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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2-13 20:52:33

① 關於國家單位稱呼與職責

1機關單位是----皇糧啊政府單位啊
事業單位------是政府扶持單位如環衛
組織機構------是公司的回代碼
股份制企業----就是幾答個人/幾個單位合資就是一起出錢辦的
私營企業----就是以前的個體戶
民營企業----和私營差不多
國有企業---就是國家的《地方政府和國家雙重管里》
央企------就是中央直接領導的!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國家主席制度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建國時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於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國的國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和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開了多次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1966年至1975年間,由於擔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被迫害致死,國家主席職位長期處於空缺狀態。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成文憲法。這部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成文憲法。根據該部憲法的規定,在國家機構的設置問題上,仍然堅持不設置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包括: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重要職權,改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行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成文憲法,恢復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憲法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經過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繼續堅持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置,從而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


③ 國家機構的主要職責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2/11/content_724234.htm
來這看吧

④ 列舉國家機構的主要職責

如果只是抄政治題,如下就可以了襲: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和最高決定權。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承擔司法和檢察的職能。

⑤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職責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的職能是:黨建;監督;匯報;及接受\ 執行中央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⑥ 我國的國家職能

國家有政治、社會和經濟職能。國家的職能,分為對內職能和對外職能,以對內職能為主。不同階級的國家,性質不同,其職能也就不同。

對內職能與對外職能如下:

對內:

1、政治職能。包括依法打擊極少數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破壞活動、犯罪活動和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等方面。

2、經濟職能。由於我國的根本任務是進行現代化建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國家的經濟職能主要是進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3、文化職能。文化建設能夠保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正確發展方向,能為經濟建設提供精神動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證。一方面加強對全體人民的思想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另一方面組織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藝術等各項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

4、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包括搞好社會治安,保護公共財物,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興辦公共工程,保護環境等。

5、政府職能。使人人得到自由,平等。

對外:

1、防禦外部敵人的侵犯和顛覆,捍衛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2、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創造有利於我國發展的國際環境。

對象:全體國家公民及特定的社會活動。

⑦ 什麼是國家,國家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國家不是與市民社會一起誕生的,它是人類社會生活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或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是社會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它應當是一個歷史現象,即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誕生,又會在一定階段消失。

西方政治學界對國家起源的研究有兩種思路。一種是對人類不同的政治社會形態進行比較,以看出相對於其他政治權力組織形式,現代國家的特殊性。一種是對西方國家的發展軌跡進行歷史的觀察與描述。

國家職能:國家在政治統治和社會管理中的職責和功能。它反映了國家活動的基本方向、根本任務和主要作 用。

⑧ 國家機關職責分配

驗拖擁

⑨ 國家住建部工作職責

國家住建部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作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住房保障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⑩ 國家公務員的職責

公務員,是指依抄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中國國家公務員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務兩類。政務類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制,並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業務類公務員按照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實行常任制,國家公務員執行憲法、組織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以及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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