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扣押
A. 治安拘留標准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
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對於行政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應當被拘留的,會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而最常見的行政拘留的產生往往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通常稱治安拘留。
該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治安管理扣押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拘留
B.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哪些物品可以扣押,哪些物品不得扣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中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從三個方面掌握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范圍:一是,扣押的范圍是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包括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佔有的或者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的場所發現的任何實物,如贓物、工具、文件等。這些物品,只要與案件有關聯,在辦理治安案件中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公安機關都有權予以扣押。二是,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賦予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扣押物品的權力,主要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防止證據被隱匿或者毀損等情況發生。但對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一般不會發生隱匿、毀損的情況,只要予以登記註明,保證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隨時進行查驗,就沒有必要進行扣押。扣押物品勢必影響物品佔有人對物品的使用權等權益,不進行扣押,有利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三是,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時,不得隨意擴大扣押的范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可能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因此不得扣押。
C. 保安治安管理處罰法扣留十五天什麼情況啊
在警察局被拘留15天,屬於行政拘留。應該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回》的有關規定。答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
D. 《治安管理處罰法》哪些人員一般不裁定或不執行拘留
已滿14歲不滿16歲、滿16歲不滿18歲、70歲以上或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不執行拘留。
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也就是說劉某18歲生日當天違法,按照法律規定還屬於未成年人,生日後一天就屬於成年人了。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4)治安管理扣押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E.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扣押是哪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對扣押有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6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F.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問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扣押的物證、書證所開版具的扣押清單權為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扣押物證、書證所開具的清單為一式兩份,寫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簽名後,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
兩者相比,辦理刑事案件扣押物證或書證時,多了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的清單,這樣作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強制措施時,被扣押的物證或書證丟失、損壞等情況的發生。
G. 治安處罰扣押物品
來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源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辦案期限: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H. 違反治安管理的應扣押的物品有哪些
為了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治安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辦理治安案件中對物品的扣押程序作了明確規定。這一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扣押的條件和范圍、扣押的具體操作程序、扣押物品的保管與處理等幾個方面。
1扣押的條件和扣押物品的范圍。關於扣押的條件,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與案件有關是指該物品與案件有聯系,如吸毒的毒品、製作的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用於作案的工具,詐騙、盜竊所得的財物等。需要作為證據是指,該物品可以用來作為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各種依據。可以扣押是指,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辦理治安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有必要扣押,而不是一律都得扣押。關於扣押物品的范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採用排除法規定的,即原則上講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都可以扣押。因此,與此相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另外,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即使與案件有關,也不得扣壓,但如果需要作為證據的話,應當予以登記。公安機關還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固定、收集證據。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是指其依法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或者因其他有關權利,而處於其合法佔有之中的財產,如租賃、借用的財產等。
2實施扣押的操作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實施扣押應當有見證人在場,以加強監督和證明扣押情況;調查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對扣押的物品查點清楚;扣押應當場製作清單,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或者其家屬,另一份附卷備查。這些規定,一方面有利於增強證據的證明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扣押物品遺失或者個別調查人員將扣押物品私自截留,或者個別被扣押物品人無理索要未被扣押之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3對扣押物品的保管與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