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職責
A. 法院都有哪些部門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版審判活動,懲辦權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B. 在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什麼負責
在我國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襲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我國法院職責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C. 憲法規定我國人民法院是什麼機關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專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屬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
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屬於司法機關。
D. 法院部門的組成及其職能
法院-機構設置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
E. 憲法規定我國人民法院是什麼機關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內和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容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
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屬於司法機關。
F.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行使的職能是什麼
巡迴來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源審判機構。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就是說巡迴法庭審理原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部分案件,和最高法院是同一個審級,和地方法院之間是上下級關系。
此外巡迴法庭依法辦理巡迴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但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6)我國法院職責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當事人對巡迴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向所屬巡迴法庭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當事人不服巡迴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巡迴法庭提出。當事人直接向巡迴法庭上訴的,巡迴法庭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巡迴法庭。
G. 我國法院分幾種及其職責
我國法院分四級,分別是基層法院(區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
一、基層法院職責是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 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三、高級法院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四)審理死刑緩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和依法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假釋案件。(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六)依法審判由省人民檢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七)依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九)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賠償案件。
(十一)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區市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十二)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全省法院的調研工作。
(十三)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助事項。
(十四)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級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十六)承辦其他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四、最高法院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 公報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H. 法院有哪些職業(全一點)並告訴這些職業的職能。謝謝!(一定要全)
這裡面有個「機構」和「崗位」的問題,一般說來,機構是比較固定的,崗位各個法院還有很大差別,我這里把「機構」和所能收集到的「崗位」列出來,你也可以網路搜索「法院組織機構」「法院崗位設計」去查找
法院-機構設置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
各級法院是根據行政職能和地域來劃分的.
我國的法院系統四級
基層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具體地市設置——————
一、立案庭
負責由本院管轄的案件的起訴審查工作;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登記立案;對本院提起再審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登記;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審查立案。
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及代表、委員建議、意見及領導批示的答復、匯報工作。
審查訴前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並與對口審判業務庭、執行機構聯系配合依法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負責核定和收取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及費用;對訴訟費用減免緩的申請進行初審,並報主管副院長或院長審批。對訴訟費的收繳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負責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工作,進行案件審限跟蹤、監督,對超審限案件下發催辦函,並如實通報超審限情況。
負責上訴案卷及上級法院調卷報送工作。
負責外地法院委託送達事項。
負責收結案管理及法庭收結案登記編號工作。負責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刑事審判一庭、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理刑事公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上級法院指定
管轄、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辦理和指導人民法庭辦理自訴案件。負責集中宣判的准備工作;配合執行局、法警局搞好罰金刑、公訴及自訴案件附帶民事部分的執行。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受案范圍由主管院長協調)
三、民事審判一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人格權糾紛中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包括交通事故、醫療、工傷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物權保護糾紛;所有權糾紛;用益權糾紛;佔有保護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人事爭議糾紛;合同糾紛中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房地產開發合同,承攬合同,農業承包合同,服務合同,勞務合同等糾紛。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不動產登記糾紛;擔保物權糾紛;
與企業有關的糾紛(企業分立、聯營合同、掛靠經營等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股權確認、公司合並、公司清算等糾紛);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糾紛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證券糾紛;期貨交易糾紛;信託糾紛;票據糾紛;信用證糾紛;合同糾紛中的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企業借貸合同),抵押、質押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合同、借用合同等糾紛。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民事審判三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婚約財產、離婚後財產和損害賠償等糾紛);繼承糾紛;人格權糾紛中的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名譽權糾紛、婚姻自由權糾紛、人身自由權糾紛等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合同糾紛中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糾紛),贈與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糾;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選民資格、宣告民事行為能力、確定監護人、認定財產無主、宣告失蹤、死亡、公示催告、支付令案件等)。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負責執行局聯系辦點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審理的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
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民事制裁決定書,執行二審案件和其它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配合各業務庭採取的保全措施。負責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執行協助、協調工作;可辦理聯系點支付令案件,可執行刑庭移送的罰金刑案件;可辦理聯點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合法性審查由行政庭負責)。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司法警察局
負責本院的司法警務工作,安全保衛工作,處理突發事
件,維護機關秩序;依法執行本院審理的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民事制裁決定書,執行二審案件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配合業務庭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可執行刑庭移送的罰金刑案件;負責執行含民事執行內容的公訴、自訴案件。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特殊類型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
償、高度危險作業賠償、環境污染、地面公共場所施工賠償、建築物塌落賠償、動物傷人賠償、職務侵權等);合同糾紛中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本院受理的申訴再審案件;發回重審的民事一審案件。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人民法庭
依法審理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轄區內的一審民事
糾紛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立案庭視法庭辦案情況予以調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民一庭和人民法庭平均分配,標的在10萬元以上或重大案件由民一庭辦理)。
負責所轄區內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協調工作。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司法技術室
負責本院統一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鑒定,負責組織本院
審判執行中需要進行的司法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負責全院通訊、監控、電腦等網路的管理維護等工作。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院司法績效考核工作,對審判單位、辦案人員的司法績效考核進行通報;負責全院案件質量評查,逐季寫出評查情況分析並通報和講評;負責統計、報表工作,做好統計分析。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辦公室
負責各項制度起草、法制宣傳、信息、報道工作;負責文件登記、送閱、歸檔工作及文書、訴訟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管理和借閱工作;負責全院財務管理工作,逐季通報全院財務執行情況;負責****彈葯、車輛、服裝、水電、門面出租、環境衛生、辦公設備保管等行政管理事務;負責來客接待工作和會議安排,組織好各項中心活動。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政治部(機關黨總支)
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履行組織監督工作職責;及時掌握各庭局室班子和幹警的思想狀況,配合院黨組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組織本院黨員活動,按時收繳黨費,辦理幹警入黨、轉正,加強對團組織的領導;做好乾警的任免、調動手續和新進人員的考察工作;抓好乾警的業務學習,制訂和具體實施培訓計劃;抓好乾部職工勞動工資福利、計劃生育、子女就業等工作,關心、幫助法院幹警工作、生活。
負責考勤和業績考核工作;督促完善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時辦理幹警獎勵等有關事宜;積極協助婦女、共青團開展各項活動。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紀檢監察
負責全院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及時、認真地查處幹警違紀案件和信訪舉報案件;負責嚴肅執紀、執法和執行院定各項規章制度的考察、督查、總結工作;負責抓好最高院「四項制度」和省高院「六條高壓線」落實;負責案件的督查和院長交辦的其他督查工作;負責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研究室
負責全院調研工作的組織、協調、考核;負責全院各項工作匯報總結、經驗推介等材料撰寫修改;負責本院內刊的組稿、編印、發行工作;負責大型活動音像資料的收集陳列。
負責院領導交辦其他工作。
十七、工會
收集、整理幹警意見,組織民主評議活動。對幹警子女就業、福利、評先評優、晉級等涉及幹警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向院黨組提出參考意見。
組織幹警開展文體活動和紅白喜事理事會活動,教育、鼓勵幹警移風易俗,勤儉辦事,豐富幹警的業余文化生活。抓好乾警的學習和考查。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設計——————
院長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代表法院自覺接受縣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以及其他機關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代表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全院的工作,抓好本院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組織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廉政建設,並對全院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主持召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相關的其它事務。
4、負責向縣委及縣人大常委會提請任免本院工作人員的職務,批准對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書記員的任免。
5、批准對妨害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人採取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簽發扣押令、搜查令、公告等,決定是否批准審判人員迴避。
6、簽發本院重要文件,審核並批准本院各項財務支出和建設項目。
7、院長作為法院黨組書記,主持召開黨組會和全院重要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召開會議或不能與有關領導通報情況,有權作出決定,事後再向有關會議或領導通報。
8、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它職責。
副院長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協助院長做好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分管部門的全面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審判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抓好隊伍建設和廉政建設,並對院長負責。
2、主持召開分管部門的業務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搞好調查研究,進行業務指導;並對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作出決定。
3、負責簽發分管部門的案件法律文書及其他有關執法業務文件。
4、受院長委託代表法院向縣委、人大、政法委報告工作。
5、受院長委託主持召開審判委員會以及處理其他有關執法事項。
6、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建議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7、貫徹執行黨組會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
8、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它職責。
庭(局)長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服從院長、副院長的領導。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本庭(局)人員完成審判、執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堅決執行院黨組會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本院各項規章制度,並對院領導負責。
2、負責抓好本部門的政治業務學習、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總結工作經驗,對本庭審判人員進行業務指導並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3、負責審理和執行案件,並對獨任審判的案件負責。
4、參加合議庭審理、合議案件,共同對案件負責。
5、負責審核本部門案件的裁判法律文書。
6、 副職協助正職抓好本部門工作,在正職外出期間,主持好工作。
7、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他職責。
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在院長、主管副院長、庭長的領導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審判、執行工作和其它工作。
2、負責審理、執行案件,以及院、庭(局)領導指定辦理的案件,並對獨任審判案件的事實和處理結果負責。
3、參加合議庭審理、合議案件,認真聽取案件主審法官匯報案情,協助主審法官把好事實關、證據關,依照事實和法律提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處理案件的具體意見,共同對案件負責。
4、助理審判員代理審判員職務時,履行與審判員同等的職責。
5、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他職責。
書記員的職責
1、在庭、局負責人的領導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的指導下工作,開庭審理案件或外出調查時,聽從審判員的指揮。
2、負責庭審、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外出調查、宣判的記錄工作。記錄必須客觀、真實、全面。
3、負責案件開庭前的准備工作。
4、辦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它事項。
5、完成院、庭(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司法警察大隊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負責法庭警衛、維護法庭秩序。
2、負責值庭時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等工作。
3、負責傳喚、拘傳、拘留的執行。
4、負責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5、參與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財產等執法活動。
6、負責本院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
7、執行上級法警部門的調警任務。
8、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內外聯系與綜合協調工作,協助院長處理好司法行政事務。
2、負責院章、行政介紹信的管理,起草有關文件,撰寫工作報告等綜合性材料。
3、負責文件、機要的收發、擬批、傳遞和管理。
4、負責新聞信息宣傳工作和調查研究工作。
5、負責審判委員會的召集和記錄。
6、負責文印室和檔案室的管理。
7、負責督查督辦、保密、創安、信件轉遞、報刊征訂等工作。
8、負責其他有關應由辦公室辦理的事宜。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工作職責
1、負責財務工作以及車輛、服裝、槍支彈葯和械具等公物的管理。
2、負責辦公區、家屬區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
維修等工作。
3、負責辦公用品的采購和發放。
4、負責環境衛生的管理,組織幹警參加義務勞動。
5、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和節假日的值班安排工作。
6、負責基礎設施建設和法庭建設工作。
7、負責院長的出車駕駛及本院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負責院里的日常接待工作。
9、負責其它應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辦理的事宜。
政治處工作職責
1、負責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院黨組做好乾部的考核、考察、推薦、上報等幹部管理工作。
2、負責全院幹警的政治、業務培訓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幹警進行政治、業務等方面的培訓。
3、負責人事、勞資工作和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評定、上報等工作,認真落實各項人事待遇。
4、負責先進集體(個人)的審核、上報等工作。
5、負責機構編制的管理和公務員的填報、招錄、政審等工作。
6、負責組織政治業務學習及全院幹警的考勤。
7、負責黨組會議的召集和記錄。
8、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以及工、青、婦工作。
9、負責其它應由政治處辦理的事宜。
紀檢組、監察室工作職責
1、負責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和黨風、黨紀教育工作。
2、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協助黨組抓好乾警的紀律作風。
3、受理對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組織查處涉及本院幹警的違紀案件,並向黨組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4、負責本院錯案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本院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情況和案件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5、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7、負責對本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
8、負責對全院幹警警容風紀等工作作風的糾察工作。
9、負責其它應由紀檢組、監察室辦理的事宜。
立案庭工作職責
1、負責對本院各類案件的審查、登記、立案、轉遞工作和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2、負責對不服本院生效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申訴、申請再審的審查工作。
3、負責對各類上訴、抗訴案件的登記、移送等工作。
4、負責外地法院的委託送達、公告張貼工作。
5、負責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工作。
6、負責司法統計及其相關的工作。
7、負責各類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和審限跟蹤、督辦工作。
8、負責告訴、申訴、信訪工作,起草本院關於告訴、申訴、信訪工作情況的報告。
9、負責其它應由立案庭處理的工作。
I. 法律問題,我國的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具體職責
你好!關於這個課題我有研究,下面就將我收集研究的一些資料與你共享下。(完全符合你的要求)
如何加強人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監關,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能是法律賦予的神聖本職,其目的在於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其依法設立的依據是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我國各級人民檢察機關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然而,就目前我國的檢查監督體制而言,雖經過建國以來幾十年的努力建設,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其中暴露的問題卻不在少數,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就個人而言,本人認為目前檢察機關存在下列主要的問題:(1)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在司法實務中有所掣肘。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接受雙重領導,即接受同級地方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雙重領導。但是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管理缺乏實質性內容,大多數是局限在業務方面的領導。檢察機關補充人員,必須徵得當地政府人事、編制部門和組織部門的同意,才能取得人員編制指標。檢察人員歸同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選拔和管理,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免。在財政方面,檢察機關的經費由同級政府撥付,其經費和裝備直接受制於本地區經濟發展及財政狀況,常常受到地方財政的制約。現行的檢察體制,實際上已經使檢察機關依附於同級政府機關而導致檢察權力行政化。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監督時,就不得不考慮同級政府的意見,甚至要看地方一些利稅大戶的臉色。這樣以來,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便很難得到保證,法律監督效果必然會減弱,既影響了檢察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也大大降低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威信。(2)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體制和機制問題有待進一步健全。在司法實務中,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體制和機制也存在著進一步健全的問題,比如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條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該立而不立的案件,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但是,如果公安機關拒絕說明,法律卻沒有規定怎麼辦,檢察機關則無可奈何。又如對法院的審判監督,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監督很大程度局限於事後監督,往往於裁判程序結束甚至生效後才以抗訴方式予以監督糾正,而很少能對審判活動事前、事中進行監督。(3)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威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由上面兩點可以看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威性是遠遠不夠的。如公安機關有案不立、無案而立、刑訊逼供、超期羈押、以罰代刑,人民法院違反訴訟程序、超期限審理案件、胡審亂判等違法行為發生時,按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只能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是這些《通知書》不被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採納和接受,怎麼辦?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也沒有賦予檢察機關以強制措施救濟之。我們都知道,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有罰款權或行政處分權;審判機關對妨礙司法審判和裁判執行的行為有司法拘留權和強制執行權。這些都是維護法律尊嚴的手段。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卻不具有這樣的剛性措施和手段,只有對那些構成犯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揭露、控訴的權力,對那些違反訴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則無權進行處分和處罰,因而法律監督很難到位,監督的權威性也大打折扣。
如果要解決以上問題,本人認為應該將檢察工作一體化。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可以確保檢察機關監督權落實的剛性和有效性。按照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機關自上而下自成體系,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各級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它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實踐證明,新中國確立的這種檢察體制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是國家權力合理配置和有效控制的重要保障。檢察工作一體化就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檢察機關實行「上下統一、橫向協作、內部整合、總體統籌」的工作運行機制,從一定程度上可以緩和行政工作司法化和檢察工作行政化的矛盾,全國檢察工作一盤棋,切實把工作重點放在法律監督的主戰場,以對國家負責,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的高度政治責任感,努力完成法律賦予的各項檢察職責,確保檢察機關監督權落實的剛性和有效性,以加大監督力度,嚴懲職務犯罪,確保司法公正為根基;以辦案為中心,樹立檢察權威;以法律監督為重點,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
檢察工作一體化可以強化和完善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近年來,我國在推進國家和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從總體上看,執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環節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在司法領域,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司法不公的問題比較突出,腐敗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監督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既是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也是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需要。但從目前司法實務來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目前無論在深度和廣度方面都是遠遠落後於國家和社會對法律監督的實際需要。例如,刑訴法取消了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機動管轄權,檢察機關只能偵查特定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甚至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案件(主要是職務犯罪案件),使檢察機關在開展法律監督過程中缺乏靈活處置的餘地,一些因犯罪主體、犯罪性質難以短時間內查清導致管轄不明的案件及公安機關久拖不查的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檢察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無權直接實施監督,使大量行政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得不到及時預防和糾正;檢察機關沒有提起民事公訴的權力,使許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權行為處於無人起訴、無人能管的狀態;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的監督被限定於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導致立案、調解、執行等審判環節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成為了監督「死角」;等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亟需強化和改善。
檢察工作一體化是基於檢察實踐,為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而提出並推行的改革舉措,它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制度,可以強化和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它具有五個特點:(1)是獨立性。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與其他國家機關相對獨立,並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法定機關、法定程序以外的干涉。此是檢察一體化的外部特徵;(2)是統一性。檢察一體化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檢察權行使的統一性,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3)是整體性。從組織結構上,檢察一體化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上下一體,就是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從而使各級檢察院形成一個整體;二是在內部,每個檢察院雖然分設不同的部門,但是法律規定檢察長領導所有部門的工作,檢察官要受命於檢察長,這就使每個檢察院形成了一個整體;(4)是承繼性或者叫職務轉移權。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行使檢察權,因而,每個檢察官執行職務的活動可以被其他檢察官所承繼,每個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的活動可以被其他檢察院所承繼。一個檢察官正在著手辦理的案件,檢察長可以指令其移交給其他檢察官辦理,同樣,一個檢察院正在辦理的案件,如果上級檢察院要求其移交給其他檢察院辦理,前一個檢察院的調查取證活動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所取得的證據在後繼的訴訟中就會有效。正是檢察官之間、檢察院之間的承繼性運作,使檢察機關形成協調合作的整體,保障了檢察權的統一有效行使;(5)是協調性。在工作層面上,檢察一體化表現為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都要互相配合、協調一致。同一個檢察院各個業務部門之間要統籌兼顧;同一個部門內部各個檢察官之間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比如,某一個檢察官在辦案時,需要在轄區外執行職務,或者需要請求另一個有司法管轄權的檢察院代為調查、取證、扣押等訴訟活動,有司法管轄權的檢察院就要依法積極協助其完成任務。正是這種辦案中的互相配合,才使整個檢察機關形成一體化的運作機制。從檢察工作一體化的特點可以看出,檢察權運作一體化機制,其核心內容就是檢察工作一體運作,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關系,下級服從上級,上級支持下級;加強各地檢察機關之間的工作協作,互通情況,加強溝通,相互支持與配合;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職能作用與優勢,緊密配合,形成合力;促進檢察機關結成運轉高效、關系協調、規范有序的統一整體。因此,檢察工作一體化能更充分發揮法律監督整體效能,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
只有這樣改革,才能使檢察工作一體化通過「上下統一、橫向協作、內部整合」強化了訴訟監督,它使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民行部門、監所部門、控申部門等內設機構在訴訟監督中,進一步加強內設機構及上下級的溝通、聯系,互通情況,相互銜接,形成合力,形成訴訟和銜接機制。即:偵查監督部門將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情況及時通報給公訴部門,公訴部門實時進行跟蹤監督,並將情況向偵查監督部門反饋,對於公訴部門正在辦理的案件,其他有關內設機構接到有關控告申訴,或者發現訴訟違法行為的,及時向公訴部門通報,從而加強了對偵查、審判活動的監督;監所檢察部門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情況進行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檢察環節發生的超期羈押現象,並通過辦理在押人員、服刑罪犯、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又犯罪案件,監督其他有關內設機構的辦案質量;檢察技術部門在參與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現場勘驗、檢驗鑒定、文證審查、出庭作證方面,為其他內設機構提供技術保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發現的審判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初查、偵查,也可以根據檢察長的指令移送並配合偵查部門查辦,偵查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審判人員枉法裁判情況,在案件偵結後,及時向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反饋,以實施監督。並將訴訟監督情況實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反映匯報,以取得支持和幫助,增強了監督實效。
J. 法院的職責是什麼呢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專動,屬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