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職責
① 司法警察該怎樣履行職責
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措施對策
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等規定,結合法警工作和隊伍建設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一)理順和規范司法警察管理機制
1.建立完善司法警察進人和清退制度。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應堅持嚴格考試制度,按照司法警察應當具備的條件,面向社會和警校公開招錄,並適當從軍轉幹部中選用一些年齡輕、素質好的人員充實到司法警察隊伍中來,從源頭上改善隊伍的人員結構。對素質不高,且違紀違規人員,要堅決清出司法警察隊伍。
2.建立和規范司法警察編制管理制度。司法警察的編制設置,應保證辦案所需。依照有關規定,按照8%~12%的比例配備人員。要充分利用編制管理這個杠桿,把好人員入口關,對編制內的司法警察,必須用於辦案需要,堅決糾正占著司法警察編制不幹司法警察工作的現象。同時,應注重按照編制配備警務部
門領導職務.落實相關待遇。
3.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職機制。依據司法警察職責要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檢察工作規律、具有司法警察特點的辦案工作機制,如,警務值班、編隊管理、用警派警、警務協作、信息溝通、獎勵處罰等制度規章,用制度規范保障履職到位。
4.建立健全司法警察保障機制和平台。根據承擔任務,比照其他警種的配置,裝備必要的武器、通訊、交通工具和警械具。尤其應結合檢察機關「兩房」建設的有利契機,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具有高科技、數字化和安全、規范的警務工作區(或稱辦案工作區),以此整合辦案資源,為司法警察履行職責提供平台。
5.建立完善辦案安全責任機制。隨著司法警察工作的發展,履行職責范圍的擴大,必須把加強辦案安全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來抓。警務部門要每月進行一次辦案安全防範教育,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措施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防範工作總結。同時,要定期分析辦案安全形勢,加強安全措施的督導,及時發現和糾正辦案安全事故苗頭和問題,切實將辦案安全責任分解到人、落實到人。
6.強化辦案服務的監督制約機制。警務工作開展到哪裡,思想教育和監督就應延伸到哪裡。一是抓好案前教育。交辦案件任務時,要一並提要求,築牢道德紀律防線。二是抓好案中監督。對司法警察執行公務的作風紀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違規違紀的司法警察,要嚴肅處理。三是抓好案後監督。案件辦結後,對有反映的人員,應由院紀檢監察部門會同警務部門,到發案單位或以電話、發函等方式,了解核實情況,並聽取對警務工作的改進意見和建議。四是抓好法警八小時以外的監督。實行司法警察業余時間的報告制度,積極發揮司法警察家屬的作用。此外,還可以不定期地走訪,了解司法警察八小時以外的情況,堵塞管理漏洞。五是實行警務公開。適時適度公開司法警察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職責,既可藉助外力加強隊伍管理,接受群眾的監督,也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與群眾的聯系,取得群眾的信任與支持。
(二)著力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能力和素質
1.進行以法律為主的各類知識的學習。鼓勵司法警察參加函授、網路教育及進修,在學習的時間和經費上給予必要保障。為了適應新形勢,司法警察還必須掌握車輛駕駛、熟練使用電腦,為實現辦公現代化打下基礎。
2.進行以提高執法能力為重點的技能培訓。一是定期舉辦業務培訓班。警務部門要制定培訓計劃,搞好分級培訓,轉變以往以警銜晉升培訓為主,調整為警銜、技能為一體的綜合培訓,並注意加強培訓的考核驗收,確保培訓質量。二是強化崗位練兵。以高檢院提出的一熟(熟悉法警職責)、兩懂(懂檢察業務、懂辦案程序)、三會(會使用槍械具、會擒拿技術、會微機操作)為標准,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技能競賽等活動,不斷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職責能力和水平。
3.進行以服務於辦案需要的心理素質訓練。不定期地請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和心理專家進行輔導,讓司法警察掌握心理常識,增強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面對面交談的技巧,協助檢察官做好說服教育和思想穩定工作。
(三)不斷探索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途徑和辦法
1.明確職責,依法辦案。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的規定,充分履行司法警察各項職責。履行職務中,要認真制定預案和措施,科學合理安排警力,明確工作的重點和要求。同時,要嚴格訴訟程序,文明執法、規范辦案,自覺做到「到位不越位」,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完成各項警務任務。
2.完善追逃、協查機制。一是建立追逃工作責任制。警務部門可根據每個司法警察的專長,進行內部分工,對追逃任務實行專人負責。二是建立追逃獎勵制度。通過各種形式,鼓舞鬥志,營造氛圍,宣揚獎勵典型,對在追逃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適當的物質獎勵。三是實行警務協查。司法警察在完成追逃等任務中,警力不足時,應及時申請上級警務部門協調警力,保證辦案所需。
3.探索「檢警一體化」的辦案模式。在案件偵查和訴訟過程中,司法警察應在分管檢察長統一領導和檢察官的指揮下,全面參與辦案,履行警務職責。辦案中,要加強與檢察官密切配合,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充分發揮主觀能動作用,在檢警配合中完成警務任務。這種「檢警一體化」的辦案模式,既可改變司法警察被動履職的現狀,也可調動司法警察參與辦案的積極性。
4.科技強警,提高效率。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效率和辦案質量。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起警務一級網或區域網,在信息管理和資源共享的基礎上,推行網上派警,對用警的申請和審批均可在網路上進行,以此提高警務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5.轉變工作方式,加強警務協作。上級警務部門應擔當起對下級業務部門的指導,盡快建立起上下級警務部門的聯動協作機制,制定相應工作運作措施。通過警務協作進行跨區域警務協調,形成上下聯動、左右互動的工作運行體系,形成辦案工作合力,改變部分基層院各自為戰和警力不足的現狀。
② 司法警察的職責是
司法警察崗位職責
一、 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保護犯罪現場任務時,應當做到:
( 1 )做好現場警戒,維護秩序,制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
( 2 )防止突發事件,保護現場偵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
( 3 )發現可疑人員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向現場指揮人員報告,並聽從現場指揮的調遣,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可疑人員逃離現場或轉移物品;
( 4 )對以暴力、協助等方法妨礙現場偵查活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二、執行傳喚;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傳喚任務,應當做到:
( 1 )執行前應核實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及傳喚內容等;
( 2 )送達《傳喚通知書》應交給被傳喚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人代收;
( 3 )送達《傳喚通知書》應填寫送達回證,並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簽名蓋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絕簽名蓋章,則應邀請收件人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傳票留在該處,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送達日期等;
( 4 )傳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須先行與採取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聯系,到被傳喚人所屬派出所登記後方能予以執行;
( 5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傳喚,但不應採取間接轉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口
三、參與搜查;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參與搜查任務時,應當做到:
( 1 )參與執行搜查任務,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明確搜查的對象、任務,了解搜查現場的環境等方面的情況;
( 2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辦公室和人身進行搜查時,應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出示搜查證;
( 3 )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搜查的,應立即予以制 止或將其帶離現場;
( 4 )對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人身搜查時,應該由女司法警察人員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四、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協助追捕逃犯;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拘傳任務,應當做到:
( 1 )執行拘傳任務前應核實被拘傳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別、年齡、住址等情況;
( 2 )執行拘傳,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 ,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或蓋章,拒不簽名的,執行拘傳的司法警察應在《拘傳證》上註明;
( 3 )被拘傳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傳行為,執行拘傳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強制到案;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協助執行拘留、逮捕任務時,應當做到:
( 1 )協助執行拘留、逮捕任務,應佩帶警械或武器;
( 2 )憑《拘留證》或《逮捕證》執行;
( 3 )執行任務前應核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關情況;
( 4 )經授權可向被執行人員宣布紀律,並告之權利,被 執行人拒絕在決定書上簽名的,應予以註明;
( 5 )對於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採取適當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自殘、行凶等事故的發生。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做到:
( 1 )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應詳細了解在逃人員的情況,協助制定追捕計劃,准備所需要的警械武器等;
( 2 )協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採取多種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蹤,要注意隱蔽身份,嚴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 3 )如果捕獲的犯罪嫌疑人被擊傷或突發急病時,應立即通知醫院急救,同時向上級報告。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提押任務,應當做到:
( 1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憑《提押證》執行;
( 2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嚴格遵守看守 所、拘留所、監獄的有關規定,核實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錯提、錯押;
( 3 )對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應戴上械具,對老、弱、病、殘可視情況處置;
( 4 )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應當有女司法警察在場;
( 5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應向其宣布紀律,並責令其嚴格遵守;
( 6 )辦案人員訊問完畢後,應及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還押,並向看守人員反映被押人的動態,提押票證由看守人員簽字蓋章後帶回。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押解任務,應當做到:
( 1 )執行押解任務,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講有關法律規定,要嚴密監視,嚴防被押人逃跑、自殺、自殘、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發生突發事件,應當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將其轉移到安全地點看管,並及時報告;
( 2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飛機,應事先與民航安全部門聯系,並按民航的有關規定執行押解;
( 3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車,應事先與列車長和乘警聯系,上車後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時可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機脫逃;
( 4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輪船,應事先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盡可能與其他乘客隔離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動,並嚴密監視,防止意外的發生;
( 5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車,原則上應使用專用囚車,嚴禁將同案犯同車押解;
( 6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後,應及時交予辦案人員或送羈押場所羈押;
( 7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裝押解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秘密押解的辦法。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時,應當做到:
( 1 )對看管、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場所及周邊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間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
( 2 )執行看管任務,不得擅自離開,不得做與看管工作無關的事,當被看管人交出與案件有關材料時應及時交與辦案人員,不得擅自處理;
( 3 )執行看管任務,不準讓無關人員及被看管人的親友 進入看管場所,不準受人之託,給被看管人帶食品和其他物品;
( 4 )執行看管任務,應保持高度警惕,嚴防給看管人脫逃、自殺、自殘、行凶、串供、傳遞信物和被劫持,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使用武器。
六、送達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送達法律文書,應當做到:
( 1 )送達法律文書前要清點份數、冊數,檢查所需送達 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時效,是否留有送達所需要的時間;
( 2 )送達法律文書應准確、及時,嚴守國家保密規定, 不得將公文帶到公共場所或帶回家,未能按時送達的應及時報告並說明原因;
( 3 )送達法律文書,被送達人需在送達四證上簽字蓋 章。留置送達必須由送達人的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見證人。
七、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應聽從檢察官的指揮?按時到位,保護檢察官的安全,並處理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
八、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維護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秩序時,應勸解疏導個別不遵守上訪秩序的人員,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檢察機關的工作秩序,保護檢察官的人身安全。
九、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時,應明確任務的性質、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務的時間等情況,制訂相應的措施和方案,保證任務的順利完成。
③ 法警的職能有哪些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專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屬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④ 法警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從工作目的性上講,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審判的權威和國家的形象。嚴格地講,法警的職責是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被免除。
2、從法律性規定來看,法警不僅是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成員,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3、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書記員在外出執行送達、財產保全、調查取證中經常遭到辱罵、威脅、甚至毆打,庭審中時常發生當事人、旁聽人員相互辱罵、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辱罵法官,當事人持刀當庭自傷、自殺,無關人員突然擅自闖入法庭等情況。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必須全面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並以國家權力即國家法律規定的職務權力制止、打擊一切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
⑤ 法警的職責是什麼啊
法警的職責如下:
1、維護審判秩序;
2、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3、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5、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6、執行死刑;
7、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8、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院司法警察也就是俗稱的法警,是法院內設立的特殊警種。在社會上,法警不像一般警察那麼為人熟悉,事實上他們貫穿每個案件的始終,從犯人的追捕,到犯人的押解、看管、送審,甚至器械的管理。正因為他們與犯人接觸很多,所以特別需要鐵面無私、秉公執法的正氣。
(5)司法警察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為切實解決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2008年底,中央第28號文件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和職權,規范人員管理機制」,將司法警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第一批60個項目之一;
並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項改革的牽頭單位,中央組織部、中央編制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六家中央機構為協辦單位。
在2011年7月15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改革第10次專題匯報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司法警察職責許可權和人員管理機製做了專題匯報,現相關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正在推進中。
⑥ 司法警察的工作內容是什麼_
一、法警全面參與、保障民事審判是法定的職責,不能以法官審理個案的需要為前提。 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審判的權威和國家的形象。嚴格地講,法警的職責是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被免除。2、從法律性規定來看,法警不僅是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成員,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法警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法警是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的重要成員」。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值庭規則》、《法庭規則》還具體規定了法警的職責。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職責是:(1)、送達法律文書、訴訟文書;(2)、參與對裁定(訴訟保全)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3)對必須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執行拘傳,強制其到庭;(4)、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對進入法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旁聽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5)、傳遞證據材料、傳帶證人、鑒定人;(6)、對妨礙訴訟、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危及審判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人員採取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強制帶離、實行拘留、強制繳納罰款等強制措施。法定的職責,就當全面履行。不僅法警自身不能放棄,而且任何組織或個人也無權免除。 3、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書記員在外出執行送達、財產保全、調查取證中經常遭到辱罵、威脅、甚至毆打,庭審中時常發生當事人、旁聽人員相互辱罵、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辱罵法官,當事人持刀當庭自傷、自殺,無關人員突然擅自闖入法庭等情況。一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僅影響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更嚴重的是破壞了法庭的嚴肅、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另一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往往是審判法官難以預料的。審判法官根本無法確定審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再臨時要求法警處置,可能就晚了、被動了。所以,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必須全面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並以國家權力即國家法律規定的職務權力制止、打擊一切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
待遇和公務員一樣
⑦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內容
做好刑事審判的被告人押解工作,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按時將被告人提押到指定的地點;
負責押解、值庭、看管人犯,負責出入刑事審判庭人員的安全檢查,依據法律以及審判長的指示,維護法庭秩序,並進行值庭做好法庭的警衛,確保庭審活動中審判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性;
根據庭審工作需要,傳喚證人、出示作案證據;
執行院領導簽發的拘留、拘傳、逮捕人犯的決定和其他強制措施;
在訴訟活動中,及時、准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通過調警程序參加本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在執行現場協助執行法官,維護執行現場秩序,配合執行法官指示完成執行任務;
正確使用、保管配備的槍支、彈葯、械具和交通工具;
負責審判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對出入審判大樓人員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司法警察工作職責: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種之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1)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
(2)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
(3)送達法律文書;
(4)執行傳喚、拘傳、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6)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
(7)執行死刑;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公安部統一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公安部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
6、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銜標志、臂章、警號、警官證、制式服裝、警械為司法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⑧ 法警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一、法警全面參與、保障民事審判是法定的職責,不能以法官審理個案的需要為前提。
1、從工作目的性上講,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審判的權威和國家的形象。嚴格地講,法警的職責是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被免除。所以,法警是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不能僅以審判法官是否需要為標准,更應當從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出發。為了保障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更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應當成為民事審判的法定成員,必須參與民事審判活動。
2、從法律性規定來看,法警不僅是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成員,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法警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法警是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的重要成員」。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值庭規則》、《法庭規則》還具體規定了法警的職責。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職責是:(1)、送達法律文書、訴訟文書;(2)、參與對裁定(訴訟保全)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3)對必須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執行拘傳,強制其到庭;(4)、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對進入法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旁聽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5)、傳遞證據材料、傳帶證人、鑒定人;(6)、對妨礙訴訟、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危及審判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人員採取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強制帶離、實行拘留、強制繳納罰款等強制措施。法定的職責,就當全面履行。不僅法警自身不能放棄,而且任何組織或個人也無權免除。
3、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書記員在外出執行送達、財產保全、調查取證中經常遭到辱罵、威脅、甚至毆打,庭審中時常發生當事人、旁聽人員相互辱罵、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辱罵法官,當事人持刀當庭自傷、自殺,無關人員突然擅自闖入法庭等情況。一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僅影響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更嚴重的是破壞了法庭的嚴肅、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另一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往往是審判法官難以預料的。審判法官根本無法確定審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再臨時要求法警處置,可能就晚了、被動了。所以,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必須全面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並以國家權力即國家法律規定的職務權力制止、打擊一切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
二、法警參與,保障民事審判活動應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體現在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過程。
1、庭審前:法警必須依據法律性規定,認真履行下列職責:獨立完成有關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要積極參與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活動,全力協助法官、書記員的訴訟保全工作;要全力為法官、書記員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做好安全警衛;要依法拘傳必須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減輕法官、書記員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審前的一切妨礙訴訟乃至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法官、書記員的人身安全,保證民事審判活動能夠按時、有效進行。
2、庭審中:民事合議審判庭或獨任審判庭必須在開庭前一天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簡要案情,特別是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等通報法警部門。法警部門必須根據通報情況和一般規律,認真分析,作出人員、裝備的組織准備。並擬定處置突發情況的預案,做好值庭中的防範工作。及時指派值庭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參加庭審的法警必須按時到達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據《法庭規則》、《值庭規則》、《法警條例》、《民訴法》的有關規定,法警在庭審中必須認真履行「安全檢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該進入的人進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攜帶管制刀具、槍支及易燃易暴、危險品等進行入法庭。按照審判法官的指令,對哄鬧、沖擊法庭、辱罵、威脅審判人員、當事人及旁聽人員間的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擅闖審判區、擅自錄音、錄像、記錄等一系列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進行警告、訓誡、強制拉出法庭。按照審判法官的指令及時傳遞證據、引導證人、鑒定人」。以全面服務審判,預防、制止庭審中可能發生的一切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保障法庭的嚴肅、莊重和民事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和法院審判的權威與尊嚴。
三、要真正發揮法警在民事審判中的作用,確保民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還必須加強法警隊伍的建設。特別是要增加法警人數,壯大法警隊伍。 目前基層法院法警人數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數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而在正常情況下,法院各崗位所需法警的情況是:法院門廳警衛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執行送達日均1—2名,協助、參與執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開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時開庭案件3-5個,每個庭審派1名法警值庭計算)。總計需要法警11—19名。所以現有法警人數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而且現有法警年齡老化(平均年齡已超過40歲),專業知識、技能整體不夠理想。很難勝任全面保障法院審判的現實需要。針對這些情況,必須大力加強法警隊伍的自身建設。
1、利用政法行政編制,從軍轉幹部、地方院校、警官學校引進新法警。利用地方政府批準的財政撥款編制,招聘合同製法警。以充實警力,調整法警年齡、提高知識結構,逐步實現法警隊伍的年輕化、知識化。增強法警隊伍的整體力量。
2、加強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隊伍政治思想素質,確保隊伍的純潔性。培養政治過硬,作風優良,甘願獻身法警事業的法警人才。提高法警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3、加強業務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業務知識水平,提高警務保障能力。為全面履行法警職責打下堅實的基礎。
⑨ 法警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⑩ 什麼是司法警察主要工作都幹些什麼
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在我國簡稱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特定任務的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本條授權除公安機關外的其他警察機關有權規範本系統人民警察職權,並非某些人所謂兩高法警條例違法。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包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包括
(一)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
(二)執行傳喚、拘傳;
(三)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參與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七)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
(八)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