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職責和許可權
A.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B. 董事長和總經理各自的職責是什麼
董事長,又指董事會主席。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會。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最高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
董事長的職責:
1、 召集、主持股東代表大會;
2、 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3、 簽署本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 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 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執行董事會決議,處理董事會許可權內的事務,重要問題應向下次董事會會議報告;
6、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權和處置必須符合本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會議報告;
7、 指導本公司的重大業務活動;
董事總經理表示他既是董事會成員之一的董事,又是負責經營的總經理;若僅僅只是總經理職位,至多隻能列席董事會,無法參予表決。簡單言之,總經理只是一個組織內的職位名稱而已。總經理的權力有多大,要參考其僱傭合約條款及工作范圍。
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並通過組建必要的職能部門,組聘管理人員,形成一個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領導體系,實施對公司的有效管理。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
總經理的職責:
1、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負責安全運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報告;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定設置、調整或撤銷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具體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
7、 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8、 依有關規章制度決定對公司職工的獎懲、升級、加薪及辭退;
9、 在職責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處理業務;
10、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C. 董事有哪些權利,義務和責任
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如下:
1、董事權利。
(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6)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於公司章程的權力。
2、董事義務。
《公司法》關於董事義務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董事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法》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職責和許可權擴展閱讀: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害,或董事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原告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董事承擔責任。
這一起訴的決定,可由公司的董事會做出,也可能是由公司的監事會做出,還可能由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做出。在英國和美國,董事會擁有強大的權力,它可以決定公司對董事違反義務的行為是否提起訴訟。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以德國為例,監事會的權力則十分強大。
如前文所述,監事會有權決定是否批准或追認董事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以及公司向董事提供信貸,當監事會未批准董事的行為時,它有權要求董事賠償公司損失。這一請求若是通過法院來執行,則監事會顯然須以公司的名義來起訴。換言之,在德國,監事會有權決定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
而在日本,根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四的規定,公司對董事、或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時,對該訴訟,監察人代表公司。但是,監察人在董事與公司的訴訟中代表公司,並不意味著監察人有權決定公司對董事的訴訟。根據該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對於董事違反其對公司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非經全體股東的同意,不得免除。」
這說明,在日本監察人並無決定公司是否對違反義務的董事提起訴訟的權力。該權力被賦予了股東大會。因為根據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含義,若股東不同意免除董事的責任,股東大會當然可以決定公司是否應對董事提起訴訟。在公司董事會過半數成員均為被告的情形,則公司提起訴訟的決定只能由董事會做出。
D. 董事會職責是什麼它的義務和職責范圍包含哪些
董事復會代表股東對公司制的經營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能是監督管理者的行為,具體地講,就是評價CEO及整個公司的經營業績,挑選、解聘及獎勵CEO,並監督公司的戰略決策與執行。因而,董事會擁有一定的職權,主要包括:(1)制定公司的戰略規劃、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2)挑選、聘任和監督經理人員,並掌握經理人員的報酬與獎懲:(3)協調公司與股東、管理部門與股東之間的關系:(4)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的職權也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1)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活動;(2)董事會不得超出股東授與他們的許可權范圍行事:(3)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果與董事會的決議發生沖突,應以股東大會的決議為准,股東大會有權否決董事會決議以致改選董事會。
E. 董事會職責和許可權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F. 董事長的職責范圍
董事長的工作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
1、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
2、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董事會。
3、在日本和韓國的大型會社(公司)稱為「會長」,名稱分別為「取締役會會長」和「理事會會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
拓展資料:
董事長的權利如下: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9、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11、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12、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4、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董事長——網路
G. 總裁和董事長、總經理的職責、許可權有哪些不同
具體每個公司的公司章程決定了他們的職責,或者就開股東會。在公司運營中,董事會的職責與管理層的職責必須分清。不能讓某個人有不受約束的決策權力,也就是絕對的權利。企業是一個團隊組成的。
總裁
一般來說,總裁的職責是一般政策、一般人事任命和一般規模的投資等。是指「責任小組」的負責人。是企業的負責人。
例如在一般的中小企業,總經理一般就是整個組織里職務最高的管理者和負責人。在大型公司里次於總裁和董事長。簡單言之,總經理只是一個組織內的職位名稱而已。
總結
一般企業來說,董事長是最大的,總裁負責其下一些部門,總經理就是下屬部門的負責人。故董事長大於總裁大於總經理。具體的職責也跟企業的性質以及企業內部自己的一個規章制度來定的。
H. 總裁和董事長,總經理的職責,許可權有哪些不同
只講復境內。
總裁和總經理:
一般法律制意義上是一樣的,在《公司法》里都是「經理」;之所以不同看不同公司的偏好。
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選聘/委任,並向董事會負責;其職權范圍在公司法里都有,主要三方面:
經營事務:全面負責公司經營事務;
建章立制:制定具體的公司經營規章;
人事任免:所有公司高管以下(不含高管,高管一般指副總級別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權。
董事長
1、一般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承擔主席、主持、召集人等職能,但在中國公司法的框架下,董事長的法定權力其實和其他董事差不多是一樣的,在董事會的表決中只有一票。
2、由於董事長有召集董事會等程序上的權力——這種程序上的權力是其權力超出一般董事的地方。
3、當公司沒有董事會,只有一名執行董事的時候,這名執行董事通常在名片上也印製成董事長。這里的董事長,其實是以一人而行使董事會的權力。
4、董事長的權力其實往往不在於這個職銜本身,而在於其常常為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
I. 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權各是什麼
董事長工作職責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9、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11、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12、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4、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總經理工作職責
1、總經理應向公司董事會負責,全面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和規定,全面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各項指標,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匯報。
2、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3、根據董事會的要求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建立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和改進,為經營管理體系運行提供足夠的資源。
4、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協調、檢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6、根據市場變化,不斷調整公司的經營方向,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7、負責倡導公司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塑造企業形象。
8、負責代表公司對外處理業務,開展公關活動。
9、負責公司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及信息資源的配置。
10、簽署日常行政、業務文件,保證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性。
11、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管理和提高。
12、負責公司安全工作。
(9)董事職責和許可權擴展閱讀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總經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