結果。
而在不作為的瀆職犯罪中,行為人不履行職責,屬應為而不為,不能將「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視為客觀的超過要素,因為確定「應為」的標准必然包括對「重大損失」的認識。如在需要前提罪成立的瀆職犯罪中,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其瀆職的具體內容涉及他人的犯罪行為,且客觀上行為人對此種犯罪負有履行職權依法查處的職責而故意不依法履行職責或玩忽職守。所以,在犯罪客觀方面需要前提構罪的瀆職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工作失誤還是瀆職犯罪的首要判斷標準是瀆職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他人的行為涉嫌或構成犯罪。從這個意義上說,不作為的瀆職行為人的主觀認知依賴於瀆職罪的前提罪。
2、徇「私利」與「公利」的問題。
工作失誤的目的絕不可能也不應當是為了謀求私利。同一行為,如果有謀求私利動機的存在,工作失誤就成為了工作故意失誤,就可能構成瀆職犯罪。如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人的犯罪主觀故意和動機顯而易見。
與「私利」相對應的是「公利」。辦案中對於集體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以及形式上是集體研究但實質上是個人決定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能否定罪,存在異議。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167號)規定:徇私舞弊型瀆職犯罪的「徇私」,應理解為徇個人私情、私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檢立案標准等相關規定,對除「私情私利」之外,「徇私」是否還包括「徇本單位集體之私」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刑法分則之所以將「徇私」規定為犯罪要件的主要原因是合理界定犯罪范圍。即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法律素質、政策水平、技術能力不高而出現差錯的情形排除在瀆職犯罪之外。而所謂「因公徇私」顯然不是由於法律素質、政策水平、技術能力不高的緣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當履行職責所實現的利益、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就是「公」,非處於實現公利與保護公益的意圖,就應當評價為「私」,「徇單位之私」的說法目前也已為公眾廣為接受。許多公務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為對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或者有的因為認為是為了集體為了工作,在具體行為上就有恃無恐,為所欲為,甚至是借口領導同意或領導決定,便不顧及個人行為和制度的約束性,不計後果,因此有必要強化對「因公徇私」具體法律概念的現實效應的評價。綜上,筆者認為「徇私」行為作為一種主觀故意和動機,其應包含徇「小團體和本單位」利益。單位為「小團體和本單位」利益「徇私」往往比個人操作主張的徇私枉法影響更壞,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將謀求這類「公利」作為工作過失與瀆職犯罪的區別,亦有助於嚴肅法律權威,防止借口「公利」,將瀆職犯罪包裝成工作過失。
⑨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您好:
玩忽職守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由於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本節和有關單行法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居於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