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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治安安

發布時間: 2021-02-13 07:50:17

❶ 急求《治安管理處罰法》學習心得!馬上就要交了,腦子還一片空白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法 學 習 心 得

從2006年3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法律將通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力求創建一個和諧、穩定、發展的中國。通過對這部法律的學習,我學會了以下三點:

一、學會約束自己

學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曉其意。《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很好地區分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關系。此法還充分體現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條指出:辦理案件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條文對處罰對象的規定也十分細致,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而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等等。學法律還要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規定不得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擾亂各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參與這樣的行動。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學會保護自己

學了法,還要學會用法,學會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保護自己。

你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拿起法律這把武器。對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人,對那些多次發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對那些以虛假身份招搖撞騙以及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給以相應的處罰。

三、做好此法的教育傳遞者

作為一名教師,應該讓學生從小就有一個「精神家園」,一種道德准繩,這是學生心理發展的需求,也是社會的需要。我們要不斷地探索創新,尤其是把時事政治教育引入課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時代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我們可以利用升國旗、法制報告還有班隊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精神教育」,在對一些條款的重點解讀中來提高學生遵紀守法的思想認識。3月4日,胡錦濤書記發表了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即「八個為榮,八個為恥」)的重要講話,為構建和諧社會注入了新的內容,也為促進學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動力。對此,我們可以在班級開展系列教育活動,運用教室宣傳欄刊出「八榮八恥」內容,並通過以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主題的班會,通過學習討論、談體會、談心得,強化對學生的「精神教育」,推進班集體「精神家園」的創建。

❷ 什麼叫治安

稍有點古文底子的人都知道:治,就是治理得好的意思,與「亂」相對(而「亂」不就包含了混亂、不安全的意思了嗎?);安,就是安寧、安定。當一個省或一個市或一個地區社會安定、秩序良好時,我們完全可以稱之為社會治安省/市/區,人們一看就明白:哦,這個省/市/區社會安定,治理得好。文從字順,言簡意賅。哪像現在這種叫法,疊床架屋,畫蛇添足,羅里羅嗦。

沒有古文底子也沒關系,把「治安」一詞稍作理解,就會明白即使在現代漢語里這種說法也是一竅不通。什麼叫「治安」?就是社會的安寧秩序。比如我們常見的一種說法:擾亂社會治安,那就是擾亂社會的安寧秩序之謂也,很通順嘛。可「社會治安安全市」什麼意思?一個市的安寧秩序比較安全?嘛玩意兒!

總之一句話:這個稱號「從古至今」從來就沒有說得通過!所以我懷疑有假,該不是某市為了加大招商引資力度而出的歪招吧?

然而,極具諷刺意味的是,我心有不服、心懷不甘地上網一查,嗬,網路一下,找到相關網頁3800條,開頭一頁全是江蘇的,我心裡那個火啊,這不丟人嗎!堂堂文化大省,想出個這么可笑的名目,還全省上下又是蟬聯,又是沖刺三連冠,又是鎖定目標,又是力爭實現的,丑態百出——就是沒個人質疑問難一番!

於是在我眼前想像出省府有關部門的決策過程:某領導腦袋一拍,嗆出一個唾沫星點子,這個點子里有這么個小小「點子」,就是:搞個社會治安評比吧;然後領導說,誰誰誰誰你們幾個拿出一個方案來上報;誰誰誰誰們坐下來一合計,想了一套方案;這時有人提出:這個評比活動總得有個名稱吧?於是幾個人開始擠腦汁,一會兒,有個人說話了,就叫「社會治安安全市」吧;大家一聽,也懶得推敲,就它了!這個要去洗澡,那個要去搓麻,都忙,何必那麼較真?再說了,本來肚子里就那麼點墨水,擠幹了也只能寫這幾個字;幾天後,領導收到方案,大略一看,大筆一揮:同意!於是,一個未作論證,勞民傷財,擺盡花架子,如今外加貽笑大方的活動出台了……

❸ 過幾天就要去成都工作了!不知道那裡的人文.安全,治安怎麼樣消費怎麼樣啊幫忙!謝謝!

治安可以,環境比較休閑。消費各個檔次都有

❹ 治安方面有那些詞句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派出所:是市、縣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管理並派駐基層社區的,承擔治安管理、安全防範、打擊罪犯、為民服務等多種職能的,在整個公共安全系統中具有廣泛基礎性作用的基層警務實體。
巡邏勤務: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依法在一定空間內進行的有組織的巡視查看勤務活
戶籍:廣義戶籍,是依法記載住戶居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的總稱;狹義戶籍,是戶口登記機關做成並留存備用的戶口登記底簿。
盤查:是指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對可疑的人員和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的行為。
居民身份證:是中國政府依法對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統一頒發的,具有證明公民身份效力的法定證件。
流動人口:是指未依法改變法定住址而在常住地之外滯留過一晝夜的移動人口。流動人口中滯留過夜但停留不滿3天的,可以近似地看做「在途人口」,而滯留3天以上的流動人口,就是暫住人口。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社會治安可疑,需要納入工作范圍由公安機關實施重點管理的
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由本國發給的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
簽證:是主權國家准許外國人入出或經過本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是在申請人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蓋印簽注的一種法律手續。
公共復雜場所:公安機關常把人員特別集中、流動頻繁、情況復雜,容易發生違法犯罪活動和治安災害事故,可能影響治安秩序和社會安全的公共場所
娛樂場所:指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一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場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游戲廳、游藝廳等。
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遊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的活動。
特種行業:是指在工商服務業中,其經營的業務容易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法律湖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公安機關實行特殊治安管理的行業。
旅館業: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為旅客提供住宿條件和其他服務項目的行業。
危險物品:廣義的危險物品:是指本身具有危險特性,在生產、儲存、購銷、運輸、使用過程中,易發生災害事故,同時易被違法犯罪人員用於從事破壞活動,從而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物品。狹義的危險物品:是指根據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管理的危險物品。
槍支:是以火葯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械。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立案調查處理的法律事實。
治安案件的證據: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電子證據4被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5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6鑒定意見7檢測結論8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傳喚: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限期出境:由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離開我國國(邊)境。
驅逐出境: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

❺ 弘揚 治安安全作文500字

新年的鍾聲早已敲響,紅旗下的花朵正在綻放,大地蘇醒,春風又綠.我們要把平安的種子撒播進自己的心田.當它發芽開花、長成參天大樹,我們必將收獲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寧.
一個和諧溫馨、安定有序的校園,不只是傳播知識的殿堂,還應該成為學生生命健康成長的樂園.校園安全關繫到學生能否健康成長,能否順利完成學業,關繫到老師能否在一個寧靜、安全的環境中教書育人,為國家培養和造就各種人才.關繫到家庭和社會對學校的信任,它是學校管理的底線,是學校發展中的支點,忽視學生生命安全無異於犯罪,必須採取有效得力的預防和控制措施,把保障校園安全放在首位,我們希望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讓構建和諧校園成為現實.
校園安全問題涉及面廣,交通安全、學生的心理健康安全、飲食飲水衛生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設備設施安全、危險品管理安全、內部保衛安全、師生各類活動安全、校園施工安全等都是我們工作的要點.在學校以學生為本,盡一切努力作好學校安全工作的同時,全社會都有責任,用實際行動保護我們的下一代,校園安全是學校的責任,也是家長和社會的責任,無論是校園周邊環境治理,校門外的安全,還是媒體宣傳方面等教應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學生安全保護工作.
誰都知道,教育勞動是一種特殊的生產勞動,不論是勞動對象,還是勞動手段直到勞動產品,都是「人」,因此,離開了「人」的生命和生存來講校園安全只能是一句空話,校園安全關繫到學生身心健康,關繫到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據有關部門統計,2005年全國中小學生非常死亡人數達1.44萬,每天有近40名學生死於非命,一個時期以來,校園安全事故頻頻發生,資料顯示,安全事故已經成為我國青少年的最大殺手.從層出不窮的車禍事故和踩踏事件,從鍋爐爆炸事件到飲食飲水中毒事件,無一不是死傷無數,看到這些觸目驚心的案例與數據怎能不叫人心痛震驚,想相那些如流星般隕落的鮮活的生命和天真的容顏,又怎能不叫人扼腕嘆息.這些血的教訓對我們來說是刻骨銘心的,反映了我們學校的安全防範意識還不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薄弱,暴露出我們在學校管理工作方面還存在著一些明顯的漏洞和薄弱環節.
李嵐清同志曾講過一段話:「每見到一份事故報告,都要引起我一陣陣心痛,盡管許多事故最終都能依法查處並追究責任,但人死不能復生,亡羊補牢,畢竟為時已晚,人死了,還談什麼教書育人?生命不保,何談教育?」在交通、治安、食品和衛生等許多方面的社會管理還遠遠跟不上形勢發展變化速度的今天,作為人群比較集中又都是未成年人的中小學及幼兒園,為學生撐起一片安全的藍天,就是政府、教育部門和廣大教育工作者神對的職責和崇高的使命.
所幸的是,從上至下,安全意識正滲透我們的思想,很多學校已從實際行動中在加強安全教育防範意識,積極開展各類有關校園安全的宣傳活動,並在全國范圍掀起「事事講安全,人人重平安」的高潮.
教師向你們提出要求:
1、我們要認真學習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遵守交通規則,加強安全意識,樹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當我們徒步行走於人來車往的馬路時,請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在馬路上嬉戲打鬧;
3、當我們時馬路時,多一份謙讓與耐心,不闖紅燈,走人行橫道,絕不能為貪一時之快,橫穿馬路;
4、嚴禁12周歲以下的學生騎自行車.放學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隊.
5、嚴禁放煙花爆竹,觀看時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6、禁止到江、河、湖、水庫等水域玩耍.
7、不準到「三室二廳」的地方;在活動時,要選擇安全的活動場所.
8、不吃三無食物,注意個人衛生和習慣的養成.
教育必須以安全為發展基礎,有安全才能學校的穩定和學校的和諧,有安全才有學校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安全工作重如泰山,安全工作人人有責,安全工作任重而道遠.
生命的顏色是那樣五彩繽紛,如歌的歲月在吟誦青春,讓我們一起「關注安全——珍愛生命」.

❻ 公安大學偵查系和治安系是文科還是理科啊

兩專業都文理兼招 偵查學專業本專業培養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學素質與人文素養、警察基本素質和技術技能,全面掌握偵查學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夠在公安機關等政法部門從事國內安全保衛、刑事偵查、經濟犯罪偵查、技術偵察、禁毒等方面實際業務工作和教學、科研工作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偵查學專業下設刑事偵查、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禁毒、技術偵察等5個專業方向。本專業文理兼收,學制4年,授予法學學士學位。1、刑事偵查方向。本方向培養具有扎實法學功底,熟悉新形勢下刑事犯罪規律、特點,掌握先進刑事偵查技能,能夠勝任刑事偵查實際工作及本方向教學、科研工作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有:犯罪現場勘查、刑事案件偵查、偵查措施、偵查訊問、偵查程序等。2、國內安全保衛方向。本方向培養熟悉新形勢下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律、特點,掌握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方面綜合技能,能夠勝任國內安全保衛實際工作和本方向教學、科研工作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有:國內安全保衛學、專案偵察、國內安全保衛情報學等。3、經濟犯罪偵查方向。本方向培養熟知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熟悉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犯罪規律、特點,掌握現代經濟犯罪偵查技能,能夠勝任經濟犯罪偵查實際工作及本方向教學、科研工作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有:經濟犯罪偵查總論、金融犯罪偵查、涉稅犯罪偵查、走私犯罪偵查、司法會計等。4、技術偵察方向。本方向培養具有較高政治素質,掌握技術偵察專業技能,具備較強實踐操作能力,能夠勝任技術偵察工作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有:技術偵察總論、技術偵察綜合辦案及相關技術偵察手段等。5、禁毒方向。本方向限招理工類考生。培養能在公安、司法部門從事禁毒宣傳、預防教育、禁毒情報、毒品案件偵查、禁吸戒毒、禁毒國際合作、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等禁毒方面業務工作和本方向教學、科研工作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有:偵查程序、禁毒學總論、禁毒法律法規、毒品犯罪案件偵查、禁毒情報學等。治安學專業 本專業培養具有良好的科學素質、人文素質與警察基本素質,既有較強的執法能力和社會治安管理水平,又有強烈的公共服務意識,全面掌握法學與治安學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掌握從事公安工作的基本技能,適應公安工作需要的應用型公安高級專門人才。治安學專業下設治安學與公安法制兩個專業方向,學制4年,授予法學學士學位。1、治安學方向:本專業方向文理兼招,主要培養能在各級公安機關治安系統從事決策和管理實務的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有:治安學總論、治安案件查處、治安秩序管理、危險物品管理、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社區警務、公安人口管理、治安防控、保衛學等。2、公安法制方向:本方向限招文史類考生。主要培養能適應公安工作需要、德才兼備的公安法制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有: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商法學、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學、警察法學、犯罪學、刑事偵查學、治安管理學等。

❼ 我要有關於社會治安的作文

今年設備材料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公司黨政的及主管的下以江「」思想為指針以社會和公司的穩定為狠抓基礎管理強化防範措施努力了全年既定的了政治、治安和員工思想穩定
一年來「預防為主、重在治本」的綜合治理方針「三創」活動從強化「人防、物防、技防」三入手抓了幾項工作:
一、教育隊伍整體素質
為搞好綜治工作從強化隊伍的整體素質著手一加大對幹部員工政治思想的教育經常講座、報告會等大小會議任務、理想信念、廉潔自律及職業道德教育以身邊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另一以「四五」普法為有計劃、有地了安全知識及特種崗位操作規程等培訓使幹部員工遵紀守法意識了隊伍的政治思想和素質在今年的「四五普法」工作中好評
二、夯實基礎管理責任
在平時的工作中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擺在議事日程並納入年度計劃將綜合治理與經營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了規章制度公司文件精神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安全事故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嚴禁復制剽竊隱患管理辦法》《零庫存采購供應管理暫行辦法》、《信訪工作的通知》、《治理工作環境、公共設施的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嚴明制度、規范操作堵塞了管理漏洞;
綜合治理管理綜合治理管理從部拓展到科室(車間)、班組全年自上而下層層簽訂責任狀責任狀簽訂率了100%;並員與各供貨簽訂《廉潔共建合同書》層層簽訂《黨風廉政責任狀》了綜治責任;
加大了綜合治理考核在年初制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點》及考核細則的基礎上每月將綜合治理情況與經濟責任制掛鉤考核獎懲兌現地了綜治工作的
三、責任綜治
本著一級對一級的原則了綜合治理工作的和管理
了安全保衛防範措施本部倉庫點多、面廣等特點以倉庫防火、防盜為的專項治理在部可控費用緊張的情況下仍投入資金安裝了防盜窗添置了近2萬元消防器材將油庫原來的泡沫消防器材更換為乾粉滅火器新增了8公升乾粉滅火器45台等消防器材;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修訂發布,2013年實施,原文如下所示:(由於全文很長無法全部上傳,這里僅僅上傳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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